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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热点案例(法律侵权案例)

2022-10-15 六尺法务 侵权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陆某是某小学三年级学生(9岁),一日趁体育课自由活动时,溜出学校大门。

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所以该机动车的车主并不承担责任,应由盗窃人王某承担责任。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地四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此事肯定会给九岁的陆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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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热点案例(法律侵权案例)

以下案例运用《侵权责任法》回答:1.本案涉及哪些“责任”?详述理由。2.本案相关当事人应如何承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系机动车所有方,未审慎检查乙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以及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重大过错,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乙是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乙与甲关于租赁汽车的合同效力待定。当然,这是合同法的内容了。

本案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未成年人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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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家点评2010年热点民事案件

民事权利保护差别就在毫厘之间

罗彩霞被冒名顶替案在和解声中落幕,“嘴硬”的宋祖德在谢晋83岁遗孀面前低头服软,“海运女”裸照泄露告得百度赔钱又赔礼……

他们中,有名人,也有普通人,都以各自的方式给2010年中国民事审判留下了深深的印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29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逐一点评了2010年发生的热点民事案件。

杨立新说,民法的强制力就表现在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强制力上。研究2010年的热点民事案件可以发现,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保护的正确与差误,大概就在毫厘之间:向左偏一点可能是错误的;向右偏一点可能也是错误的。

罗彩霞被冒名顶替案

审案和受理一波三折

【案情】湖南省邵东县的罗彩霞在2004年高考后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而同学王佳俊却用她的名字“考上”了贵州师范大学。罗彩霞不得已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王佳俊于2008年毕业,应当2009年毕业的罗彩霞却因身份证被盗用而被取消了教师资格证书,还遭遇到其他一系列困难。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是某县公安局政委,利用关系为王佳俊侵害姓名权创造条件。罗彩霞向天津的法院起诉后,法院积极调解,历时一年有余终于调解成功,王佳俊和王峥嵘承担侵权责任。现在罗彩霞已拿到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及教师资格证书。

【点评】罗彩霞案的受理和审理可谓一波三折。调解结果皆大欢喜,体现了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也符合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注重调解的原则。不过,此案也有值得深思的问题:如果把这个案件就当作一个普通的民事争议处理,受理和审理就不会有这些波折。

谢晋遗孀告赢“宋大嘴”

批评越界揭隐私属侵权

【案情】导演谢晋在浙江上虞参加母校春晖中学的百年校庆活动时,在酒店突然辞世,被诊断为心源性猝死。谢晋去世后,宋祖德和刘信达在博客上发表诽谤谢晋的文章。谢晋的遗孀徐大雯将两人告上法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宋祖德和刘信达败诉。宋、刘不服上诉。2010年2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赔偿徐大雯各类损失约29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道歉”的判决。5月19日,静安区法院在《解放日报》刊登“执行公告”,限令宋祖德5月24日到庭履行判决。最终,宋祖德向徐大雯认错。

【点评】应该说,本案的争议不在于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而在于保护名誉权。怎样区分两种侵权行为的界限,在于毁坏的是权利人的评价,还是暴露权利人的隐私。徐大雯主张两被告所“揭露”的不是事实,而是捏造,而被告一方对此也不能举证证明所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因此,这就不是涉及隐私,而是涉及评价,侵害了谢晋的名誉权。

我也看过宋祖德写的一些文章,敢怒敢言,无所顾忌。当时我还纳闷,这些被暴露隐私的人怎么就没有出面维护权利的呢!依我看,在很多时候,他确实是在揭露他人隐私。进行社会批评应当遵守批评的规则,超越正当批评的界限而诽谤他人,或者揭露他人隐私,都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社会欢迎直言批评,但强烈谴责对他人名誉、隐私无所顾忌的恶行。应当特别肯定受诉法院在本案中的态度,是非分明,立场鲜明,并且最终使侵权人认识错误,认真执行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律适用结果特别值得赞赏!

