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音频)

法庭纪律具体内容是什么呀?

书记员宣布的法庭纪律具体内容是: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鼓掌、喧哗、吸烟、进食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四条,庭审活动开始前,书记员应当宣布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庭纪律。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条,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一条,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持法庭秩序。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强行带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沂源县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参考资料来源:司法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音频)

庭审非常重要,在庭审的时候要注意什么呢 ?

庭审是法院开庭审讯,也说明相关的案件被提上日程,不日判决。在庭审过程中有不同的人物,需要注意事项也就不同,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当事人注意事项。

作为庭审的原告和被告,在庭审过程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有不同。如果不尊重法庭秩序,很可能会影响到法官的判决结果。

首先,原告的注意事项。

原告在开庭前要与律师对本案进行一个梳理,并找到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起诉状中的内容,一般律师会协助你找相关的证据。

原告在开庭前要携带法院传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和本人身份证,传票会写明开庭时间,要准时到场否则按缺席判决。

如果本人无法出席,也可以找人代理参加。在发言的过程尽量简单明确,不要乱说话,更不能说话没有逻辑性。

在开庭的过程要遵守现场的纪律,不要随意大声说话,更不能出言侮辱对方。法院不是菜市场,需要严谨肃静。

如果双方想要协商和解处理,自己要有明确的底线。一般律师会给你讲述清其中的利弊关系,帮助你做权衡选择。

然后,被告人注意事项。

被告人在收到法院下达的起诉状副本后,要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如果自己不懂如何写此时就可以找律师帮助,并在律师的帮助下完成。

在开庭前被告人要找到有利自己的证据,并准备好证据目录并向法院提交相应的副本,开庭时被告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并遵守现场秩序。

作为被告人在开庭前要和律师沟通好,将自己的责任减到最小。在庭审时不要胡乱说话,更不要添油加醋脱离事实。

律师的注意事项。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除了要对案件有清楚的了解外,还要假设对方律师布设的陷阱,并在现场灵活应对。律师庭审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整理案件事实。

律师接受案件后,先听委托人的真实诉求和潜在需求,在对案件进行梳理,并将案件中的利害关系告知委托人,让委托人心里有个底。

然后,判断法律性质。

每起案件都有不同的性质,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也有所不同。律师在听完委托人的陈述后,要判断法律性质,梳理法律观点。

再有,预判对方观点。

律师的工作有点像我们小时候看过的辩论赛中的辩手,只不过律师使用法律的角度证明自己的观点。在明确自己的观点后,律师要在脑中预判对方会提出什么观点。

律师要考虑全面,做到心中有数,并抓住对方的遗漏点进行阐述,尽量将委托人的责任最小化,将委托人的意愿明确化。

最后,要有两手准备方案。

俗话说,有备无患。庭审过程中对方律师可能会咄咄逼人,甚至用不同的观点引你入坑。如果你没有筛查潜在的争议点,而是只有一手方案,很可能会手足无措。

所以一定要了解对我方不利的观点有什么,如何避免不利观点的展现,如果利用现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

旁听人员注意事项。

很多人对庭审很好奇,想体验一下庭审的紧张刺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规定,只要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允许旁听。

在旁听时普通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1、必须携带身份证。

一般情况下只要凭身份证,就可以进入法庭了。但有些特殊的案件,是不让旁听的,具体可以到当地的法院进行咨询。

2、必须尊重现场纪律。

法院是神圣庄严的地方,庭审过程不能随意走动或举手发问,更不能大声喧哗打扰法官的思路。旁听人员不能对案件进行录音、录像和摄影,被发现很可能会撵出来。

如果在庭审过程中无视法官的警告,多次扰乱法庭秩序,很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那就得不偿失。所以在旁听时一定要管住嘴,遵守相关纪律。

