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民法典出借银行账户(2021年民法典出借银行卡)

2022-10-04 六尺法务 民法典

民法典关于出借银行卡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出借银行卡的规定,出借银行结算账户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做法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金;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做法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金;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做法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金。第三,转让出借账户可能牵涉犯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掩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做法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本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钱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汇款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本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本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掩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如果他们拿该卡洗钱或从事其他非法交易活动,你要承担连带责任。按《刑法》、《银行法》、《反洗钱法》中的规定,即便是在持卡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银行卡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了发卡行对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发卡行需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进行说明和提示,否则持卡人可适用《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的规定,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息费违约金本身就属于与合同当事人利益相关的重大利害条款,因此其应当被纳入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范围。在提示方式上可以借鉴《合同法解释二》第6条的相关规定,以“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格式条款进行表示;而对于说明义务的理解,可借鉴《保险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说明要求对于约定的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以使持卡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2021民法典出借银行账户(2021年民法典出借银行卡)

出借银行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出借银行卡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出借银行账户的,出借人不仅可能被罚没非法所得及承担其他罚款等行政责任,还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如果证据保存不足或内部管理混乱,无法举证出借行为的成立,还存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风险。

资料扩展

将信用卡借给别人使用是违法的:

1、在申请书里的信用卡章程明确规定必须本人使用,所以如果有什么资金损失,只能由持卡人自己承担;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出台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

出借银行账户的法律后果

出借银行账户的法律后果:(1)出借银行账户可能引发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银行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出借人存在以下处理方式:其一,判决出借人与借用人直接承担连带责任;其二,判决出借人仅对本金承担责任;其三,判决出借人根据自己的过错对本金(或者包括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出借银行账户还可能引发刑事责任。有的行为借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以达到逃避债务、套取现金等目的,从而扰乱金融秩序。有的则是为了收取好处费,不顾国家制度有关规定,擅自为他人提供银行账户,为其办理款项收付业务,以套购紧俏物资或套取现金。甚至存在将借来的账户用于赌球、洗钱、非法集资或者经济诈骗等。那么作为账户所有人,即便不知情也会因此而受到牵连。如果明知对方用于非法用途仍出借账户,将构成共同犯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出借银行账户经常引发诉讼风险。常见的情形有债权人起诉账户借用人(债务人)的同时,一并诉请账户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借银行账户对于债权人存在一定的危害,倒逼债权人将借用人及出借人一并起诉。也有债权人仅仅起诉账户出借人返还不当得利之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与账户出借人无合同关系,账户出借人不能说明自己获取款项有合法有据,导致账户出借人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另外,也有借用人起诉出借人的诉讼。由于出借的账户收到汇款后,出借人将款项转交给借用人时无款项交接的手续,甚至未保留证据,极易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十二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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