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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安置政策,2011年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2022-10-28 法律资讯 案例

2011年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01

自主就业

自主就业,简单说就是回地方后,自己找工作、谋发展,享受国家及地方制定的退役士兵优惠优待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及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在不符合《条例》明确的安置条件的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在部队领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标准为每服役一年补助4500元;同时回地方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享受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及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等。

02

安排工作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是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待安置期间享受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及保险等待遇。

《条例》出台后有4类对象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一是服现役满12年;二是平时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的;三是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除了《条例》颁布施行后明确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对象外,在《条例》出台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同样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一是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二是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三是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四是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自愿放弃由政府安排工作待遇的,参考自主就业方式予以安置。也就是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可以选择安排工作,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两者只能择其一。

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走的是由政府安排工作的流程,其没有部队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的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符合转业的领取转业费,工资结算至翌年7月;而转业士官放弃安置待遇,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等待遇,其按照复员费标准发放,复员费的标准高于转业费计发标准。

03

退休(含病退)

选择退休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前提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年满55周岁的;二是服现役满30年的;三是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1至6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中级士官因公、因公致伤残的,可以参加军队残疾等级鉴定,但因病是不能参加评残的。病情较重的,可以申请病退,病退即是经军队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病退士官,退役时可以选择退休安置方式。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参照本文04国家供养规定;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也就是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参考本文02安排工作规定。

04

国家供养

国家供养,主要针对退役时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国家供养终身;此外,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05

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

自谋职业也称灵活就业,非《条例》所规范的退役安置方式。其为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部队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回地方后自愿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选择自谋职业的(也称灵活就业)。

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领取安置地人民政府发放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在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自谋职业不等于自主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费既有部队发放的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待遇,也有地方发放的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不享受部队一次性退役金待遇,只享受地方发放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另外,自谋职业金的最新标准为部队一次性退役金及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总额的80%。未来还将探索服役年限长的士官逐月领取退役金,这或许是一种新的安置方式,与前者几种安置方式统筹保障退役士兵,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退役军人保障法优先安置条件?

1在同等条件下在服伇期间分数高的。

2在部队期间立功,受奖次数多的。

3服役期间能遵守军纪,复从命令,听从指挥,无违法乱记的。等……。

部队退伍后接受安置,到今年三十年了,国家关于这部分退伍军人有什么优惠政策或补偿?

我家老爷子2016年去世了,他是48年参军的,参加过解放战争,那时年龄小只有十六岁,是领导的通讯员,后来不知道怎么跟部队走散了,又参加另外一个部队工作,因为找不到原来的关系退伍证就是建国后的日期了。

小时候听他讲过打仗的故事,说子弹就在耳边飞过来飞过去心里也是害怕的,但是大形势摆在那里大家都很勇敢的冲过去,因为你不打败别人别人就会打败你!

后来六十年代大裁军时父亲回家了,没有什么待遇,但是他当了村里的支书,直到年龄大了才卸任。也就是前些年开始他们这些在乡退伍老兵有了抚恤金,虽然不多老人家还是很骄傲也很高兴,说国家没有忘记他们这些人。2016年去世前,父亲每个月都能拿到九百多元,在农村里足够日常生活了。

你退伍三十多年了,想必是对越自卫反击战时期的兵,和我年龄差不多大吧,我是七十年代末的大学生,有好几个同学也去当兵了。如果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的人是有不少抚恤金的,我们村子里也有,经常和我父亲一起去领钱,你如果没有参加实战,可能抚恤金少一点儿。

除了这个就是偶尔有点儿锅碗瓢盆和军大衣棉被了。

新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章?

第三章 安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二)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可执行本办法:

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三)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根据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参加作战表现、练兵备战水平、服役年限、服役地区艰苦程度及相关身份等,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政府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

(四)服役期间个人获得八一勋章、荣誉称号奖励的,不参加评分,由安置地政府优先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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