3、精神病和酗酒人员不得旁听。

对于没有自控力的人员,并不适合旁听,很可能会扰乱现场。庭审的每一分钟都很珍贵,不能因为旁听无关人员捣乱而耽误进度。

尤其是酗酒的人员,喝酒进入法庭也是对法庭的一种不尊重。更不能在法庭内吸烟或鼓掌呐喊,要保持肃静和敬畏心。

综上所述

庭审非常重要,很可能会影响一个人的未来,庭审时不同的人物有不同的注意事项。但有一点是所有人都必须遵守的,就是必须遵守现场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

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第三条 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设置区域和席位。

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第四条 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第五条 法庭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合议庭合议室,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被告人羁押室等附属场所。第六条 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第七条 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第九条 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第十一条 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

(一)公众关注度较高;

(二)社会影响较大;

(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第十二条 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着正装:

(一)没有职业着装规定;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三)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

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第十三条 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第十四条 庭审活动开始前,书记员应当宣布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庭纪律。第十五条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开庭应注意什么

一、庭审前准备事项

1.牢记开庭时间,勿迟到,尽量提前十五分钟到达法庭。法院送达给当事人的开庭传票上明确记载了“开庭的具体时间(包括年月日以及上午下午几时几分)和开庭地点”,因此一定不能记错开庭时间,也不要迟到。根据法律规定,若原告无故不到庭,按照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缺席判决。若确有正当事由不能到庭,需要开庭前提前向法官申请延期。

2.开庭必须携带证据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录音和视频资料类)。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阶段,必须要出具“证据原件”,若无原件,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开庭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非律师的诉讼代理人应携带委托授权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4.旁听人员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

5.开庭必须遵守法庭规则。在开庭的时候,绝对不要出现接电话、打电话的情况,一定注重法庭上的纪律。同时,在开庭时,不要用任何设备对庭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法院会对整个庭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若日后有需要,可以申请查看,但是绝对不要私下进行录音录像。

二、庭审基本程序

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会经过核查当事人身份法庭调查(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调解宣布休庭这几个环节。

1.审判长宣布开庭

审判长会简单介绍一下审判员和书记员的基本情况,若案件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合议庭由一名审判长、一名审判员以及一名陪审员组成;若适用简易程序,庭审只由一名审判员主持。同时,审判长还会宣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会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若当事人认为庭审审判人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益关系,可以向法庭申请审判人员的回避。

2.法庭调查阶段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以及陈述事实与理由,通常按照诉状陈述就可以,也可以在此阶段增加诉讼请求。若陈述内容和诉状完全一致,不必完全照着诉状来读,简要说明一下和诉状一致就可以。对于诉求中的赔偿金额,原告一定要在开庭前计算清楚,一定要计算出具体数额,还要表明计算的依据。

被告——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阐述主要观点就可以,不要长篇大论。若怕答辩观点不能详尽表达,可在庭后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法庭会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归纳争议焦点。原被告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此阶段法庭会询问当事人一些问题,只要围绕问题如实阐述就可以。

3.法庭辩论阶段

此阶段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结合上阶段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及质证意见,各自发表辩论意见。法庭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设置一轮或多轮辩论,在对方当事人进行答辩时,可记录要点,在下一轮辩论时,予以反驳。辩论时主要向法官阐述自己的观点,不要对对方当事人产生激动情绪,不要随意打断对方当事人的发言,同时要注意不要重复发表意见,已经说过的观点不要再重复。发表意见时,要大胆自信地表达观点,同时注意语速,条理清晰,便于书记员记录。

4.最后陈述阶段

进入最后陈述阶段,各方当事人用最简洁的语言,一两句话概括自己的庭审意见,重复观点无需再提。

5.宣布休庭

在宣布休庭前,审判员会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若有一方不同意调解,直接宣布休庭;若都同意调解,由法庭主持调解。

民事法庭庭审的程序是什么?

