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案例,正当防卫时导致其他人受伤,要负刑事责任吗?如何判断?

正当防卫时导致其他人受伤,要负刑事责任吗?如何判断?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分情况讨论,我也只能说一些基本的情况。防卫者是否会负刑事责任以及负多大的刑事责任,应该是以下几种情形:

1、意外事件:

假设甲在湖边持刀追杀乙,乙抄起一块石头朝甲扔去,没打中甲,石头落到湖里却正好砸中了在里面潜泳的丙。

此时丙就是乙在正当防卫行为中被伤害的第三人,他根本不会料到湖里面会有一个人在潜泳,这是他无法预料的事情。此时对于丙的伤害,乙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2、过失伤害(过失致人重伤和死亡下才会承担刑事责任)

还是上面那个例子,这时丙没有在潜泳,而是在湖里的一条小船上钓鱼,甲和乙都看到了丙,乙在此时抄起一块石头扔向甲,甲躲过,却打中了丙。

此时因为乙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对于丙造成损害,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如果丙被砸成了重伤,乙就要承担相应的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构成这种情形的概率是较小的)

我国对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同样严格,要求避险者必须具有避险意识:也就是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以外第三人的利益保全一个正在被危险侵害的、更大的利益。而正当防卫的防卫意识,指的是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本人的利益保全另一个合法的利益。这两个意识就决定了在实践中几乎不会存在一个行为同时对第三人,既成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情形,在实务中也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例子。

当然,有这样的实例或者诸位能想到这样的例子,欢迎指教。

4、故意伤害:在题主所述的情况下是绝对不会成立故意伤害罪之类的故意犯罪情形的。因为正当防卫的防卫意识就足以认定,防卫者本人对于第三人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意识,最终不会成立故意犯罪。

综上所述,我认为正当防卫中造成无辜第三人损害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只限于造成第三人重伤或死亡,且防卫者有过失的情形。此时防卫者承担的是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刑事责任。而且,从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看,都是比较相应的故意犯罪,刑罚要轻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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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人员私闯民宅,用刀捅死私闯民宅人员,属正当防卫吗?

你已定性为“黑社会人员”私闯民宅用刀捅死,属正当防卫。

什么是黑社会组织?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已列出同时具备的基本特征:

1.犯罪组织比较稳定,犯罪人数多,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明确固定。

2.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一定的经济实力。

3.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残害百姓。

4.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称霸一方,在一些地区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破坏社会秩序。

如果已知是“黑社会人员”私闯民宅,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作为民宅主人有权制止非法侵入民宅。

“黑社会人员”私闯民宅,会赤手空拳吗?不会的。

他们会持凶器比如刀,枪,棍棒等,只要他们带着凶器,把你家门砸坏闯入,就会对你行凶,危及你的人身安全,生命受到威胁时,你就有权正当防卫。

你躲在暗处随身拿起放在桌上的水果刀,捅向只顾往里闯的黑社会人员,当场把他捅死,以免后患。

捅死黑社会人员犯罪负刑事责任吗?

不负刑事责任。

因为“黑社会人员”私闯民宅,故意杀人在先。他故意杀人未能得逞,是你躲在暗处,他没看见。他如果见到你,你必死无疑。

你正当防卫捅死了一个黑社会人员,要主动报警,如实陈述案情,保护好现场,听候处理。

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证属实是“黑社会人员”私闯民宅持刀行凶,被你用刀捅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撤销案件。

你为民除害,应受到鼓励。

正当防卫有一个教科书的案例,那拐卖儿童、贩卖人口的案例是不是该判死刑呢?为什么?

真当防卫有一个教科书案例,那就是昆山反杀司机案。其实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至于有罪犯判死刑的,我没有证明材料,抱歉!

近年来中国有哪些被定性为“正当防卫”的刑事案件?

我个人认为最具有里程碑式的“正当防卫”刑事案件就是2018年夏季的“昆山于海明反杀案”和2018年底的南京江宁区“小偷被抓骨折索赔14万,最终法院判抓贼者属正当防卫,不赔!”,这两个案例都有防卫过当的表现,但法律一改以前判定原则,最大程度的保护了原本就是受害者的正义者!

我们再看下“昆山于海明反杀案”的判定依据及结果:

这个昆山于海明反杀案,法律评估死者生前可能对本是夺刀追砍者于海明依然具有极大生命威胁,因此判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还有刚刚发生的第二例,这是一起很普通的小偷受伤后索赔案例:

但看到很多小偷各种致死案例中,其家属进行索赔,导致被盗者赔偿一定比例的款项给小偷,而上图中小偷被打受伤,因其属于逃跑反抗中所受伤,法律不予保护,而判定被盗者属于正当防卫,邻居属于见义勇为,无需进行赔偿!

这两个案子都有效识别了正反两种代表人物,即保护了正义者,又有效的打击了类似嫌疑人的“我死我有理”的错误观点,再次为办理这些案件的法官点赞!

大家如有其他见解,请于下方回复交流。可加我关注了解更多奇趣新闻,记得点赞呦!

哪些案例属于正当防卫?怎么看待正当防卫?

首先,我作为一个法律硕士,通过了司法考试A证,感觉还是可以很好的回答你的问题。首先应该知道正当防卫的真正含义。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次,为了你更好的理解,我从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给你分析一下:

正当防卫构成条件大体可以分为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在这里给你简单的说明,不具体展开,如果你有其他不懂可以接着问我。第一,防卫起因。也就是有真实的不法侵害存在,并且不法侵害具有显明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侵害具有紧迫性。不防卫就可能造成危害;第二,防卫对象的存在。顾名思义也就是不法侵害正在对你本身或者他人,或者国家重大利益造成伤害;第三,防卫意图的存在。也就是你对于正在正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既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的存在,而且你具有着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第四、防卫时间,这个比较简单,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这一点在最近几年一直较有争议的山东辱母于欢案就是在这一点上颇有认定上的意义,最后省高院最终认定属于这一点,你可以查一下网上的文书,有介绍,不在赘述;第五,防卫限度的问题。也就是防卫需要符合不法侵害的合理限度内,如果超出了这个限度,咱们自己也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当然还有特殊防卫的五个行为没有限度的问题,后面给你简单介绍。

特殊正当防卫规定在刑法第20条第3款,即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例如之前昆明火车站暴恐分子对人进行随意砍杀的,这是如果你因为拯救他人姓名而不幸造成侵害人死亡重伤的,不负责任,还有前段时间的昆山的龙哥被反杀案,也是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益。如果有用,请给点个赞,谢谢。如果还有不懂的,可以继续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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