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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请问什么是民办非营利机构,注册在民政局,这样的单位是好还是不好?

2022-10-29 法务资讯 案例

请问什么是民办非营利机构,注册在民政局,这样的单位是好还是不好?

比如一些民办的医院、学校等,都是民办非盈利性机构,它们都是在民政局登记注册。这样的单位一般,首先是没有编制,正常都是劳务代理,其次是经费全部是自筹。 民办非营利机构和私营的其实没多大区别,私营的是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民办非盈利机构是在民政局登记注册,但是由于它挂着非营利的牌子,所在在待遇上可能没有私营的好。 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由民间出资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宗教等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组织,它是介于政府组织、营利组织之间的一切社会组织,又称“第三部门”,其具有非政府性质,类似美国的私立非营利组织。 按照财政部2004年8月颁布、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四类。

民非企业成员架构组成

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非单位法人治理的组织机构,包括理事会(或董事会)、监事 会(或监事)、执行机构(即行政负责人)。其运行机制是,按照章程规定的责权范围,在监事会的监督和理事会(或董事会)的领导下的,行政首长(即 CEO)负责制。

理事会(或董事会) 是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最高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出资者人、职工代表等组成,按照章程赋予的职能进行民主决策。

行政负责人 由理事会(或董事会)聘任,对理事会(或董事会)负责,按照章程赋予的职责行使权力。负责落实和执行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监事) 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机构,按照章程的规定,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保障民非单位行为的合法性, 维护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不是中小企业?

既然是“非企业单位”,那就肯定不是“中小企业”了。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注册成为“法人”单位,享有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但不是中小企业。

企业是靠生产经营获利为目的生产部门,中小企业也不例外。

企业和非企业的区别在于:是否有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不在于民办还是公办,也不在于大、中、小。

什么是民办非企业?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它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不是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办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实际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征在于它的民间性、非营利性、社会性、独立性和实体性。《劳动法》第二条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

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个新概念。它是于1996年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针对以往的民办事业单位这一概念所作出的修正。即:事业单位是国家举办的,而民间不应再称事业单位。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如何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于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营利与非营利主要应从两点来区分:

一是看其宗旨和目的。所有的企业,包括服务类型的企业,其宗旨就是通过其经营活动而获取最大的利润,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同,其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社会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大特征。也正因为如此,国家才会在税收等方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二是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来区分。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不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由此可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国家的规定收取合理的费用,以确保成本,略有盈余,这对于维持其生存和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以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的特点来否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合理的收费,那么民办非企业单位就无法生存和发展。国家事业单位还允许自收自支叫,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什么不能呢?因此,我们应当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特点,理解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民办学校其宗旨应该是弥补国家教育力量的不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目的。但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又允许其按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并且可以盈利。但盈利的资金应投入到扩大教育事业中去。其他的民办医疗单位、民办文化单位、民办科研单位、民办体育单位等,都具有同样的性质。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哪些领域?

可以说,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布在社会各行各业中,每个领域都会产生和存在民办非企业。但其主流分布在以下行事业中: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十)其他。

为何要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统一归口登记管理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各种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增多,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以及其他社会事务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但是,由于缺乏法定的管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本身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出现的问题日益突出:一是,一些单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审批,政出多门,致使一些地方民办非企业盲目发展。业务主管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联系松散,许多业务主管单位甚至不履行管理职责,只批不管,放任自流。二是,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活动。有些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牟取暴利,有的甚至擅自接受境外敌对势力的捐赠和委托,搞非法活动。这些情况都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和隐患。

与此同时,由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缺乏健全的体制和统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致使社会上侵犯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的现象不断发生,有的单位和个人,也有一些行政机关,随意向民办非企业单位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甚至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还有单位随意干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部管理事务,挫伤了民间组织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下,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日益增强,他们急切盼望国家制定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法规,依法抵制非法的干涉和侵害,捍卫自己的权利。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96年8月,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重要决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统一归口登记管理体制,由民政部门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统一登记管理机关。明确规定,除了民政部门以外,其它业务部门都无权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颁发证书。同时,还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双重负责的管理体系。即:民政部门作为统一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复查、注销登记;年度检查、行政处罚等。各业务主管单位要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思想政治工作、财务活动、人事管理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利弊?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优势,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国家在税收等方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管理方面的弊端日益突出:一是缺乏宏观规划和管理,没有实行统一归口登记管理制度;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业务主管单位关系松散,致使管理体制不顺,职责分工不明。许多业务主管单位没有履行管理职责,只批不管,放任自流;三是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布较广,吸纳人员条件宽泛,良莠不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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