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分析范文,作为刑警,你经历过或者听到过哪些特别的犯罪案例?

作为刑警,你经历过或者听到过哪些特别的犯罪案例?

案情简介

方某,1994年出生,系江苏常州市某派出所民警,2020年6月18日晚,其在钟楼区某室内与卖淫女宋某进行卖淫嫖娼。

事后,方某亮出警官证并表明其身份,告知宋某需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

宋某见状向方某求饶,表示愿意支付10000元以换取不被处罚,后方某通过微信收到宋某的10000元转账。

方某并未就此离开,其要求卖淫女宋某需为其口交,方某得逞后遂离开。

事后方某主动投案,向受害人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民警方某具有哪些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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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涉嫌卖淫嫖娼

根据规定,卖淫嫖娼是指以钱财为媒介而进行不正当性交易的行为,方某与宋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卖淫嫖娼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拘留或罚款处罚。同时,方某作为公职人员而进行卖淫嫖娼,违反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方某是否实现强奸?有人认为,方某与卖淫女发生关系后,利用其警察身份而不予支付钱财的行为,违背了卖淫女的性意愿,涉嫌强奸犯罪。事实上,是否构成强奸,主要是看妇女在发生性关系时是否出于自愿?案例中的卖淫女为了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钱财,其与方某发生性关系时应是出于自愿,其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此时的方某不存在任何强迫行为,其并未利用其警察身份胁迫卖淫女与其发生关系,所以,方某不构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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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了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恐吓、威胁等方式,非法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方某嫖娼后亮出警官证表明其身份,并以受害人涉嫌卖淫需接受查处为由进行威胁,暗示受害人可用钱解决此问题,受害人因惧怕受到行政处罚,不得不“破财消灾”以保平安,向方某微信转账10000元,方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威胁的具体行为,并实际收取了受害人的微信转账,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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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构成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罪是指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表现为对妇女私密部位的抠摸、触碰等,该罪需体现手段的强制性,其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羞耻心和性厌恶感。

方某利用其警察身份以需接受查处为由,胁迫受害人为其口交,其手段具有强制性,其目的在于满足其性刺激和性欲望,侵犯了受害人的性羞耻心和厌恶感,完全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你对本文中民警方某的行为怎么看?欢迎进行交流和讨论~

谁给一个刑事违法的案例,最好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事例?

1、青少年的刑事违法案例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由于青少年时犯罪,他们将来犯罪的可能性要比一般人高得多。因此,青少年刑事违法更要格外注意和警示。

2、真实案例:

高昌华,这个普通工人家庭的独生子,走上了毁灭之路,下面看看他的路是怎么走的。 小学三年级时,他就和几个厌学的同学趁卖冰棍人不注意,偷偷在钱盒里抓了一把钱,虽然每人只分得几元钱,但是初次得手,使他乐此不疲。上初中时,有个窃技高超,超的同学,成了他的“小老师”,尽管已被开除,但他们仍然关系密切,共同作案。进入高中后,不知是自己窃技高还是觉得舍伙作案不划算,总之他开始单干。此时他已偷窃成性,几天不偷,就手心发痒。而这一切他又做的天衣无缝,在老师和同学的眼里,他仍是一位好学生。

2000年12月28日晚7时多,他板断护栏,钻窗入室行窃,不料被这家的女孩看见,他怕女孩认出他来,便一不做二不休,把女孩杀了。为了掩盖罪行,他三进三出作案现场,放火焚尸灭迹。在警方破案的过程中,他告诫自己,以后行事一定要更加小心。放寒假时,他还从学校带回来一张“优秀团员”证书。杀人灭尸仅半个月,他心中憋了很久的盗窃邪念又萌发了,于是窜至一户人家,这次,他用布蒙住了脸,只露出了两只眼睛,被发现后,他用衣服塞住女主人的嘴,抢了50元钱,仓皇遮走。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月28日高昌华被逮捕,6月29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高昌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财产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2000年12月刚满18周岁的高昌华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

刑事违法的例子举三例?

1例:盗窃公私财物达到一定数额。

2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3例:

交通肇事后逃逸。

刑事指导性案例解析?

正当防卫

法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20条)

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盗窃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甲醉酒后乘坐乙驾驶的出租车,下车时将手机忘在车后座上,没有拿,随后乙开车离开,中途丙又搭乘该出租车,发现后座上有一部手机,便悄悄装入自己口袋,并关机,之后到二手手机店卖了。此行为属于盗窃。因为出租车属于特殊空间,甲遗落手机后,该手机的控制权转为司机乙所有,丙秘密将手机占为己有,是盗窃行为。

如果是司机乙将手机拿走,拒不归还,则属于普通侵占罪,由甲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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