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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明确责任(高空抛物的责任认定)

2022-11-14 法律资讯 侵权

注意了!高空抛物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该如何教育自家孩子不“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比较多的,如果对别人造成了伤害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一定要以身作则,用一些警告的方法教育孩子,不能够高空抛物。

有多地出现小区高空抛物发生的一些案子,当别人被高空抛下来的物体砸到受伤就会负相关的法律责任,并且民警也会介入调查,在2021年6月23号的时候,有一个小区就因为抛下水带造成别人的身体受伤,这个时候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需要负相关的法律责任。高空抛物有一些标准或民事赔偿的项目对人的损害是没有一些差别的,最早的高空抛物在7月1号的时候就已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侵权责任法的第87条规定,如果高空抛物造成别人的损害这个时候是需要赔偿的,根据建筑物的使用也要给予对方赔偿。

如果不能够证明是侵权人也会有一些其他的解决方法,这一规定就明确了,高空抛物的受害人是会有民事赔偿的责任问题。近几年关于高空抛物的案件频发,为了惩治和预防这些行为,对于高空抛物的一些行为进行了相关的处理,如果构成犯罪,应该定罪量刑而民事诉讼也是法律的规定,并且比较适用在高空抛物的时候。

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就会犯故意伤害罪或公共安全罪以及故意杀人罪导致人死亡,或者是重伤这些重大事故的罪名都会被列出来。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人们应该区分高空坠物以及置物的法律法规和适用规则,这个时候还要明确物业在管理当中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而且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也有了系统的规定,这样更能保证人们的安全。

高空抛物明确责任(高空抛物的责任认定)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出现人身的重大损伤,或者是死亡的,要根据当事人的主观程度,进行刑事处罚,一般情况以故意伤害或者是故意杀人论处。

如果是自己家的小孩子不小心高空抛物的话,那么其监护人要负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的。

但是如果高空抛物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但是如果户主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话,那么户主要承担全部的责任。

还有一种状况就是在楼房的搁置物品。如果致人死亡或者重大伤害的,由这栋楼里面的所以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拓展资料

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陋习排行榜”中,它与“乱扔垃圾”齐名。

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

高空坠物定义和责任是什么?

一、高空坠物定义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例不断见诸报端,该类顽疾的久治不愈拷问着城市管理,也拷问着立法部门,事后赔偿、追责问题能否妥善处理也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不小挑战。 二、高空坠物责任 理论上认为,整个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对自身周边环境的安全义务,这一点与人们有共同维护社会善良风俗义务是相似的。此种观点认为,坠物致人损害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这种观点显然采取了 过错推定原则 ,即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对受害事实没有过错, 否则应承担民法上的不利后果。上述观点,实质上触及了法律价值的冲突问题。法律包含了安全、秩序和正义等价值。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中存在着两方不同的价值取向,如果主张唯一的行为主体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倾向于正义价值,忽视了秩序价值与安全价值;如果主张凡是可能行为人都要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强调了安全价值与秩序价值,回避了正义价值。 面对价值冲突,要尽可能平衡责任来确定不同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最大程度实现法的价值,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以明确此类民事案件的 民事责任 主体。由此, 从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平( 保护弱者) 的角度,这种观点是可取的。如果要求受害人必须指出谁是具体的侵害人才能获得赔偿,无异于剥夺了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利于实现法的价值的平衡。由此,对上述法条的理解应当理解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作这样的理解,并不定仅仅为了民法救济的方便。实际上还可以有其它的理论支撑。建筑物作为整体而言,对所有者或管理者客观上形成了共同共有关系。民 法规 定, 按份共有的财产, 所有权人在内部按份承当责任,对外部承当 连带责任 ;共同共有的财产,所有权人对内平等地承当义务,对外部承当连带责任。建筑物作为一个整体, 在不能明确责任主体的时候, 全部所有者或管理者作为共有人对外都是连带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 所有权人在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时, 不得违反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由此可以认为,建筑物上的坠物造成他人损害,就是建筑物的共有人中的一个或几个在行使其对建筑物的所有权时,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损害了他人利益,建筑物的所有所有者或管理人都应该对造成的损害承当连带责任。当然,这里要说明的是,责任主体不限于所有者,也包括管理者或占有者。因为现实中,建筑单元所有者与占有者很多是分离的,在此情况下,要现行占有者承担责任才是公平的。 我们应该重视高空抛物的危害,加强防范,以身作则,从自身做起,不要把物品放置窗口,同时小区物业也是做好提示,可以设置而一个警示牌在小区警示牌或者楼洞门口,提醒广大高层用户,让他们提高高空坠物这方面的意识和责任。

治理高空抛物,涉及哪些责任主体?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治理高空抛物,涉及的责任主体包括: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及物业公司。

高空坠物引发的损害后果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上述规定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做了一般规定,明确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解释,“本条规定虽并无体现过错的内容,但从本章的体系上看,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高空抛物行为主观恶性更重,社会危害性更大,举轻以明重,高空抛物更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高空抛物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后段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实践中,高空抛物存在一个非常不易解决的问题就是侵权人查找难。如果侵权人难以找到,那侵权人直接责任的适用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民法典》在侵权人直接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该条文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管理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该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在法院实际审理的案件中,关于安全保障责任的承担情形主要包括两种形态:一是当难以确定直接加害人时,建筑物管理人作为直接侵权人依照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二是存在直接侵权人时,建筑物管理人违反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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