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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司法拍卖管理办法?

2022-10-26 法务资讯 案例

司法拍卖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 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 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四条 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第六条 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

(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

(4)其他有关情形。

第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司法拍卖与公开拍卖的区别?

司法拍卖中,人民法院不仅是拍卖活动的委托人,也是拍卖活动的监督人,需要参与拍卖活动的各个环节,居于主导地位。

1.委托主体不同。司法拍卖是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的公务行为,法院不与拍卖机构签订合同,一般采取单方出具委托书形式。而普通拍卖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合同。

2.拍卖机构产生的方式不同。司法拍卖中拍卖机构的产生,人民法院必须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而普通拍卖则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产生。

3.拍卖方式不同。司法拍卖规定拍卖活动应在有关部门确定的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也就是拍卖活动必须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而普通拍卖则无该项限制。

4.竞买身份限制。司法拍卖规定案件申请人、被执行人均可参加拍卖会,且案件申请人可以参加竞买。普通拍卖要求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5.违约责任。司法拍卖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普通拍卖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支付差额。

6.拍卖公告。司法拍卖规定,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7.保证金。司法拍卖,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普通拍卖依据行规确定。

8.保留价。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以后每次降低的数额不能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普通拍卖中,只是在《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最高法院对司法拍卖中按现状拍卖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规定全文: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条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第十条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二条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第十六条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第十七条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第十八条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条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第二十二条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第三十二条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三十三条在执行程序中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扩展资料

拍卖不成至流拍,可以直接以物抵债。但是强制义务抵债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和变卖;

(三)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抵债;

(四)抵债物价值一般应经有关部门评估。

参考资料来源:

淘宝司法拍卖全攻略?

一、开始拍卖:

拍前准备工作应该说是整个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步,需要对拍卖的标的物进行全方位的了解,这样才能在拍卖出价时做到心中有底,拍卖的成功概率更大。

1. 每天看淘宝司法拍卖更新的标的物(按时间顺序排列观看),直到找到各方面都符合自己需求的房子,笔者一直盯了将近半年才找到。

2.目标标的物确认后,便要开始进入全面情况了解情况,大致需要做以下计件事:

1)根据拍卖网页的公布的现场看房具体日期,记得到时前往现场查看房子状况,建议在这之前提前去踩点查看小区周围环境。

2)去房管局或不动产登记中心查看当前房子产权情况,查封状态、抵押情况、产权登记情况等信息。(这些信息有了之后基本也可以知道需纳多少税)

3)如果需要落户到该房子的,可以顺便查下房子有无户口,不过也没有关系,现在只要有产权证,无论原房主户口有没有迁走都可以正常落户。

4)如果是学区房要了解学籍占用情况,笔者由于买的不是学区房,因此没有去查。

5)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被执行人的名字,可以查阅到法院裁判文件内容,了解一下原房主为什么被查封。(另外,确认一下该房产是否首次查封法院,还是轮候查封,一般敢放出来拍卖的应该都是首次查封。)

3.确认拍卖资金来源,一般司法拍卖的房子要求一次性付清的,过户完成后才能办理商业或公积金贷款(期间大约需要2-3个月时间),因此需要慎重考虑全额购买的资金来源。当然,目前也有像温州“助拍贷”之类银行贷款,大致可以贷7成(银行自己评估价的7成),但利率好像比较高,全款实在搞不定再走这种渠道。

二、开始拍卖

拍卖前工作准备充分之后,到了拍卖环节,应该就剩下价格问题。建议拍卖前同家里人商量好一个拍卖的最高限价,以免到时候叫价太过激动,超出了预期许多。

1.缴纳保证金,这个保证金不用提前缴的,只要拍卖没有结束最后一刻缴都没有问题,提前缴了白白损失利息。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卡需确认能支持大额转账功能,比如笔者刚开始用的建行老的一代U盾是转不了的,要升级成二代U盾。

2.捡漏可能性,大家心理都是趋同的,希望最后没有人报名,到最后就自己报名,然后在找一个熟人陪拍捡漏(规定至少是2人报名有效)。笔者的标的物是10点开拍,到了9点都没有人报名,以为捡漏的机会要来了,但是兴奋劲没过,马上就有人报名了,到了将近9:50基本上就有5人报名。

3.拍卖出价过程,采取的策略很多,这个心理学范畴,但是有一点必须很关键,就是自己上限一定要把握好。竞拍价格的高低不取决于报名人数的多少,而是有决心购买的人数,笔者发现实际上很多报名的人是抱着捡漏的心态的,不是真正竞争对手。

三、拍后付款事宜:

拍卖成功后,第一件事就是打电话给法院联系人,他们会告诉你后续步骤怎么进行。

1.拍卖成功后,打电话给法院联系人,他们会问你是全款缴还是贷款缴(温州有“助拍贷”),如果是全款缴一般有3周的时间,如果是贷款缴需要自己联系银行,然后下一周就要先把首付付掉。

2.最终选择使用全款或者贷款你有一周的时间去做选择,在这一周的时间内,你必须尽可能多的联系各个银行,知晓他们司法拍卖房的贷款政策。了解的关键内容一个是拍卖贷款(助拍贷)利率和可贷款额度,如果采取全额付清后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也顺便了解一下商业贷款利率和可贷款额度。一般可贷款额度和利率都商业银行比国有银行要优惠一点,放款也更快一点。

