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短的民事纠纷案例(民事小纠纷案例)

2022-10-04 六尺法务 民法典

能不能麻烦哪位老师举四五个关于:民法的案例啊,还有解析。谢谢了

民法概述

案例

1.

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

300

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

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

甲乡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

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所

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民法调整。

案例

2.

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答:

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

调整。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第三,甲

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得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

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雇工合同

工伤概不负责

问题:

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

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

1985

6

月招雇张国胜

(男,

21

岁)

为临时工,

招工登记表中注明

伤概不负责

。次年

11

17

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

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

14

151.15

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

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

工伤概不负责

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

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

答:

该案中

工伤概不负责

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对劳动者

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

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

工伤概不负责

。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民法通

则》第

7

条所规定的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学理上所说的

公序良俗

原则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甲承包本村水库,用来养殖大量鱼苗,一年夏天,连降暴雨,甲承包的水库蓄洪功能有限,最终被水冲垮。甲水库中放养长

大的成鱼全部顺水而下,流入下流乙承包的邻村水库中,当时乙承包水库中的成鱼已经全部捕捞出售,此时该水库中只有乙

刚刚放养的部分鱼苗。甲于是要求乙返还自己水库中流入乙水库中的全部成鱼,乙认为该部分成鱼是自己流入其承包的水库

中的,自己没有做任何违法侵权之事,拒绝返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两村干部调解不成,甲将乙诉至该县人民法院。你

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

本案例涉及民事法律事实问题。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

消灭的客观现象。并非所有的客观现象都是民事法律事实,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只有为民法规范规

定或承认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可以与人的意志有关,也可以无关,但是必须

是客观存在,只存在人脑中的主观意识的东西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主观意识必须表达于外部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客观社会关

系方可。

根据客观现象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

后果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社会活动。

在本案例中,因为连降暴雨,甲承包水库中的成鱼流入乙承包的水库中,产生了乙的受益行为,对甲而言这是与其自身行为

无关的他方当事人行为,这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该事件与《民法通则》第

92

条(不当得利的规定)结合产生民事

法律关系,引起甲、乙之间财产关系的变化,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之债。因此,乙应该返还甲因此受到的损失。

5个短的民事纠纷案例(民事小纠纷案例)

5个法律案例分析

又发现了一个..

我的三轮车

吕福山,西安是人力三轮车夫,无证经营。被西安市交警一支队根据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没收了三轮车。吕通过查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面说对非机动车违规应处5元以下罚款,认为西安交警支队应该归还他的三轮车,并为此进行了5年的努力。

专家认为,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只是一个地方性行政法规,他不能违反国家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因此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终审判决吕胜诉,交警归还他的三轮车。针对处罚过轻的情况,人大正在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修订。

非常关系

福州市一个雇主经常虐待家里的小保姆,终于有一天将小保姆殴打致死。为了毁尸灭迹,雇主的妻子假冒小保姆的姐姐将尸体火化。法院判决,雇主故意伤害死缓,妻子包庇有期徒刑3年。

专家分析,雇主和保姆不是主人和仆人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国家应该对劳动法进行修改以保障象保姆这种存在个人雇佣关系的人的合法利益,现在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证。另外,为了约束保姆的行为,雇主应该与保姆签定好合同,或者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

后果真的很严重

陈兵在火车站发现一个小偷偷自己的包,便去追赶。追了大概有200米路程。结果猝死。小偷与他并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接触。运动医学专家分析说他可能是因为心脏问题而突然死亡的。

专家分析说小偷的盗窃行为与陈兵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只构成盗窃罪。量刑时可以酌情作为一个加重情节。小偷对陈兵的死有过错,但是陈兵的家人并没有向小偷提起民事赔偿要求。最后,小偷由于盗窃未遂被判4年,罚金3000。

老吴得了一种怪病,去了很多医院都没查出来。最后在南京一家医院确诊为隐球菌肺炎。医生说这种病可能是由于鸽子粪引起的。老吴的楼上老丁养了很多鸽子,老丁把这些鸽子当宝贝一样。老吴与老丁交涉多次让他把鸽棚拆了,老丁不同意。双方各执一词。无奈老吴将老丁告上法院。老丁拿出一份鉴定材料说他的鸽子粪里不含隐球菌。法院认为,本案一方为个人兴趣爱好,一方为人的身体健康,两权相争,应更重视人的身体健康。因此法院判决老丁限期内拆掉鸽棚。现在老丁家的鸽子暂时在朋友家寄养。