民事法庭是作为民事法律的审判机关。 民事法庭庭审的程序是什么? 为你做出了详细解读,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宣布:请 诉讼 参加人入庭就坐。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庭情况。如有一方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应立即报告审判长处理。 (2)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出示 身份证 件。到案前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如确认有 证人 、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简称“专家”)出庭的,还应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 传唤 。 (3)核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和《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及《通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 (4)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如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2、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现在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内容以《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另外可以特别提示:全体人员应当关闭手机和传呼机的铃响。 3、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如果法官在书记员在做准备工作或宣布法庭纪律时进入法庭的,书记员应中止手头工作,主持法官入庭仪式后,再恢复手头的工作。 准备工作就绪后,向审判长报告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 (1)出庭的诉讼参加人有: (2)出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有: (3)经批准到庭旁听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有: 最后,书记员报告: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4、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在书记员已核对诉讼参加人身份的基础上,审判长简单核对即可。 经征询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无异后,即宣布: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5、宣布开庭。 审判长先敲击法槌,然后庄严宣布: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6、宣告案名、案由、审理程序和方式。 宣告案名:本庭现审理的是:原告诉(与)被告及第三人?(案由)一案。 宣告案由:原告因本案纠纷,于?(时间)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受理时间)决定受理本案。如有追加当事人、延长审限、召开预审庭等情形的,应一并予以说明。本案系再审案件、 合并审理 案件的,还应当说明。 宣告审理的方式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章“第 一审 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本庭依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公开 开庭审理 本案。如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7、介绍审判人员。 审判长宣告: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的名单已告知各方当事人。然后具体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并说明其基本职务情况。 8、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开庭前已经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审判长逐一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知悉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当事人确认知悉诉讼权利义务后,审判长逐一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回避? 一旦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提出法定的回避理由,法庭不必审查该理由是否成立即宣布休庭。当事人确认不提出回避申请的,庭审活动得以继续进行。 9、宣告庭审的阶段。 审判长宣布: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调解不成的,法庭将休庭评议后进行宣判。 审判长还应强调:各方当事人应当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切实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服从法庭指挥,确保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庭审活动一般由审判长主持。根据庭审的需要,审判长也可以委托其他合议庭成员主持部分庭审活动。但应向诉讼参加人说明。 10、诉讼指导。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对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和 举证责任 的具体内容予以释明。法庭也可以对诉讼能力比较低的当事人给予适当诉讼指导,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二、法庭调查 1、宣布法庭调查。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可对法庭调查顺序予以说明:法庭调查一般按当事人陈述、归纳小结、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顺序进行。 2、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原告宣读 起诉状 或者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指示原告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被告宣读 答辩状 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指示被告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第三人宣读答辩状(起诉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指示第三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如果超出诉状范围的,法庭可提示当事人另作补充陈述。当事人未提交诉状或者逾期提交诉状的,法庭应予以说明。 实践中,法庭认为组织当事人宣读诉状确无实际必要的,可以省略“宣读诉状”这一节。 在当事人宣读诉状的基础上,法庭可根据案件的需要组织当事人补充陈述。主持人宣布:现在,由当事人作补充陈述。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补充陈述。 法庭应引导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补充陈述相应的事实和理由。陈述的内容应避免重复。 在当事人主动陈述的基础上,法庭可根据案件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发问,以理清案情、明确无争议的事实和讼争焦点。主持人宣布:法庭现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对法庭的发问,当事人应如实进行答问陈述;同时,针对当事人的答问陈述,法庭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实践中,如果经过预审,并已组织当事人陈述的,法庭认为再行组织当事人陈述已无实际必要的,经作必要的说明后,即可直接进行归纳小结。 3、归纳小结。 主持人宣布:根据当事人陈述,结合案件的其他诉讼材料,法庭归纳小结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本案的诉讼请求是:??。 (2)当事人没有争议事实有:??。 在确认之前,主持人可以经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者都认可的事实,除涉及身份关系,或者涉及国家、第三人的权益,或者与其他 证据 有冲突的外,经合议庭评议确认后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当庭宣布:以上事实,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均予认可,足以认定。并宣告:以上经法庭认定的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质证。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或者基本没有争议,且根据当事人陈述即可直接认定全案事实的,经合议庭评议确认后,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3)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有:??。 在确认之前,主持人可以经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无异后予以确认。 (4)法庭进一步调查的范围如下??。 法庭确定调查的范围时无须征询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的范围不以当事人诉讼争议的内容为限;但二者不一致的,法庭应予以释明。 法庭调查的范围主要是案件事实问题。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则属于法庭辩论的范围,但对法律依据的有无以及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等发生的争议,法庭认为需要调查的,也可以作为法庭调查的范围。 法庭调查的范围确定后,法庭还宣布: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应当围绕法庭确定的范围进行。 4、当庭举证。 法庭调查范围内的事项应当逐一、有序地展开调查。 在逐一确定法庭调查的具体事项后,主持人宣布:现在,法庭调查??。请当事人当庭举证。然后指示当事人当庭出示证据和进行说明。说明的内容包括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由法庭调取的证据由法庭或者申请调取该证据的当事人出示和说明。 法庭应当引导举证当事人根据具体调查事项,有针对性地提供证据材料。具体包括: (1)书证和物证,应出示原件、原物;不能出示原件原物的,可以出示复印件、复制品、者照片或者抄录件等。 (2)视听资料,应出示原始载体并当庭播放;不能出示原始载体或者当庭播放有困难的,可以以其他方式播放或者提供抄录件等。 (3)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因故未出庭作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的原件。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的,另按出庭作证的程序举证、质证。 5、当庭质证。 举证完毕,主持人宣布:请当事人质证。 当庭质证一般以“一举一质”或“类举类质”的方式进行。 法庭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辨认与辩驳。质证时,法庭应当引导质证当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如不认可,应提出具体的理由,并组织当事人展开质辩。法庭不得把质辩作为法庭辩论的内容,制止当事人在质证中进行质辩。 质辩至少进行一个轮回。即在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的基础上,主持人宣布:请??(举证当事人)辩解。举证当事人辩解后,宣布:请??(质证当事人)辩驳。法庭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多轮次的质辩。 在质证中,质证当事人提出相应的反证的,法庭应当当庭组织举证和质证。 6、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 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传唤申请,由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应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在开庭时直接带证人到庭后申请法庭传唤出庭的,法庭按逾期举证处理。 在当庭举证的过程中,举证当事人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向法庭提出。经法庭审查准许后,主持人即宣布:传?到庭。 证人出庭就座后,主持人宣布:请证人报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并说明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在确认其知道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请证人当庭保证或者在 保证书 上签名。 证人出庭作证陈述的一般顺序: (1)根据法庭提示的调查事项,证人就其了解的事实作连贯性陈述; (2)举证当事人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 (3)质证当事人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法庭根据需要也可以发问(一般在当事人发问后再行发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证人回答发问结束后,主持人宣布:请证人退庭。可提示证人退庭后,在休息室休息,休庭后还要审阅笔录和签名。如果需要再次出庭的再行传唤。 证人退庭后,针对证人证言,法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说明和当庭质证。主持人先宣布:请?(举证当事人)说明。举证当事人说明后,主持人宣布:请?(质证当事人)质证。法庭可以组织质辩。 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专家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执行(除出具保证外)。 7、当庭认证。 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合议庭当庭或者休庭进行评议,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认证结论。能够当庭宣布认证结论的应当当庭宣布;不能当庭宣布的,在下次开庭时或者宣判时宣布。不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认证结论的表述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确认证据足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确认证据不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因??(不予采信的理由),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不予采信)。 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包括: (1)证据缺乏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以致没有证明效力,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2)该证据虽然有证明效力,但与其他证据相冲突,经比较证明力大小而不予采信,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完整的认证结论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证据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法庭不能当庭做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可以作出部分认证结论: (1)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至于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哪一具体事实的根据,可另行评议确认。 (2)或者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至于该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可另行评议确认。法庭当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应予以说明,避免当事人产生歧义。 8、发问和答问。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给当事人相互发问的机会。 