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犯罪嫌疑人能不能看到证人笔录)

律师会见嫌疑人需要做会见笔录吗?并且做完会见笔录,也不给家属看,这样合适吗?

会见笔录不得泄露给被告人的亲属合适。

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扩展资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应当在送交执行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前款规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出申请。

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有碍侦查”是指下列情形:

1、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2、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3、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4、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第五十三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干扰诉讼活动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辩护人实施干扰诉讼活动行为,涉嫌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不得指定原承办案件公安机关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辩护人是律师的,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律师网——全国律协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犯罪嫌疑人能不能看到证人笔录)

刑事案件卷宗里必须要有会见笔录吗

个人认为是可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律师法》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说明律师有权查阅 摘抄 复制有关案件卷宗材料,法律法规也没明文禁止将该材料出示给当事人翻阅。所以个人认为是可以得,但是我认为如果案件涉及到国家秘密,其他相关隐私的是不能出示给委托人翻阅的!

在派出所会见当事人要签谈话记录吗

需要。

会见时,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制作会见笔录。制作会见笔录的,必要时应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会见时,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拍照。辩护律师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的,看守所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阻挠。

《新刑事诉讼法》的颁行,直接影响到了律师在刑事诉讼执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在进步的同时,对律师的执业要求也相应提高了不少。因此,在绝对保证办案质量的基础上,为尽可能地防范职业风险,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在与当事人接洽商谈之初,一定要就刑事诉讼过程的相关问题进行释义,比如案件走向、可能的期限及风险等,并做出谈话笔录,另,授权委托书最好多签两份,以备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对于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律师均可直接持手续会见当事人。但笔者的意见是,无论是全程代理本案或者仅仅一次的的会见,都要与侦查机关办理正式的委托辩护手续;每个看守所可能都有自己特别的规定,比如授权委托书需要盖律所公章、需要律师证复印件、委托书必须按手印等,笔者认为,只要是不突破法律原则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尊重他们的规定,在保证自己顺利执业的同时,也能为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利益做好铺垫(事先去哪个看守所,最好能先了解一下是否有特殊规定);

律师会见笔录的要点

律师会见笔录的要点有如下内容: 1、表明身份;出示委托书;告知 犯罪嫌疑人 受何亲友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若同意,应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 2、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如实陈述,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包括:曾用名、出生日期、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被刑事处分的罪名、期限等。 4、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5、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主要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目的、动机、结果等。 6、陈述是否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从轻、减轻、 免除刑事责任 的情形。 7、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是否有证明无罪的证据。 8、被 采取强制措施 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包括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等。 9、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10、关于此次调查了解的陈述是否同对侦查机关的供述一致。 11、解答法律咨询,告知相关权利、义务。 12、有无需要代为申诉、控告的事宜。 13、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如:身体状况、生活需要等。 14、让其核对本次会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并逐页签名确认。 15、会见时若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应在笔录中注明。

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会见时候做的会见笔录,是否必可以给嫌疑人家属看呢?

可以给家属看,不过不是每个律师都会记录。

根据《会见过程的记》第十条规定:

会见时,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制作会见笔录。制作会见笔录的,必要时应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

会见时,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拍照。辩护律师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的,看守所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阻挠。

会见笔录以及录音、录像、照片,不得泄露给同案被告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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