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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案例(溺水案例及原因分析)

2022-09-27 六尺法务 案例

青海一儿童落入灌溉池,亲人营救致6人溺水,造成悲剧的隐藏原因有哪些?

我认为隐藏的原因是家长对儿童的看管不利,除此之外缺乏专业的救人知识。

随着夏季的来临,溺水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很多河流以及深水地段都会看到防溺水的警告牌,警告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警示作用。但是仍然会发生溺水事件,很多人都不愿意听从劝告,仍然选择下水游泳。一旦发生溺水事故的时候,生还的几率是非常低的。而且,如果有人下水施救,很有可能会由于体力不支,导致施救人员也发生溺水事件。

儿童落入灌溉池,亲人营救致6人溺水。

每年我国各个地区都会发生很多溺水事件,尤其是到了夏天的时候溺水事件的发生概率大大增加。在青海地区有一名儿童不小心落入了田间的灌溉池,儿童的亲属发现之后立马下水营救。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下水营救的亲属仍然发生了溺水事件。随即,多名亲属也相继下水营救。最终酿成了惨祸,在此次事故当中总共造成一名儿童溺水身亡,以及六名成年人溺水身亡。可以说该起溺水事故是典型的案例。

要根据自己的能力来选择救援方法。

如果我们在现实生活当中发现了溺水人员,首先千万不能够第一时间盲目下水实施救援。要根据自己的能力来选择,如果能力不够的话,应该要及时选择报警或者向周围人员求助。盲目下水会导致自己也陷入危险的地步,很多溺水事故当中,救援人员也同样会发生溺水。

家长看管不力造成的。

在此次事故当中,根本原因是在于家长看管不力而造成的。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仔细注意儿童的位置。不能够让儿童轻易离开自己的视线前往危险地带,尤其是河边以及蓄水池。

溺水身亡,意外险也有可能会拒赔!一个真实案例告诉你如实告知有多重要!

每年到了夏天,失足掉进水里溺亡的新闻就屡屡曝光,那么,溺亡是否都能通过意外险获赔呢?我们今天就来给大家分享一个真实发生的案例,通过案例给大家仔细的解答这个问题。

案例详情

2007年5月,王某的邻居意外掉入水中,王某在救邻居时不幸溺水身亡,由于王某是家中的独子,父母均为聋哑人,在王某去世后,家中生活异常拮据,父母只能凭借政府和亲戚的救济度日,但在王某去世前,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支意外伤害险,保费是168元,事故保险金为10万元。在王某死后,王某的父亲向保险公司所要赔偿,但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王某不实告知,在《投保单》的将康告知事项一栏,列举了14条100多种疾病,而王某在“是否有肾病综合症”一栏中选择了“否”,但保险公司经过医院调查后发现王某曾患过肾病。因此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条款拒绝赔付。

于是,王父将泉州支公司告上法庭,索要10万元保险金及相关利息。

案例分析

在上面的案件中,判断保险公司是否要进行赔偿需要考虑两个方面:

第一,救人时溺水身亡,是否属于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内?

第二,不如实告知将康状况,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吗?

下面我们就用这个案件,详细讲一讲关于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和不如实告知的风险。

一、救人时溺亡,意外险可以赔偿吗?

要判断救人时溺水身亡意外险可不可以赔偿,我们就要清楚意外险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首先,意外险中对于意外的定义是需要满足这四个条件: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突发的这四个条件。显而易见,上述案例中王某的溺亡满足了“外来的”和“突发的”这两个条件,并且,王某不属于自杀,所以也满足“非本意的”这一条件,而“非疾病的”这个方面,我们需要考虑的是,王某的疾病是否是导致他死亡的直接原因,显然,王某虽然有患过肾病,但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溺水,与肾病无关,所以意外险中对于意外的四个条件王某均满足。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内的规定予以赔偿。

但如果王某是中暑、猝死、高原反应这种情况,那么意外险是不能予以赔偿的,因为这几种病本质上是由于个人身体原因导致的,并不满足意外的定义。所以意外险能不能赔偿是要根据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来判别的。

