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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纠纷案例相关判决(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2022-10-10 六尺法务 侵权

求:2008年最新的MTV著作权侵权案例的判决书

【审判名称】: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诉被告武汉天与地娱乐有限公司MTV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审判程序】:一审

【案件分类】:知识产权

【公 布 号】:

【裁判文书字号】:(2004)武知初字第205号

【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受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诉被告武汉天与地娱乐有限公司MTV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武知初字第205号

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花二路瑶泉新街5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启雄,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静,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与地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24号。

法定代表人吕起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红箐,湖北天元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下称新时代公司)诉被告武汉天与地娱乐有限公司(下称天与地公司)MTV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尹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许继学、代理审判员付剑清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新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启雄、鲁静,被告天与地公司委托代理人汤红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时代公司诉称,2004年7月17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天与地娱乐城第3026号包间(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新大地酒店3楼),发现被告以盈利为目的,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MTV音乐作品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这些MTV作品为:毛宁演唱的1、《晚秋》;2、《心雨》。原告作为上述作品的权利人,从未许可被告以上述方式使用其作品。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放映原告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原告新时代公司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拥有著作权的涉案MTV音乐作品放映权的侵害,不再公开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作品;2、被告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新时代公司为证明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四份证据。

证据1,MTV-《晚秋 毛宁》VCD盒装光盘,及该光盘包装封面复印件,证明原告是该光盘所载MTV曲目的著作权人;证据2,中国音像协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享有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证据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公证处(2004)武青证字第3075号公证书及原告为取证而刻录的光盘,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证据4、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天与地公司庭审中口头答辩认为,第一、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原告只是该VCD音乐光盘的制作者,而不是涉案MTV音乐电视专辑的著作权人,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放映权的权利依据不足;第二、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只是应客人要求播放上述音乐电视曲目,而不以音乐为经营对象。因此,被告上述行为不具有盈利性质,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MTV音乐作品著作权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与事实不符;第三、被告于2004年1月3日合法购买MTV-《晚秋 毛宁》专辑,且使用时间不长,公司经营规模不大,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0,000元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故被告天与地公司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天与地公司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三份证据。

证据1,湖北省商业零售发票,证明被告于2004年1月3日购买MTV-《晚秋 毛宁》音乐电视专辑;证据2,结账单,证明原告代表在被告处的消费金额及内容,被告并未收取原告代理人消费时所点播的相关歌曲曲目的费用;证据3,《北京晚报》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赔偿数额过高。

对以上证据,本院于2004年11月10日,组织双方证据交换及质证。

(1)原告新时代公司对被告天与地公司提交的三份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1及证据2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

(2)被告天与地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3,即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公证处(2004)武青证字第3075号公证书,被告认为该公证没有被告方工作人员在场,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以上经双方质证,且双方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涉案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3,即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公证处的《(2004)武青证字第3075号公证书》附录了公证机关的公证笔录,及被告天与地公司出具的盖有被告公章的《武汉市饮食娱乐业定额统一发票》四份。对其公证笔录及发票,被告并不否认,故该证据可以证明公证机关公证行为的真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动》第六十五条第(三)项及第六十八条规定,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的证明力予以认可。

(2)关于被告提交的证据1,即购买发票及证据2,即消费单据,被告提交该证据目的是证明其侵权情节及有关赔偿数额等问题。该证据系对原告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的反驳,故与本案有关联性。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新时代公司于1996年创作、完成MTV-《晚秋 毛宁》音乐电视,并将其制作成同名VCD、DVD音乐专辑。MTV-《晚秋 毛宁》盒装VCD、DVD光盘收录了毛宁演唱的包括涉案《晚秋》、《心雨》两首MTV曲目在内的25首MTV歌曲。MTV-《晚秋 毛宁》VCD、DVD光盘盘封印有原告新时代图案标志,署名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出版发行,出版号:ISRC CN-F21-96-335-00-V.J6。

2004年7月1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炳雄、廖志雄在被告经营场所“KTV”第3026号包间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播放毛宁演唱的《晚秋》、《心雨》两首涉案歌曲后,即向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年7月17日,黄炳雄、廖志雄在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公证处公证员杨汉英及工作人员汪春翔的监督下,到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34号新大地酒店3楼“天与地”KTV-3026号包间。黄炳雄、廖志雄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点播包括《晚秋》、《心雨》在内的等18首歌曲,取得盖有被告发票专用章的消费发票4张,并对歌曲点播、播放等过程进行了录像。事后,该公证处制作了公证笔录及(2004)武青证字第3075号公证书各一份,并将录像资料整理制作成光盘一份。

