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根据法官法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法院书记员将案卷丢失怎么办

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进行处分。

第八十八条   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规定将案卷或者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扩展资料:

主要职责

在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辅助性事项。

如开庭的准备工作,保管证据、整理卷宗、处理文书工作,司法统计工作,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工作,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调查以及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等。

书记员也是人民检察院的辅助人员之一,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其职责与法院书记员相似。

在英、美、德、日等国称为书记官,负责掌管编案、记录、文牍、统计等工作。

苏联各级法院也设有书记员,有的法院还另设法院书记员和审判庭书记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书记员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根据法官法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对方律师与法院领导关系很硬,干扰下属法官判决怎么办?

如果证据确凿,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或者当地政法委投诉,一定会得到处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应当由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在案。

第七条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当将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资料存入案卷备查。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

(三)不依照正当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非因履行职责或者非经正当程序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

人民法院纪律处分条例制定的时间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是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文号是法发[2009]61号。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共分3章111条,从政治纪律、办案纪律、廉政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失职行为、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行为等方面,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和日常生活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第三条 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第五条 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官偏袒一方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可以行使上诉、申诉的权利,一审审结后,15日内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审结后,2年内可以申诉。如果有法官偏袒一方的确切证据,可以追究法官的责任,向检察院举报,法官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受贿罪等等。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废止了吗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已经废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法发(2009)61号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海报

上一篇 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下一篇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长按图片保存到手机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根据法官法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法院书记员将案卷丢失怎么办 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进行处分。第八十八条   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

正在为您获取最新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