专家分析,这是一起侵权案件。虽然老丁养鸽子并不违法,但是他侵犯了老吴的健康权。关于老丁拿出的那份材料,专家认为一无法确认其开信机关是否具备鉴定资格,二即使具备鉴定资格关于材料的效力也要视案情而定。

你在哪里

一个18岁的男孩跟在打工的父母来到沈阳。一天,和小伙伴们去丁香湖边玩。却被淹死在湖中。据和他一起出去的小伙伴说,他是为了救一个人才跳进湖里的。他们说,那个人被救上来以后就跑了,他们只顾的去救小伙伴也没看清那个人什么样子。在把被救人推上岸后,那个孩子被一个大浪打进湖中,再也没有上来。他家里条件不好,他是父母以后的唯一依靠。他父亲咨询了民政机构,说可以申请烈士,但是需要被救的人出来做证。他们一家人寻找被救人找了好多天了,那个人一直没有出现。后来有几个湖边的工人愿意为孩子作证。

专家分析说,对于见义勇为者,首先应该是国家和社会给予他们补偿,被救者承担的义务比较小。国家设立见义勇为基金,纳税人的一部分税就被用来做这个。

今天的案例,很让人气愤。

一个3岁的小孩子跟爸爸妈妈去酒店吃饭。席间,孩子想喝饮料,妈妈出去买,想让孩子跟着爸爸,但是孩子不愿意,妈妈就把他领了下去。后来,孩子跑到了马路上,酒店的一个服务员将孩子救了下来,但是自己却出车祸死亡。

孩子的父母一开始说把孩子托给了吧台,后来又说托付给了这个服务员,但是都没有证据证明。他们认为服务员应该对孩子的被伤害负责。

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交通肇事司机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孩父母承担20%,共计死亡赔偿15万元,但赔偿者提出异议认为服务员是农村户口,即使在城市打工2年也应按照农村的规格赔偿5万元。

老人去世之迷

一个79岁的老人,在与一个30岁的年轻人发生了争执。仅10个小时后,老人去世。老人的家人说老人是被那个人打死了,而那个年轻人说是老人心脏病突发自己死的。由于发生在院内屋后,双方都没有目击证人。老人死亡后公安局来了人,但是坚持不做尸检,直接说老人是心脏病死的,让双方民事调解,赔了8000块钱了事。记者问到有关如何认定是心脏病的证据,公安局一直没有,可能根本就是没法提供。

后来老人的家人向公安局提起抗诉,县市两级公安局对老人开棺验尸,鉴定结论是老人服用毒鼠强自杀。老人的家人对此很怀疑,并且自己偷弄了几份样本送到附近大学检验,结果是不含毒鼠强成分。

经过家人的不断努力,几年后,老人第二次被开棺,省厅的鉴定结论是没有毒鼠强。

记者想找到当初鉴定的两位法医,但是被拒绝了。后来,公安局道歉,并赔了5万多块钱。此事了结,老人怎么去世的永远也不可能知道了。

我不是小偷

晓楠是一个15岁的活泼女孩,自尊心极强。初三下半年有一天她和妈妈一起去超市买东西。妈妈被超市员工怀疑偷了超市的东西,他们一起来到超市对面的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妈妈被一个女警官和超市员工搜身。当妈妈出来后,发现女儿也正被一个超市员工搜身。

专家分析,只有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侦察人员才有权利对嫌疑人搜身。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超市员工的这种做法是极为错误的。

事后,晓楠的精神一直不好。被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创伤性应激精神障碍。医生分析说是因为一些创伤事件使精神受到损害。通过鉴定,与被超市搜身有直接因果关系。

晓楠的精神一直不好,影响了学习,而且没能参加中考。她成绩很好且非常要强。

妈妈想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定此事影响了孩子一生,判超市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超市不服,认为此病一年即可治愈,主张只赔偿一年的平均工资。

专家分析,心灵创伤会伴随一个人一生。精神抚慰金不同于医疗费,应有法官酌情裁量。

对于超市被偷的问题,他们应自己购置防盗设备。

找5个法律案例,真实的

第一个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李亚东、李红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零六个月。

