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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公司法案例视频)

2022-09-22 六尺法务 案例

公司法案例分析——红光公司

1、红光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见公司法第26-29条。

2、丁对公司补足差额,设立时的股东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见公司法第31条。

3、能够。因为房屋产权没有转移到红光公司,则甲没有实际出资。

4、不符合。见公司法第149条。(特有义务)

5、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见公司法第150-153条。

6、合同有效。见公司法第31条。

7、红光公司先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其他股东责任承担见最高院94年批复,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20条。(附: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的其他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8、见公司法第72条

公司法案例(公司法案例视频)

关于公司法的一个案例~~急!

1\原则上是不能向白云公司的股东追偿债务的.因为只要组建了独立的法人的公司就需由其独立承担责任.

2\关于掀开公司面纱的运用.即如果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性质逃避债务等的,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个规则的运用,要收集公司股东过失的证据,实际上并不普遍.

3\再有就是对白云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公司法案例5

1、“董事会成员有4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违反公司法第六十八条,应该有职工代表任董事的规定。

2、“董事会决定由董事长张某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违反公司法第七十条,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3、“监事会有3名成员:他们是董事长,总经理和职工代表”,违反公司法第71条。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名,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第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

公司法案例分析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一下几点:

1.甲确有违反义务的行为。作为经理,应该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但是甲违反了忠实义务中的不得与公司从事自我交易规则,让其利害关系人弟弟与公司从事交易,从而获益。

2.追究责任的方式

首先,经理违反公司章程,不履行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这时候,股东可以不当回事,监事不可以,监督是监事的职责之所在,在股东提醒监事“监视”的时候,监视不履行指责,本身就该遭到谴责,也就是做监事的工作可能还是有效果的,监事同意出面,可以说追究甲的问题就解决了。

其次,股东在书面,先后要求董事会.监事会追究甲的责任,但是董事会和监事会均拒绝的时候,股东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争取董事会和监事会都失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以自己名义诉讼的方式来追究甲的责任。

再次,如果是经理和股东会之间有合同雇佣关系,并在合同中约定此行为系甲违约的情况,股东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董事会中多有股东,既然董事会的意志是不追究,这个意志也就基本反映了股东会的意志。可以理解股东之间是一种合伙的关系吧,单个股东不可以代表股东会的意志,来作为股东会和甲之间的签订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所以想通过股东会来要求甲违约的可能性不大,但是还是可以努力的。毕竟是损害公司的利益就是损害股东的利益,而且鉴于经理在公司中的重要做用,有了这种行为,在以后的任期内还会给公司带来多少损失,这是不可估量的,分析一下利弊,或许这也是一种解决方式。

我个人认为有这几种解决途径可供参考。谢谢大家

公司法案例

1. 关于会议的程序,是合法的。

公司法第112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2.决议的内容 董事会享有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可见,只有第三项属于其职权范围。而第1、2项都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因此,董事会无权对第1、2向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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