3.除了银行提供司法拍卖贷款,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都是需要先全额付清并过户完成后才能办理,而且公积金的贷款评估价比较低,笔者最终放弃公积金贷款,而是选择平安银行8.5折商业贷款,可贷款额度比公积金组合贷要多40%。

4.在法院限定的最后一个缴款日,笔者去缴了全款,给了一个拍卖成交确认书(移交房屋钥匙)。然后叫我们等通知,一般需要一个月时间。为了加快办理,笔者一周后就开始1-2天催办一次,人家肯定烦不高兴,但是脸皮可以厚一点。这样就在2周内银行通知笔者已经办理好了,过去领取裁定书,然后隔一天去过户即可。

5.纳税问题,温州这边已经实行卖方税法院直接代缴掉,买方只需缴纳契税即可,原司法拍卖的公告上已经注明该规定,但是没想到这么人性化。

四、过户事宜:

拿着法院给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裁定书就可以去不动产中心办理过户。办理过户之前,要去档案室查询法院解封情况,必须解封后才能办理过后。

1.解封问题,笔者出现小插曲,法院这边说已经送达解封通知,而不动产这边说没有收到。后来多次沟通法院,拖了一周才把解封通知送达到不动产登记中心。

2.办理过户,这里的环节比较复杂,但是都是办理大厅有规定流程图可以了解的,这里建议把需要的各类证件、法律文书不管用不用的到都提前复印5份先,虽然现在办证大厅复印都是免费,但是排满人,浪费时间。

1)到不动产登记档案室打印权属证明,查封状态显示已解封即可,否则无法办理过户。

2)到交易窗口进行房屋交易备案,开具纳税联系单。

3)到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登记事宜。

4)到纳税窗口缴纳契税,可以使用银联信用卡。

5)交完税后把材料交到不动产登记窗口,告诉你等通知,一般10个工作日。

6)接到短信通知,去拿不动产证,缴点工本费就差不多了。

五、过户后贷款事宜:

由于笔者采用全部商业贷款,由于平安银行比较灵活,前面都已经做了贷款预审批,因此过户完成后可以立即办理贷款。由于放款需要做产权抵押,还需要和银行去一下不动产登记中心。抵押完成后,银行的贷款马上就下来了,把之前东借西借的钱赶紧还了,至此买房过程全部结束。

淘宝法拍,京东法拍等司法拍卖七大平台,哪家强?哪个容易捡漏?

随着我国司法系统的不断完善,近些年司法拍卖网站也随之兴起。

国内比较有权威的七大法拍网站分别是淘宝法拍、京东法拍、中拍网、公拍网、法院资产网,

2019年最高院又新增两个入围平台,分别是工商银行融e购、北京产权交易所。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线上的法拍网站带来新的生机,让更多人从法拍这一途径获得有价值的东西。

最早开启网上法拍的当属上海高院的公拍网,但是由于政府性质太强,流量不足,没有办法触达更多的终端用户,在随后的几年被电商领军者淘宝和京东反超。但是公拍网的主要受益群体还是比较局限,以上海地区为主,成为上海法拍房的重要支撑点。

而阿里巴巴集团2013年起,开始尝试在网络上推广浙江地区的司法拍卖,由原来的线下转为线上模式。随着阿里巴巴平台不断发展壮大,网上拍卖模式逐渐普及。

2016年,阿里巴巴开始陆续有上海地区的法拍房上线。每年的“双十一”,阿里都还不忘把法拍房捎上,关注法拍房的人数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2016年底京东入围高院指定平台,在2017年开始发力上海地区陆续也上上拍了不少上海的房源。目前针对于上海地区房源,京东是成为仅次于公拍网与阿里的第三大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从近些年的法拍成交额来看,淘宝法拍从2014年的546万元拍卖总额到2019年的4124万余元的总拍卖额,6年间整体拍卖额增长7倍。可谓是发展最早,也是发展最快的法拍平台。

接下来结合相关数据,看一下各个法拍平台的真正实力。以下数据仅对比五大法拍平台,2019年才入围的工商银行融e购、北京产权交易所正在发展中,无具体数据参考。

https://www.fapaizhenxuan.com/

数据源于拍法甄选大数据平台

第一:成交额对比分析

从五大司法拍卖网站的2020年总成交额来看,淘宝法拍一家独大,领跑其他法拍网站,但是近两年数据并未出现大幅度增长,保持平稳的态势,而京东法拍虽然总额落后,但是却呈现增长的态势,表明用户群体向该平台倾斜。其余网站均无特别大变化。

第二:标总数对比分析

从标的总数数据情况来看,淘宝法拍占据大多数的标量,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而其他平台虽然也在增长,但是增长数量和幅度远不敌淘宝法拍。

第三:流拍率对比分析

从今年的流拍率来看,流拍率都在上升,但是结合总标数来看,流失率在百分之50以上的数量较高,而且逐年上升,从这个层面上来讲各个平台的捡漏指数偏低,在百分之40左右,但是从曲线的走势来看,淘宝法拍和法院拍卖网的走势比较平缓,说明这两个网站比较稳定,捡漏指数也比较稳定。比较适合捡漏。

各平台优缺点:

结论:

从各个平台的交易品类来分析,各有不同,所以在拍卖总成交额方面有所差距,淘宝法拍以房地产拍卖为主,所以成交额较高,而以汽车和机械类成交为主的平台来看,成交额低是有原因的,毕竟这些产品会存在损耗,而并无增值的空间。

法拍甄选平台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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