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责任记忆口诀(判断题对错怎么记住)

什么是过错推定原则?

1,“过错推定原则”是否也是民事归则原则的一个种类?

解析:对于过错推定是独立的归责原则,还是隶属于过错归责原则之下的一种分支,有一定的争议。

如果你看的教科书认为是三元制的归责原则,那么,过错推定就是过错归责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反之,如果是四元制的教科书就肯定了过错推定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理论认识有所谓单一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二元制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三元制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或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或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四元制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公平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与上述三大民事归责原则之间是什么关系?

解析:过错推定是否独立于过错归责原则,法学界有不同看法。

“肯定说”《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37.》

认为:“过错推定仍然保持了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所具有的制裁、教育、预防、确定行为标准等价值和职能。然而,作为一项归责原则,过错推定与传统的过错责任是有区别的。”即认为过错推定是从过错责任发展起来的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

“否定说”《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33.》认为:“过错推定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部分,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它仍然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责任的根据或标准,因此不可将其与过错责任相提并论,更不可将其作为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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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上看,过错推定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但是,在法理上,有些教科书将过错推定归入过错归责原则中。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分歧,在理论界中有分歧。

过错推定责任记忆口诀(判断题对错怎么记住)

四种过错推定责任是哪些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事故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利地位。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推定医疗单位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9种情形

【法律分析】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过错推定 责任原则 的是哪几种情形?

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1、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

2、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侵权责任承担形式以及责任范围的依据。

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7、地下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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