2004年9月9日,中国音像协会向原告新时代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出具书面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出版的碟装MTV-《晚秋 毛宁》,共计25首作品,出版号:ISRC CN-F21-96-335-00-V.J6,其中包含的音乐电视和音乐录影均为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制作完成,相关的著作权均由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享有。

被告天与地公司于1998年8月21日,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执照。其经营范围是桑拿浴及歌舞。2004年1月3日,被告购买MTV-《晚秋 毛宁》专辑盒装光盘。

本院另查明,涉案MTV-《晚秋 毛宁》VCD光盘在正式节目播放前,屏幕显示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署名;正式节目播放过程中,屏幕画面每间隔一段时间,就会显示动态“新时代”图案及标志。

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新时代公司提供相关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记载:2003年11月4日,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出具如下证明:本协会各会员公司对其创作的香港流行歌星MTV曲目,在香港卡拉OK歌厅等娱乐场所提供商业性有限使用时,惯用的方式是一次性许可,使用期为1-3个月不等,每首MTV曲目收费亦由港币50,000元到100,000元不等。其后,会员之MTV曲目只可以在已经由会员授权公开之场所使用。

本院认为,MTV即音乐电视,它是以确定的声乐、器乐作品作为承载的主题形象,依据音乐体裁不同的特性和诗歌意象进行视觉创意设计,确立作品空间形象的形态、类型特征和情景氛围,使画面和音乐在时空运动中融为一体,形成鲜明和谐的视听结构。这种声、画合一的电视艺术体裁充分运用光、色、构图、运动等各种造型因素,利用电子编辑、三维动画和数码编剪合成系统作为制作手段,构建一个具有多维时空形态的主题画面。MTV的音乐画面、创作构思、创意设计及创作方法是创作者对音乐作品及其组合的复制和再现。MTV音乐电视的创作过程和音乐主题的表现形式凝结了创作者的智慧和劳动,是一种突破性的创作活动。因而,MTV具有艺术性、可感知性和创造性,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作品。

作为可供卡拉OK及KTV等娱乐方式使用的MTV音乐电视作品,与录音录像制品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它声音的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其特征是:录音录像制品是音像制作者通过一定的设备对摄制对象进行忠实记录,也即对摄制对象及其体现的创意设计、主体构思的简单复制和再现,其创作过程没有突破被摄制对象的原有创意,是被摄制对象的原样再现,不具有独创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主要特征是:它不仅是对被摄制对象的复制和再现,而且还体现了创作者对摄制对象的加工、整理、设计和创新,加入创作者的创作意图和构思设计。MTV的创作手法和表现形式,相对录音录像制品而言,MTV音乐电视是对音像制品的新突破,是一个再创作过程。因而MTV作品属于一种新型的音乐体裁的艺术作品。又一个

涉案MTV-《晚秋 毛宁》音乐电视专辑,从画面内容上判断,MTV-《晚秋 毛宁》画面由歌曲演唱、人物表演、背景画面、歌词字幕、音乐伴奏等动、静情景构筑而成,突现出相关音乐的主题思想;从制作方法上判断,其动、静情景画面的创意、设计是以确定的声乐、器乐作品为其承载主题,依托不同的音乐体裁和词曲意境进行视觉创新,以确立作品空间形态、类型特征和背景氛围,将画面与音乐融为一体;从制作过程上判断,MTV-《晚秋 毛宁》的构图设计、情景创意等视听结构包含了导演、摄制、表演、剪辑、服装、灯光、演技、设计及合成等技术性创作活动;从传播方法上判断,MTV-《晚秋 毛宁》借助具备适当的放映设备和具有相应功能的装置系统,再现作品的画面意境和制片者的创作意图。因此,从创作方法上判断,涉案MTV-《晚秋 毛宁》应认定为“以类似电影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不是单纯的录音录像制品。

MTV-《晚秋 毛宁》盒装光盘盘封署名及其标志为原告新时代公司;光盘画面内容播放过程中展现的署名人及标志也只有原告新时代公司; 中国音像协会出具证明说明涉案MTV-《晚秋 毛宁》音乐电视作品由原告新时代公司创作完成;且被告天与地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以证明该作品不是原告创作完成的事实。