虽然王某意外溺水死亡是属于意外险的理赔范围内的,但因为上述案件中保险公司因为王某没有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所以拒绝赔偿,因此,法院一审判定王否父亲败诉,但经过二审之后,法院认为王某的不实告知对溺水身亡的意外没有产生直接影响,最后又收回一审的判定结果,判保险公司给被保险人赔偿10万元。

那么,这是不是说明不实告知是可行的呢?当然不是,如果认为在购买保险时可以不实告知蒙混过关那就大错特错了,下面我们就来说一下关于保险中的如实告知。

二、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虽然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的判定结果是让保险公司需要给被保险人赔偿,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每一次的不实告知都这么好运,因为保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若被保险人对将康状况有所隐瞒或是不实告知,保险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约。

但根据《保险法》可以了解到,客户若存在不实告知的情况,保险公司可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

1、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情形

2、不如实告知内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3、在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不知道投保人有不如实告知事项

4、保险公司在知道解除保险合同事由之日起的三十天之内

5、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

若满足了以上条件,那么对于被保险人的不实告知,保险公司则有权解除合同。

所以,如实告知非常重要,之前的身体状况如果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完全有可能依据条款和相关法律提起拒赔;所以,即便有可能能获赔,也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认为不如实告知也没关系。万一由于理赔不顺利,导致病情无法得到及时医治,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还是应该与保险公司坦诚相待的,正常进行如实告知,该说的既往病史也要说,保险公司在核保后如果认为病情轻微不影响核保,也是有可能正常承保的,并且不会影响理赔。

如果隐瞒,万一出险,保险公司也是很有可能会拒赔的,你在医院的就诊记录,体检记录、开药记录等等,保险公司都是完全可能查到的,如果由于不实告知,交了这么些年保费拿不到赔付,还要劳心劳力打官司,岂不是很亏。

如果上述案件中王某如实告知了健康状况,那么理赔时也就不需要费心费力与保险公司打官司,最后建议大家大家在购买意外险时,应该看清楚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不仅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还能避免事后出现各种不必要的纠纷。如果您对保险的理赔还有什么其他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在百度搜索“百保君”,“百保君”有非常专业的保险顾问团队,可以为您匹配一对一的专属顾问,帮助您解决保险上的任何问题。

溺水案例(溺水案例及原因分析)

溺水的例子

(1)5月22日,屯昌11个小学生相约去水库游泳,3名女生被淹死。

(2)6月5日下午4时许,儋州苏氏兄弟跑到当地一条水利沟段玩水时,不幸发生溺水,兄弟俩双双被水冲走。

(3)6月5日,又有一名7岁儿童在南渡江溺水……

(4)一名7岁儿童5日下午与同龄伙伴,结伴到南渡江游泳时溺水身亡。悲恸欲绝的母亲闻讯赶到现场后,抱着儿子尸体数小时不放。

(5)6月27日下午,一名18岁小伙,刚和朋友喝完三瓶啤酒,去通天河游泳,被水草缠住,溺水身亡。

(6)5月22日,屯昌11个小学生相约去水库游泳,3名女生被淹死。

(7)6月5日下午4时许,儋州苏氏兄弟跑到当地一条水利沟段玩水时,不幸发生溺水,兄弟俩双双被水冲走。

(8)6月5日,又有一名7岁儿童在南渡江溺水……

(9)一名7岁儿童昨天(5日)下午与同龄伙伴,结伴到南渡江游泳时溺水身亡。悲恸欲绝的母亲闻讯赶到现场后,抱着儿子尸体数小时不放。

近日,在迎河周边连续发生三起小学生溺水事件,共造成4名儿童死亡,一个接一个不幸事件的发生,令人痛心。水火之患猛于虎焉!