2009年1月4日,刑满释放不久的李亚东、李红预谋采用盗窃骨灰的方式向死者家属勒索,并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用于作案的银行卡及移动电话。23日晚,二人窜至嘉兴经济开发区一座坟墓,用锤子砸开朱某的父亲的墓玻璃,盗走装有骨灰的骨灰盒,将写有联系方式的蛇皮袋留在墓中。朱某获悉后打电话联系时,二李索要1万元。事后,朱某向二李提供的银行账号内打入2000元,但李亚东坚持索要剩余8000元。朱某报案后,二李不久落入法网。

法院审理认为,李亚东、李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盗窃死者骨灰要挟死者亲属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二人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第二个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合并判处被告人李刚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3万元;判处张迎庆等7名被告人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间,李刚、张迎庆伙同他人,结伙采用虚构或冒用单位名称、租用办公地点、私刻单位公章和牌匾、办理固定和移动电话、伪造工资收入证明等手段,使用假招聘等方式获得他人身份证明后向沈阳市、丹东市等地银行申领信用卡160多张,冒充申请人接听银行的核实电话,骗取银行的信任,在收到信用卡后持卡进行恶意透支,造成多家银行损失100余万元。

2008年5月,李刚伙同他人使用虚假身份证向光大银行、招商银行申领5张信用卡,但在两银行发放之前被抓获。

第三个

记者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亳州市公务员考试舞弊案5人因涉嫌故意泄露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日前被检察机关逮捕。

6月14日,亳州市举行的安徽省招收公务员考试下午开考5分钟左右,无线电检测车即检测到亳州职业技术学院考场信号异常,经警方技术确认和现场搜索,当场查获张超、王宇、周云鹏等人。

经初步查明,今年4月,为使王昆通过安徽省公务员招警考试,张双翼让张超购买了一套考试作弊设备,考前张超与王宇、周云鹏联系要求考试时予以帮忙。6月14日,王昆携带作弊设备进入考场,张超、张双翼、王宇、周云鹏、杨从坤(另案处理)则分别驾驶两辆轿车到亳州市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考试开始后,王昆通过微型摄像头将试卷题目传送给王宇、周云鹏做好答案,再由张超用对讲机把答案传给王昆。

目前,谯城区检察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将王昆、张超、张双翼逮捕,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将王宇、周云鹏两名试用民警逮捕。

第四个

昨天凌晨3时左右,正是台风“莫拉菲”袭击深圳之时,有人趁着暴风骤雨行凶作案,罗湖区莲塘畔山花园14栋108房住户遭遇不测,家里五人,两人被杀一人受伤,夫妻双亡,两岁多的孩子幸免于难,孩子的姥姥被打昏,老保姆被捅伤。

据小区管理处有关人士介绍,昨天凌晨大约3点多,莲塘派出所民警接到警情赶来,进门一看,走道、客厅地面上都是血,两岁多的孩子和姥姥坐在沙发上,老保姆肚子被捅伤倒在客厅门边,女主人倒在洗手间门边已经死亡,男主人则在12栋边的白色轿车后备厢内已经死亡。民警到场后,将受伤的保姆送往医院抢救,两岁多的孩子和姥姥被民警接走。

畔山花园管理处有关人士介绍,案发时风大雨大,巡逻的保安员没有发现异常,直到凌晨3时许民警赶到才知发生大案。随即,保安员跟随民警在小区内搜捕凶手,但找了很久也没有结果,作案工具也没有找到。

小区居民们介绍,这户人家搬入小区快三年了,一对夫妇30来岁,是湖南人。男的做家具生意,女的做保险,女主人的母亲照顾不到3岁的孙子,家里还有一个老保姆。出事的夫妇俩平时很少和小区居民来往。

昨日,罗湖警方有关人士证实该案中一对夫妇死亡,保姆受伤,两岁多的孩子安然无恙,孩子的姥姥曾被打昏,但没有大碍。至于案发原因,警方没有透露。

第五个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沈某夫妇向刘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007年7月,沈某与前妻刘某离婚,女儿由沈某抚养。后沈某与朱某再婚。今年4月3日,朱某拿着伪造的刘某身份证,以刘某的名义起诉,请求判决变更女儿抚养权。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破绽,沈、朱夫妇被迫承认为了生育二胎而想出了这条“妙计”。事后,法院对沈、朱二人各罚款1000元,公安机关对朱某罚款200元并收缴了伪造的身份证。今年6月,获悉上述情况的刘某怒不可遏,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朱某立即停止侵犯她的姓名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考虑到沈、朱二人能及时认识错误以及其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较适宜。

应该够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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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麻烦哪位老师举四五个关于:民法的案例啊,还有解析。谢谢了 民法概述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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