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方案)

关于全民所有制公司制改制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关材料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留存备查。上述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发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依照34号公告执行。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方案)

水利局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有哪些?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过清产核资、资产剥离、优化重组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具体程序:

1、方案制定

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2、方案审批

(1)方案需依法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2)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改变国有控股地位等,需依法履行特别审批程序。

3、清产核资

核实、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

4、财务审计

由产权持有单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5、资产评估

必须依《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评估

6、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

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7、职代会同意

(1)企业改制方案需提交职代会审议,听取职工意见;

(2)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8、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审批改制方案前,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9、实施改制方案及后续工作的开展

根据改制方案,进行新公司名称核准或变更登记;弥补注册资本缺口并验资;批准新的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聘任经理班子;进行公司登记和税务登记;国有产权、土地、房屋产权等相关权属登记、资质变更登记;完善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的接续、改制前后债权债务承继、业务合同和其他需要变更或处理的善后事宜。

扩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2、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3、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4、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6、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

7、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8、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有关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

9、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有投资主体吗

有投资基础。

国家电网公司取得工商部门于11月30日颁发的改制后的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总部的公司制改制工作圆满完成。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部署和《公司法》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名称由“国家电网公司”变更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至此,包括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和需改制的21家二级单位、123家三级及以下单位公司制改制任务全部提前完成。改制工作的圆满完成标志着国家电网公司深化改革正式进入新的阶段。

开展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公司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是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环境机制的前置性条件。公司制改制有利于公司真正成为独立市场主体,激发企业活力和动力,为创建“两个一流”、实现公司治理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有利于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各司其职、各负自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资产增值部分怎么做账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资产增值部分计入 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可以将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转增资本。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有一个特殊情形,即原国有企业(独资公司)进行股份制改组或进行合并、分立式改制时,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按照净资产的评估确认结果调整账面价值,折算成国有股份后变更为(转到)新公司,根据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全民所有制改制为有限公司需要公示吗

需要。

(一)发起人达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

(二)进行资产评估,界定产权关系

股东的出资必须经过国家核准登记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如果涉及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其产权归属,切实维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三)制订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并由全体股东在该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法》第22条):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5、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与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股东缴纳出资额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五)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应当由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验资机构一般为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一般需要两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签名,才具有法律效力。

(六)申请登记注册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七)填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该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该股东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股东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八)进行公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通常在报刊上发表公告,以昭示大众。有些还宣布原企业解散,新公司成立。公告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经步骤,因此即使不经公告,也不会对公司设立的效力产生影响。公司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进行设立公告。

综合上面所说的,将所有制企业改成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就需要获得全体股东们的同意,只有符合条件并获得当地工商部门的同意,那么就可以改制成功,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可以多咨询一下,不同的情形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就会不同。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是怎样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基本程序:成立改制工作组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形成以改制方案为核心的改制文件;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律师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进行新公司的名称变更登记或预核准,并开设临时银行账户;批准新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聘任经理班子;进行公司登记和税务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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