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新民法典全文,民法典七编分别是?

2022-10-23 法务资讯 民法典

民法典七编分别是?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民法典父债子偿法律有规定吗?

父债子偿没有法律依据。父亲欠的债,子女在法律上并没有偿还的义务;因为父亲和子女是两个不同的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如果父亲负债后去世,子女继承父亲的遗产则以遗产范围为限负有偿还的法定义务,但子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的除外。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288条原文?

答:民法典第288条原文如下: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288条解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时候,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特征:】

一,相邻关系的主体,是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相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财产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经营人、承租人)。

二、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声影响邻人休息),对于不动产和动产本身的归属并不发生争议。

三,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相邻关系的发生是两个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是相邻的。如果一个在河北,一个在西藏,就不可能发生相邻关系。

四、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避免妨害的注意义务;不动产权利人在非使用邻地据不能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时,有权在对邻地损害最小的范围内使用邻地,邻地权利人不能阻拦。

民法典538条规定?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条件的规定。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债务人无偿或者低价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力的现有财产,以及放弃其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本条规定的是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为的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是保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否定债务人不当减少一般财产的行为(欺诈行为),将已经脱离债务人一般财产的部分,恢复为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为目的的权利。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或者放弃其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民事行为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这一权利,请求法院对该民事行为予以撤销,使已经处分了的财产回复原状,以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物质基础。

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消极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4)无偿处分行为不必具备主观恶意这一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害及其债权的行为是:(1)放弃其债权,债务人放弃对自己作为债权人的相对人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到期还是未到期债权,均可行使撤销权。(2)放弃债权担保,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人对自己负有的债务,由相对人或者第三人设置的担保予以放弃,使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失去担保的财产保障,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威胁,可以行使撤销权。(3)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他人,使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威胁,可以行使撤销权。(4)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为逃避债务延长履行期限,也是对债权构成威胁,可以行使撤销权。

1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

2021年11月1日起实行的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时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03010 010 03010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在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适用时间效力问题规定如下。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延续到民法典实施后,由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有利于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维护,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在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如果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但是,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背离当事人合理期望的除外。

第四条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只有原则规定,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可以根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进行审判。

第五条民法典实施前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民法典的规定不适用。

二、追溯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施行前,侵犯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民法典实施前,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民法典实施前成立的合同,当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同无效、适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有效时,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民法典实施前订立的合同,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履行出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民法典实施前,当事人一方未经通知对方,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民法典实施前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 但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的情形之一,未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十二条民法典实施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民法典实施前,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行为之一,就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被遗赠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之一,对被遗赠人是否丧失被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被继承人在民法典实施前死亡,遗产未继承未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但是,遗产在民法典实施前已经处理的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民法典实施前遗嘱人以印刷方式制作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的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但是,遗产在民法典实施前已经处理的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民法典实施前,被害人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民法典实施前,被害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保留侵权人财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民法典实施前,非营运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者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民法典实施前,从建筑物中倾倒物品或者从建筑物掉落的物品给他人造成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

三、联系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民法典实施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在民法典实施后继续履行该合同,因民法典实施前的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第21条民法典实施前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734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民法典实施后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民法典实施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双方又分居一年以上,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被继承人在民法典实施前立公证遗嘱,民法典实施后立新遗嘱,死亡后与该几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损害的结果出现在民法典实施后的民事纠纷案件中,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民法典实施前成立的合同,未规定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且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实施前应当知道或知道解除事由,在民法典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法院予以民法典实施后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以在民法典实施前受到威胁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取消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第1052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民法典实施前成立的担保合同,当事人对担保期约定不明确,主债履行期限距民法典实施日不足二年,当事人主张担保期距主债履行期限届满日为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没有约定,主债履行期限至民法典实施日未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担保期为主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未审查完毕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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