主持人宣布:当事人有问题需要向对方当事人发问的,经法庭许可,可以发问。经逐一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申请发问的,请发问。法庭审查确认后,指示被问当事人答问。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 当事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9、其他事项的调查。 法庭调查范围内的调查事项调查完毕后,可以征询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事实需要调查或者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 当事人申请调查其他事实,经法庭评议许可后,组织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如果法庭经评议认为无调查必要的,可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出示其他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证明的对象。如系逾期提供的证据,法庭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如系“新的证据”,法庭应当给对方当事人质证准备和收集反驳证据的时间,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当庭质证的除外。如属于无须举证、质证范围内的证据,可以驳回当事人举证的申请。 10、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和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后,主持人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三、法庭辩论 1、宣布法庭辩论。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主持人可以确定法庭辩论的范围:当事人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主张,就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 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产生的争议属于法庭调查的内容,一般不应作为法庭辩论的范围。 主持人可以强调法庭辩论规则:在法庭辩论中,辩论发言应当经法庭许可;注意用语文明,不得使用讽刺、侮辱的语言;语速要适中,以便法庭记录;发言的内容应当避免重复。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则的言行,法庭应予制止。 主持人说明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分为对等辩论和互相辩论。 2、对等辩论。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当事人进行对等辩论。随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进行辩论发言。 辩论发言一般不宜重复诉状的内容。 一轮辩论结束,法庭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下一轮辩论;如进行下一轮辩论的,应强调发言的内容不宜重复。法庭根据需要可限定每一轮次各方当事人辩论发言的时间。 3、互相辩论。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互相辩论。 主持人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辩论发言的,可以向法庭举手示意。经法庭许可,方能发言。 在互相辩论中,当事人未经许可而进行自由、无序的辩论发言或者辩论发言的内容重复的,法庭应予以制止。 4、法庭调查阶段的回转。 在辩论中发现有关案件事实需要进行调查,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的,应当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结束后,宣布:恢复法庭辩论。庭审活动恢复到中止时的阶段。 5、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在确认各方当事人辩论意见陈述完毕后,主持人即可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四、当事人最后陈述。 主持人宣布:现在,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随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最后陈述。 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一般不宜打断当事人的发言。但其陈述过于臃长,法庭应当予以引导;当事人陈述的内容简单重复多次的,或者陈述的内容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的,法庭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制止。 五、法庭调解 1、宣布法庭调解。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解。 法庭要把握时机,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适时组织调解。在法庭辩论之后,当事人或者法定 代理 人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有特别授权的,法庭应当组织调解。如果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而且委托的代理人也没有特别授权的,法庭不能当庭组织调解。庭后有调解必要和可能的,应当于休庭后组织调解。 2、询问当事人调解的意愿。 主持人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的,法庭即可组织调解;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主持人宣布:终结调解。随即宣布休庭。 由于刚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事人情绪对立可能比较严重。法庭应注意调整庭审气氛,讲究工作方法,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征询当事人调解意愿和开展调解工作。即使不能当庭调解,但确有再行调解的必要和可能的,应当在休庭后进一步作调解工作。 3、组织调解。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的,主持人宣布:现由法庭组织调解。 法庭调解的一般程序: (1)先由原告方提出调解方案,征询被告的意见。 (2)如被告同意原告的调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审查确认;被告拒绝的,则由被告提出新的调解方案,并征询原告的意见。 (3)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新的调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审查确认;原告拒绝的,法庭可以再进行调解或者终止调解程序。 (4)当事人各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均被对方拒绝的,法庭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法庭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调解成功后,审判长宣布闭庭。 4、终结调解。 调解不成,主持人宣布:法庭调解结束。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没有进一步调解必要或可能的,应当休庭评议,及时作出判决。 六、休庭、评议和宣判 1、宣布休庭。 审判长先宣布:现在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当事人复庭的时间;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宣判的时间或者交待: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民事案件法庭审理的程序是参考民事诉讼法进行的,一方面是因为现在的民事诉讼法都是公开透明的,另一方面,专业的庭审工作人员不可能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审理民事案件。所以,到了民事法庭以后,基本上庭审程序都是在工作人员的主持之下进行的,如果自己不配合庭审流程也会造成案件审理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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