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快递暂行条例)

快递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第八条 国家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第九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第二章 发展保障第十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快递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照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快递暂行条例(快递暂行条例)

小区物业不让快递公司进入小区送货,求助相关法律规定

由于快递企业不属于邮政企业,“小区禁止快递入内”的规定是否合法,尚有争议。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

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进入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在车辆通行、停靠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第二十六条 快件无法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进出境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海关和检验检疫手续。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快递暂行条例

天津市快递条例条例最新通过时间

11月12日,市邮政管理局组织召开《天津市促进快递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快递条例)立法项目专家评审会,邀请我市司法、人大、发展改革、公安交管以及快递协会等了解快递业情、立法经验丰富的相关人士作为评审专家,《快递条例立法调研报告》和《快递条例(草稿)》等立法调研成果顺利通过专家评审。快递条例课题组代表、南开大学法学院付士成教授,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庞冠新出席会议,政策法规处相关同志参加会议。

《快递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快递送货上门法律法规

快递员拒绝送货上门放代收点,此行为违法吗?

相信网购和快递业高度发达的今天,很多人都有网购之后拿快递的经历。然而在好多人的意识之中,快递员在送快递的时候,即使不送到收货人的手中,也是没有问题的。拿我个人举例说明,很多时候我在外出的时候,没有收快递的空闲,只能让快递员将快递放在其他的地方。

随着快递行业的发展,为了快递员送货时的方便,也为了节省快递成本,很多地方设置了快递驿站。还是拿我们当地举例,我们小区就设有类似的快鸟驿站,快递员在送快递的时候,是统统都放在了快递驿站的。虽然这方便了很多平时上班不在家,无法亲自接收快递的那些人,但是也让很多原本在家就可以安心接收快递的人,无法在家直取快递,而是必须亲自到驿站去取快递。

【法律依据】

2018年,我国公布了针对快递行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本条理对快递员不能上门送快递一事作出了明确说明。

《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根据此规定可以看出,若快递员不能上门送件,或者拒绝送货上门的服务,都属于是违反规定的行为。如果快递员想把快递放在临时代收点,或由快递部门搭建起的快递柜,必须要征得收件人本人的同意之后才可以。若收件人不同意将快递放在代收点或快递柜,此时快递员就必须送货上门。

个人感觉某东快递在这件事上做得比较完善,因为每次购物之后,他们都能做到送货上门,而且他们似乎也受过专业培训,在送货上门时的态度也是非常友好的。而相对很多其他的快递公司,他们不仅服务态度差,且让他们送货上门就会表现得极不情愿。

快递小哥也不容易,特别是到了购物季,大家购物比较集中的时刻,很多快递员甚至会忙得通宵达旦。我们接收快递的买家,大多数都不去在收快递的环节与快递员计较。也因此在很多人的意识中,即使快递员不把快递物品送到门上,也是有情可原的。殊不知,快递员这种应付收货人的态度,是违反了《快递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的。

因此,若快递人员以各种理由拒绝送货上门,是不被允许的。收货人完全有权力,要求快递员送货上门,如果得到了快递员的拒绝,那么就可以根据《快递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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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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