综合以上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认定原告新时代公司是MTV-《晚秋 毛宁》音乐电视作品的制片人,依法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被告天与地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被告具有经营KTV项目的经营资格。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公证处依原告证据保全申请做出的公证书及对原告取证过程进行刻录的光盘证据显示,被告具有放映MTV音乐电视节目的设备、装置和具备向不特定的消费者放映MTV音乐电视的条件;该证据同时说明被告不仅向消费者提供餐饮、食品、烟酒等消费项目,还向消费者提供包间服务、特定空间享受服务及背景环境消费等配套服务。被告经营方式是将由MTV音乐电视为主而构筑的包间环境与被告天与地公司经营的餐饮产品及提供的其它消费商品捆绑提供给消费者。正因为被告提供MTV音乐电视环境消费项目,其消费场所才会吸引不特定的消费群体享受舒适的服务消费。被告向消费者提供MTV音乐电视有利于提升被告的竞争能力,其行为是一种商业促销行为,因而被告向消费者提供MTV音乐电视消费具有商业目的。

如前所述,原告新时代公司是涉案MTV-《晚秋 毛宁》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原告新时代公司并未许可被告为商业目的,使用涉案MTV-《晚秋 毛宁》作品;被告既没有证据证明使用该作品系经原告同意和许可,也不能说明向消费者播放该作品具有合法理由。

因此,被告天与地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涉案MTV-《晚秋-毛宁》中的两首电视音乐曲目,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进行播放,其行为侵犯了原告MTV-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故原告的诉讼主张成立。

关于原告新时代公司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问题。诉讼中,原告提供相关证据,要求按每首歌50,000元标准计算其经济损失,因该标准系由香港有关部门制定,适用于香港娱乐场所,该证据与本案争议的相关事实无直接关联性,而且被告购买并使用涉案MTV音乐电视光盘时间为2004年1月3日。故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应消费者要求,放映涉案MTV电视音乐作品,且其放映行为系与其他消费行为捆绑经营,被告因此获利的数额也无法计算。故对本案原告新时代公司的经济损失,本院根据被告侵权行为方式、播放场所、持续时间、经营规模及被告侵权主观故意等情节酌情赔偿。

关于原告新时代公司要求被告天与地公司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发表致歉声明,因放映权是原告新时代公司MTV音乐电视作品中的著作权的财产权利,并未涉及原告身份权问题,故本院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天与地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享有的《晚秋》、《心雨》两首MTV作品放映权的侵害;

二、被告武汉天与地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经济损失16,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3,510元,由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负担702元;由被告武汉天与地娱乐有限公司负担2,8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武昌支行大东门分理处,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30501040003445,清算行号:83818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尹 为

审 判 员 许继学

代理审判员 付剑清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蕾

侵权责任纠纷案例相关判决(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杨幂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胜诉 ,涉事人员最终得到了什么处罚?

现在越来越多的明星在面对涉及到损害自己的权益的行为的时候都会选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认为这是一个很正确的行为。

明星这个职业本身就会受到网友们的广泛关注和监督,他们在享受光鲜亮丽的同时,受到的诽谤和造谣也不会少。

因为人无完人,也没有十全十美的人存在,所以不可能我们会受到每个人的喜爱,总会有人不喜欢我们,包括我们自己也会有不喜欢的人,这是无可厚非的。

而明星作为一个公众人物,是会受到很多人的喜爱,但同时也会受到很多人的不喜爱。

因为他们暴露在很多人的面前,自然而然的也会吸引很多人的目光。

而那些不喜欢他们的人当中也会有特别极端的存在,他们就会发表一些可能不是事实的言论来造谣这些他们不喜欢的明星。

杨幂网络侵权案件胜诉。

而杨幂作为一直站在内娱顶流之一的女星,自然而然也会被极端的不喜欢她的人造谣。

但是杨幂此次并没有选择忍气吞声,而是选择把一直在对她进行人生攻击和诽谤的人告上了法庭,并且还取得了胜利。

法院还对涉事人员做出了如下的判决: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微博中连续十五日置顶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杨幂公开道歉;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幂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幂公证费7000元;驳回原告杨幂的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杨幂在这件案件中取得了胜利。

对此我想说的是,人红是非多这句话什么时候都是有道理的,而我们每个人或许都有自己不喜欢的人,但是我们不喜欢归不喜欢,也不至于因为此而对自己不喜欢的人进行造谣或者人生攻击。

赵丽颖多起维权案将开庭,起诉多家化妆品公司侵权,发生了什么事?