女记者诉黄健翔诽谤案

被告挨批背后值得体味

【案情】黄健翔在新浪网发文,披露某电视台女记者与中国国家足球队前主教练的性丑闻。中央电视台女记者陆幽认为,黄健翔文中所指的女记者就是自己,侵犯了她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黄健翔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万元。一审法院驳回了陆幽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确认,现有证据虽无法认定黄健翔涉案文章的相关内容特定的指向陆幽,但黄文对他人私生活的评论的确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对黄的不当行为予以批评。

【点评】判决书是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而判决原告败诉的。确定侵害隐私权或者名誉权责任有一个标准:当报道的内容没有指明所报道人物的具体人格特征时,只要原告能够证明报道中的人物能够基本锁定为原告,就应当认为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令人意外的是,判决书对被告的行为没有认定为侵权,但却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谴责。就是说,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是违法的,只是由于证据还不够充分,不能认定侵权。而在侵权责任与法院批评之间似乎隐藏着一些其他问题。

网传“海运女”不雅照案

侵权与否尺度把握精准

【案情】殷小姐与朱某因感情不和分手,朱某便将大量涉及她隐私的图片上传至互联网。殷小姐称,至2009年6月2日,以百度为代表的搜索网站对上述图片及其私人信息未进行任何处理,并在百度网站开设的“百度百科”栏目专设“海运女”词条,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百度公司辩称,搜索引擎所起的是检索作用,本身没有刊登、发布、传播涉诉照片,且在殷小姐投诉前已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断链。法院认为,在百度百科中专设词条,并且保存侵权信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责任,判决百度败诉。

【点评】网站侵权与不侵权的尺度应当十分精准,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明确规定了界限:网站侵权责任的确定,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站上实施侵权行为,要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在自己的网站上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提示规则和明知规则确定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规则,是被侵权人对网络用户在网站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该侵权行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构成侵权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在自己的网站上实施侵权行为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构成侵权连带责任。

本案中,百度并不是直接的侵权人,但对网络用户在自己的网站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未尽必要注意义务。特别是其对受害人专设百科词条,文字说明该链接为“上海海运学院海运女艳照门最全照片合集”,显然属于明知。

法院判婚前债务谁借谁

还兼顾保护共同及个人财产

【案情】被告何某向原告张女士借了15万元,因是朋友关系,没有出具借条。2008年2月,何某与张女士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明确15万元是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债务仍然有效。张女士催何某还债,何某出具借条,承诺于2008年12月31日前还清。此后,何某在赚钱养家的同时,陆续归还了张女士10万元。但2009年10月,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何某还差5万余元没还。发现何某不打算再继续还钱后,张女士起诉。法院认为该款项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何某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判决何某偿还借款,同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点评】在较长时间的婚姻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比较侧重保护夫妻财产的共同性,而忽视夫妻财产的个人性。2002年婚姻法改变了这种做法,兼顾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保护。

诚然,夫妻在婚前借的债,当然是婚前财产,并不因为双方结婚而发生财产的混同。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不能改变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在婚姻存续期间债权人主张清偿,也符合法律规定;离婚后,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依法当然应当准许。

不过,应当考虑到的是,双方当事人为了婚前个人财产甚至是婚前相互之间的债务斤斤计较,可能会影响双方感情。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本案正是这样,两个人纠结于相互之间婚前债务,因而结婚不到两年就离婚。在感情和个人财产发生冲突时,当事人应当有一个正确选择。

新京报诉浙江在线侵权

起诉一次还是一万余次

【案情】新京报社于2008年将浙江在线网站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该网站未经授权转载原告大量作品,原告要求该网站赔偿损失200万元。杭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起诉的侵权事实共有7000余篇作品还另有照片,需要分拆立案,分别起诉。新京报拒绝分拆起诉,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新京报不服上诉。今年7月2日,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分案起诉的裁定。

【点评】本案的问题在于,根本没有掰扯实体法的问题,而仅仅是纠缠于程序——7000余篇文章和2000多幅照片加在一起是一万多个侵权行为,因此不能一起起诉,而应分别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集团诉讼和代表诉讼,众多标的相同的案件当事人不同的,都能够为了方便当事人和方便法院审理而合并为一个案件起诉,新京报起诉的案件还不是集团诉讼或者代表诉讼,而是同一个原告和同一个被告,只是侵权的事实较多而已,这正是合并审理的正当理由。一次起诉与一万次起诉,当事人完全相同,孰优孰劣,难道不分明吗!

