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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选举法(居委会选举法试题)

2023-01-12 法务资讯 案件

居委会是不是就是社区

居委会不是社区。社区属于城镇居民自治组织,工作与政府关联。工作人员为居民选举产生,部分人员由政府发放生活补贴。社区不属于事业单位,由政府出资购买医疗服务。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

居委会选举法(居委会选举法试题)

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怎样产生?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以单独或者联名的方式直接提名,召集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一般应在本人报名自荐的基础上。由社区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名、各居民小组提名、社区民间组织民主提名、驻社区单位提名的四种方式,并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后成为初步候选人。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从登记的选民中产生,鼓励支持社区致富能手、退役军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回乡大学毕业生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积极参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鼓励支持符合参选条件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高校毕业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退役军人和退休党员干部、群团组织负责人积极参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积极引导选民把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群众当中威望高,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有一定调解矛盾纠纷能力,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社区居民提名为候选人。没有进行选民登记的居民,不能提名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

候选人资格条件, 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简阳市委、市政府的建议及本社区人民群众意愿作出具体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和选举办法应当明确候选人的具体条件和审查程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要切实做好候选人或者竞选人的资格审查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提名为候选人或者作为竞选人。提名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人数超过规定差额数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开社区居民会议或者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预选。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人数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正式候选人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人。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中要实行女性成员“专职专选”,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女性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及简介在选举日5日前张榜公布,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及简介在选举日10日前张榜公布。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名额不足的,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按原得票数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候选人应签订《候选人竞争承诺书》,《候选人竞争承诺书》要明确拉票贿选、利用“三宗”或黑恶势力干扰选举等不当竞争行为和纵容或指使他人闹事等违反选举纪律行为的具体表现。

居委会主任怎么产生的?

应是由民主集中制 投票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1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人数由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新建居民委员会时间超过1年的,与全市居民委员会同时换届选举。第六条 居民小组一般由15至50户居民组成,每个居民小组可以选举2至3名居民代表,居民代表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地区)办事处指导下进行。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列支。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三)确定投票选举日期;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举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

(四)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公告选举日期、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

(六)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居民选举委员会行使工作职责至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5人的,由居民会议补选。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一条 年满18周岁的本市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十二条 有选民资格的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选民登记的居民,丧失选民资格。第十三条 采取居民小组代表方式选举的,应当公布居民小组代表名单。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文化知识,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热心为居民服务。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以采取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户代表5人以上联合提名、居民小组代表联合提名等方式。提名时,对候选人只有1次提名权,且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名额1至2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名额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

提名的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5日以前张榜公布。第十七条 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居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候选人同选民见面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投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居委会是选举产生的吗

居委会是“居民委员会”的简称。对于居委会专门有一部法律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它对居民委员会的定义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此看来,“三个自我”为主要特征的居委会是一个自治性质的组织,并不能独立行使任何政府职能。

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都是由区政府或者由不设区的市政府决定。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上述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所谓“有选举权的居民”是指年满十八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也就是说居委会的成立、撤销、调整是由政府决定,但是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是由居民选举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选举法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扩展资料: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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