赵丽颖与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博卡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案件一审判决书公开。

赵丽颖多起维权案将开庭,起诉多家化妆品公司侵权

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秀公司”)和广州市博卡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卡利公司”)被诉,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含有原告赵丽颖肖像的面膜并添加其姓名。白云区丽颖化妆品店(抖音用户“白云区丽颖化妆品店”,以下简称“丽颖化妆品店”)未经许可,销售带有赵丽颖肖像及姓名的涉案面膜。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抖音APP的运营者,以下简称“微播公司”)被诉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凯秀公司和博卡利公司侵犯了赵丽颖的肖像权和姓名权,丽颖化妆品店造成损害范围进一步扩大,应在其行为影响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微播公司不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凯秀公司和博卡利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宣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凯秀公司、博卡利公司和丽颖化妆品店在报纸刊登致歉声明,向赵丽颖赔礼道歉;凯秀公司和博卡利公司赔偿赵丽颖经济损失50万元,丽颖化妆品店就其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想来是应该没有接收到授权,就私自用明星的肖像

关于公司侵权明星的案件实在是太多了,毕竟属于低成本犯罪,还能借助与明星打官司的效应,在网络上免费火一把,又是一种变相宣传,而且这些公司最后肯定是输的,赔钱也就是个几十万,还能得到有效的宣传,这种事很多不知名的小企业都愿意去冒险尝试一下。

而在此前赵丽颖也是起诉过很多公司的,甚至还起诉了21名网友,今年有关于侵权赵丽颖的案子是非常多的,因人格权纠纷起诉云南春都花卉有限公司、云南花间密码花卉有限公司及重庆佰联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看来这种侵权明星的案子是越来越多,低成本的犯罪确实太多公司尝试了,还是要制止种行为的,构建法治社会。

赵丽颖是一个很正能量的女星

赵丽颖的家庭环境大家应该是很熟悉了,一个很普通的农民家庭,但是对于成名后的她却并不避讳,还很真诚大方的向媒体透露说“很感谢爸妈给了我这么一张脸,没把我生得像农村人”。这么多年对事业也是非常的努力,在娱乐圈也是有知名度的。

赵丽颖长着一张娃娃脸,眼睛很大,给我们留下了可爱又呆萌的印象,我喜欢的赵丽颖是长着柔弱的身躯,但内心却是很强大,她的性格爽快,大大咧咧不矫气,能吃苦,活的很真实,就连刚出道时候的她被骂滚出娱乐圈时,也只是默默靠着自己的作品说话,来证明自己的实力和努力,也是非常具有正能量的明星。

杨幂网络侵权纠纷案一审胜诉,案件的始末有何细节?

这两天杨幂登上了热搜榜了,这还是因为一件案子。

根据资料显示,在4月7日的时候,杨幂与被告张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胜诉。

明星身为公众人物,是会受到很多的关注和监督,但是我们可以关注也可以监督,可是不能采用污蔑和造谣的方式来对公众人物所谓的“监督”。

而在此案件中,被告张某曾使用账号“我的青蛙还没回来”发布大量诋毁杨幂信息,其中包含“代言灾星”、“买水军”、“杨癫封”、“垮脸”、“劣迹艺人”等言论。

在案件受审期间,被告张某还曾以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原因有许多,其中主要是因为原告将精力花费在通过炒作、水军、营销而非提升自身的演技和业务能力上。被告的行为系一个公民对于公众艺人的合理合法的监督与评论,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情况等。

不过最终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辩论,因为被告所发表的许多言论有不实信息的存在,所以被告的说法不成立。

对于杨幂此次案件的胜诉,网友们都表示十分大快人心,因为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触犯法律的人最终都会被法律所制裁。

最后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微博中连续十五日置顶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杨幂公开道歉;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幂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幂公证费7000元。

对于这样的结果,只能说被告人张某咎由自取。

打着自以为是的占理的理由来随意对他人做出评价,这样的人谁都不会喜欢吧。

最后,还是要提醒一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切勿随意造谣。

杨幂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胜诉,获赔8.7万,这到底怎么回事?