(10)2010年6月11日中午放学,安丰塘镇一所小学一年级一名七岁女孩回家途中,不幸命丢“天下第一塘------安丰塘”。

(11)2010年6月12日(周六全国端午节放假调课)下午放学后,迎河镇一所小学两名十二、三岁的花季少年,放学后到淠河玩耍戏水,不幸命陨沙场在大河抽沙留下的深坑内。

(12)2010年6月13日(周日全国端午节放假调课)下午上学途中,张李乡一所小学一年级一名八岁女孩不幸溺水身亡。

(13)6月18日17时,长沙市芙蓉中学4名初二学生放学后,相约来到浏阳河万家丽大桥下游泳。4人中,只有小雨(化名)一人稍识水性。当时小雨先下水试了试,没有发生意外状况。小勇(化名)不太懂水性,下河后一不小心脚下一滑,当即被水冲走。小雨赶紧上前去搭救,奈何河水汹涌,两人均被河水吞噬。还在岸上的两个孩子立即呼救。民警迅速赶到,但由于河水湍急,两人早已不见踪影。据调查,两人年仅14岁。

(14)7月1日下午6时,在望城县坪塘镇附近的靳江河水域,6名14岁左右的初中生下河游泳,其中两人不幸溺水。由于河水较深,没过多久就听见有小孩在呼救,附近居民闻声立即赶去救援,将其中4人救上岸后,另外两名初中生已不见踪影。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搜救。该河段虽然水流不急,却有5米多深,十分危险,给搜救带来了困难。直到次日凌晨,才找到两名孩子的遗体。

(15)“六一”前夕,在国防科大附小读五年级的小胜,因骑自行车出汗,便下到家门口的湘江边洗个澡。不料,看似平静的江面暗藏漩涡,江水很快将他淹没,此后失踪。小胜居住的小区,距离湘江不到5米,仅有一个河堤和几级台阶,在水面附近没有设置任何栅栏和警示标志。

(16)5月15日下午,湖南省涟源市金石镇湖广丰年学校3名小学生放学后结伴到白杨桥旁的河里洗澡,不幸溺水死亡;

(17)5月16日下午,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4名小学生结伴去鱼塘洗澡时玩船,船翻溺水,被打捞出水后抢救无效死亡;

(18)5月16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中心学校、西关小学3名小学生在新墩镇白塔村滨河新区建设工地一水潭边摸鱼时不慎滑入水中溺水死亡;

(19)6月12日,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苍台镇第一中心小学发生一起溺水事故,1名教师4名学生死亡;

(20)7月3日下午,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留庄镇石庄村发生一起溺水事故,5名儿童(3男2女)在鱼塘中溺水死亡。

(21)2010年5月3日,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发生一起溺水事件,两名儿童在野外玩耍时不幸溺水,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够了吧?

太悲惨!青海1儿童落水亲属营救致6人溺亡,不会游泳该不该去救人?

当然是不应该的,这样做没有任何的意义,反而会将自己放在危险的地方。

日照一家四口溺水事故仅剩孩子一人,为何每年暑假都有学生溺水死亡?

暑假是学生溺水死亡的高峰期,因为天气炎热,很多学生都喜欢下河游泳。然而野外水域中危机四伏,不要说是学生,即使是大人外出游泳都会有溺亡风险。那么,为何每年暑假都会有学生溺水死亡?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

每年我国都会有很多学生由于下河游泳而出现溺水死亡的案例,根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5.7万人溺亡,其中少年和儿童就占了56%,这个比例是相当大的。虽然学校和家里面经常和学生们宣传私自下河游泳的危险,并且禁止他们私自下河游泳。但是,仍然避免不了青少年溺亡事故的发生。这是由于学生们缺乏一定的安全意识,认为自己的游泳技术很好,高估了自己的能力。他们认为只是下去踩水,应该不会有多大的问题。就是因为没有数据正确的安全意识,才导致溺水事故的发生。然后,夏季的天气是最炎热的,炎热的时候,很多学生都想去游泳,玩水,以此来消暑降温。为了一时的凉快而让自己的生命就到此结束,这是一个很愚蠢的行为。还有,和家长也有一定的关系。有些家长很宠溺自己的孩子,有些家长认为孩子只要去一些比较浅的区域玩水不会出现问题,就会放纵孩子去玩水。只要私自下河玩水就会导致溺水事故的发生,这是毫无疑问的。每年我国都会有很多孩子死于溺水事故,所以,希望学校和家里都一定要做好相关的宣传工作,一定要禁止学生们十字下河游泳。家长也一定要监督好自己的孩子,千万不要让他们随便去野外水域玩水。作为一个学生,也一定要树立一个正确的安全意识,不要私自下河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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