读者诉中华书局索“挑错奖”

兑赏“应当”“可以”截然不同

【案情】中华书局曾经公开承诺:对指出出版错误的读者将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且实施次品召回制度,真诚赔礼道歉。后原告白平为其出版发行的《于丹〈论语〉心得》一书挑错形成的文字近30万字;《康熙顺天府志》一书,挑错620多处。多次协商未果后,白平起诉,要求中华书局支付挑错奖10万元、召回涉诉图书、赔礼道歉并将他评为“优秀读者”或给予他其他精神奖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明确承诺对指出出版物错误的读者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应履行该承诺,但鉴于该承诺的奖励内容并不明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原告严谨的学术态度及作为中华书局忠实读者给予中华书局的关心,亦值得肯定。中华书局可以依据其惯例,给予原告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召回两书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

【点评】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内容不够确定的悬赏广告。出版商作为商家,最重要的是讲诚信,守信用,重履约。可是在当下,诚信似乎已经不那么受人尊崇了。

侵权责任法案例胡某(21岁)与王某(19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猪在路边

1。老太太推翻瓷瓶是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紧急避险,就是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发生危险时,为了避免危险的进一步扩大而不得不采取的损害较小利益并以此来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显然,老太太是受突如其来的危险来不得不及时避险,要不可能造成自身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而法律规定,由于紧急避险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可以因此而免责。。

2。胡某王某逗猪而造成老太太受伤,瓷瓶被打坏,存在主观过错。而我们知道,构成民事侵权的是个条件是,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存在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从该事件可知,胡某王某符合这四个条件,所以构成侵权。而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具体表现形式。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预见了其行为后果和对此后果的态度。胡某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明知在街上逗猪可能会引起猪的不适而满街跑,从而引起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可以定性为故意。所以,胡某王某应该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3。习惯放养动物可以不追究猪的主人的民事责任

但事实上损害结果已经发生,就应该由侵权人直接承担。

4,如果王某是九岁的话,由于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不能预见这种事情会随着他的行为而发生,所以他不需要承担侵权行为责任。但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应该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放任自己儿子上街玩耍而造成他人受伤,所以,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老太太的医药费。还有,因为一般猪是不会出现在街上的,猪的主人对猪疏于管理,放任其在街上,给了胡某王某机会玩耍,所以,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该适当承担老太太的医药费。

结合第一答和第二答明显可知,应该胡某王某承担主要责任,而猪的主人承担适当赔偿。

侵权行为案例解答

1、承担。虽然甲是私自驾车出游访女友,和履行职务没有任何关系,看似雇主不承担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机动车的使用人和所有人分离时,使用人肇事由使用人承担责任,但汽车所有人有过错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乙在选任甲为司机、使其能控制汽车上有过错(图便宜),因此应承担部分责任(应理解为按份责任),但并非是基于雇主责任的连带责任。

见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能减轻赔偿。因为根据与有过失原则,丙的监护人有重大过失(让4岁孩童自己在街心玩),未尽到监护义务,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见侵权责任法26条、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乙可以向甲追偿。

3、甲不能向乙追偿。没有追偿理由。因为不是雇主责任下的致人损害,不能要求乙赔偿。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1、由具体行为人承担责任。

2、若雇员系一般过失,由雇主承担责任;若雇员系故意或重大过失,由雇主和雇员承担连带责任。雇员造成雇主伤害的,直接向雇员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3、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原则上为甲。

5、皆为甲的扶养人。

6、乙承担适当减轻的主要责任,丙的父母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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