最近杨幂又一起侵权案胜诉,杨幂告刘亦菲粉丝造谣一案胜诉,被告人詹某当庭向杨幂道歉,诉讼代理人也澄清了杨幂方已经落实了款项。中国公开庭审网也公布了两起“杨幂与xxx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庭审直播视频,在庭审过程中,杨幂方对于网络上“诈捐”等传闻均做出了正面否认,同时通过法律手段,成功为杨幂维权。杨幂方最终成功维权,对于自己在网络上散布谣言对杨幂方造成的名誉侵权,两位被告人也是当庭公开向杨幂方表示自己的歉意,经过协调双方最终也达成一致意见。

杨幂维权新闻

不只是这一次和刘亦菲的粉丝之间的维权事情,早在去年空青社在微博、知乎等社交平台发布过大量杨幂和其他女星互黑的消息,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写杨幂和唐嫣互撕,杨幂方一气之下将他告上了法庭。4月14日,杨幂工作室发布了一年来的维权成果,侵犯杨幂肖像权和名誉权的行为都被告上法庭,“空青社”被判赔偿杨幂66000元并发布 道歉信 。

4月18日,空青社向杨幂发布致歉信,表示自己发布的题为《杨幂唐嫣争斗战》的文章,造谣了杨幂女士与多名女艺人“互撕互黑”,侵害了杨幂女士的名誉权,现已将相关文章全部删除,并再次郑重向杨幂女士道歉。空青社称:“已经删除了赞美杨幂的话,目前是按照杨幂方标准进行。 ”

杨幂胜诉后发声怎么回事

据悉,2018年,杨幂的慈善捐赠没有即时到账的事件被曝出之后,就引发了不小的争议,中间人李萌还把杨幂给起诉了,要求杨幂道歉和赔偿。而这件事情过去了那么久,终于出现了结果。原来是因为起诉杨幂的原告李萌,贪污了杨幂的捐款又制造了杨幂诈捐的谣言。

2019年,3月20日,杨幂“诈捐门”有了最新进展,法院驳回原告李萌的全部诉讼请求,李萌败诉,杨幂胜诉。2019年3月20日,北京西城区法院发布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原告向被告(杨幂)邀约发起本次公益活动后,长期未能实际完成捐赠工作,亦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原告存在明显过错。

被告在捐款后未能及时将捐赠物品落实到位,亦存在不当之处,但被告已公开就自身过失向公众道歉并实际完成捐赠工作,被告发布声明内容基本属实,且无侮辱性言辞,故不能认定该声明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所以针对杨幂胜诉案这件事情,主要的过错并不在于杨幂,李萌需要给大众一个解释。真 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心疼杨幂,明明没有“诈捐”,却要承受这么久的争议与谩骂,希望每一个人都能看到这个真相。

杨幂胜诉后发声什么梗怎么说的

事件起因是杨幂在为自己主演的电影《我是证人》宣传时,因为自己在电影中扮演了盲人的角色,所以说联系了盲童学校要捐款50万人民币。但是在杨幂捐款的通稿满天飞的时候,盲童学校却并没有收到这笔捐款。而这件事到三年后才被捅破,校方负责人表示自己并没有收到捐款。

一时间网络上关于杨幂诈捐的新闻也是满天飞,不少人直言杨幂两面三刀,不捐就不捐,又要赚名声又不想给钱,实在是太过分了。不少人甚至给杨幂起了个外号“娟姐”,也就是“诈捐姐”的简称。

而这件事情的关键在一个叫李萌的人身上,中间人李萌起诉杨幂,要求杨幂道歉和赔偿。20日,北京西城区法院发布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不能认定构成对原告(李萌)名誉权的侵犯。法院在判决书中宣布驳回原告李萌的全部诉讼请求,杨幂胜诉。

21日,杨幂接受媒体采访时,被问到作为第三个微博粉丝过亿的明星时,杨幂说:“1亿这个数字其实挺恐怖的,说明有很多很多人在看你的微博,传播出去的东西你要负责任。对我来说也是一个好事,有这么人共同监督我,一起学习,传达更多更好的东西。”

杨幂诈捐门始末回顾

2018年4月份,知名女星杨幂被曝诈捐,承诺捐给盲童学校的多台打印机却始终没有下落,对此中间人李萌向媒体爆料,指责杨幂诈捐。一石激起千层浪,网友们对此事高度关注。随后虽然杨幂完成了补捐,可中间人李萌却表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并将杨幂及工作室告上了法庭。

对此,杨幂和李萌展开了一年多时间的证据举证,双方一直都是各执一词,网友们也是对此评价各异,所以最终两个人直接闹上了法庭。当时李萌还晒出了起诉书,表示一定要讨回一个公道,让杨幂给自己亲自道歉。

这几年,杨幂依靠着《古剑奇谭》、《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亲爱的翻译官》等大热剧,已经扭转了不少路人对她的印象。刚成名时的黑红已成往事,但是因着这次捐款事件,杨幂身上又多了“诈捐”这一污点。这次的判决,终于可以还杨幂清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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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纠纷案例相关判决(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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