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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概要分析)

2022-09-06 六尺法务 案例

列举八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仿冒行为

具体包括: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限购排挤行为

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和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7、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搭售商品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主要是指增加购买者的义务、加重购买者的责任,或者剥夺、限制购买者的应有的权利。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则,侵害了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急求一个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是《反垄断法》有关的案例分析

美国医院集团是美国最大的私营医院连锁集团,该集团在田纳西州的查他努加地区拥有一家医院。1981年和1982年,该集团共斥资7亿美元分别兼并了国际医院集团和健康医疗公司。兼并后,美国医院集团在查他努加地区增加了两家医院,而且,根据兼并协议,美国医院集团又继承了国际医院集团业已签订的、对该地区另外两家医院的管理合同,这就使得美国医院集团实际上拥有或管理了当地11家医院中的5家。这次兼并使得查他努加地区医院市场上互相竞争的医院从11家减少到7家。把上述兼并案中有共同所有权或控制权的医院看成一个整体,那么兼并使得美国医院集团成为了查他努加这一医疗市场高度集中地区的第二大医院服务提供者,其市场占有率由原来的14%上升为26%。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该兼并有可能对查他努加地区医院市场产生不利于竞争的结果,违反了《克莱顿法》第七修正案。联邦贸易委员会除了裁定要求美国医院集团剥离在该地区兼并的医院外,还要求其今后在美国其他地区打算进行任何类似的兼并前,必须事先通知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医院集团不服,向美国第七巡回法院提请司法审查,并辩称其在查他努加地区的兼并收购不可能严重减少竞争,且该集团至少不应该将今后所有的收购计划提前通知联邦贸易委员会。而法院认为:有实质证据足以支持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裁定,即该项兼并是一项有可能造成对消费者不利的共谋行为,且联邦贸易委员会要求医院集团在将来进行兼并收购时事先通知的做法是合理的。法院维持了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裁决。美国法院在适用《克莱顿法》第七修正案审判反垄断案件过程中,建立了一条规则,即对于竞争对手的任何兼并,无论其是否有可能导致或支持共谋或掠夺性定价,均属违法。在本案中,美国医院集团的兼并使得市场集中度本来就高的查他努加地区医院市场进一步集中,竞争者减少。在这样一个市场上,最大的四家医院实际上控制了整个市场,他们更加容易公开或者是暗中勾结,使价格水平高于或者远远高于有竞争存在时的水平,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正是出于对这种共谋行为的警惕,作为美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联邦贸易委员会禁止了美国医院集团的兼并活动,以维护查他努加地区医院市场的竞争秩序。美国政府在批准并购案时,不仅仅是根据市场集中度指标,还要看兼并后的市场效率。如家具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并不高,但是兼并后消除了竞争对手,可能导致提价。1998年美国两大办公家具连锁店(STAPLES与OFFICEDEPOT)的合并案。家具市场是一个极具竞争性的市场,其中有成千上万的零售商。如果按照传统观点,监管机构对家具商店的合并不应存在疑问。但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经济学家通过对这两个销售商的每一种商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进行非常细致的观测,发现在同一城市中,STAPLES的价格要比OFFICEDEPOT的价格低,但是,在没有OFFICEDEPOT的城市里,STAPLES的价格要贵一些。经济学家由此得到一个充分的证据:STAPLES与OFFICEDEPOT并购后,很可能提高价格。因此,法院没有批准这个合并案。美国司法部的一些人认为如果能够得到有关市场价格等类似的数据和信息,没有必要去定义市场,可以直接通过这些数据分析和预测并购行为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法院也接受了这个观点。

急需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案件摘要]

2001年2月,根据群众反映,东海工商局受连云港工商局委托对东海县邮政局强制收取包裹保价费行为进行了调查。

国家邮政局于2000年出台并在2001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新《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信函、包裹、直递包裹和特快专递邮件可以作保价邮件交递”,即从2001年3月1日起,用户交递包裹可以保价也可以不保价。经过对东海县邮政局2001年3月以后的业务的调查发现,该局及其下属支局仍然存在用户交递包裹必须交纳保价费的情况。其具体做法是:用户在向邮政局交递包裹时,邮政局工作人员在履行完必要的检查手续后,让用户填写一份国内包裹详情多联单。用户填写完收件人、寄件人的情况以及包内装有的物品及其价值,交给工作人员后,工作人员在未向其进行保价说明和询问,未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国内包裹详情单中的保价金额栏里人工填上数字并在保价费栏里人工填上或用微机打印上如1.00元字样的费用并予以收取。在用户不愿填写保价金额栏进行保价的情况下,邮政局工作人员以“必须填写,不填写不办理交递手续”为由强行让用户交纳保价费。

[工商局处理结果]

东海县邮政局利用其独占的经营地位,在事先未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强行向用户收取保价费,限定用户购买其提供的保价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六)项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连云港工商局对东海县邮政局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的处理决定。

[评析]

邮政局属于提供邮政服务的公用企业。用户在接受其提供的邮政服务时,有选择是否接受其提供的保价服务的权利。邮政局利用其独占地位,在未向用户明示的情况下,即擅自在保价费用栏中填写保价费用并收取的行为,限定用户接受其提供的保价服务,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也排斥了其他经营者提供同类或相竞争业务(如可以选择包裹投递保险)的竞争机会,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案中,东海县邮政局在2001年3月国家新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执行后,仍然我行我素,沿袭以前的做法,使用旧式资费单向用户提供邮政服务,并强制收取保价服务费的行为主观故意明显,且滥用其独占优势地位,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以“必须填写,不填写不办理交递手续”为由中断服务相胁迫,属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概要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某省于1998年元旦开通有线电视公共频道,该有线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以吸引更多的广告客户,推出了集娱乐,休闲,广告抽奖为一体的“缤纷时刻”栏目,开展“日日送奖,月月送礼”活动,每天向观众出一道简单的问题,猜对的观众通过抽奖即可获得每日送出的一台VCD或者一部摩托罗拉手机,每月还送出一个超过10万元的大奖即一套公寓。此举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另外,该省还拥有多家电视台,电视台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而该有线电视台开展的有奖竞猜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招揽广告客户。

分析:该电视台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为了吸引更多广告客户(即赚取更多广告利润),电视台需提高节目收视率。为此,该电视台就运用了答题抽大奖的活动来吸引观众的注意和参与行为,“推销”自己的节目。实质上是有奖销售的一种特殊形式。

作为一项创利手段,这一行为本身是可取的。若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

但是,作为一种以抽奖决定获奖者的偶然性行为,该电视台设立的周奖项奖额高达10多万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额超过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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