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与民法典,民法典丨如何才能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与民法典,民法典丨如何才能设立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有些老年人为了感谢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自己的长期照顾,承诺在自己去世后将房屋留给其居住。为了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双方最好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一般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除此之外,居住权合同中需要尽可能地写明当事人和住宅的具体信息,以及居住条件和居住期间,并进行登记。只有这样,在发生争议时才能将其作为支持自己主张的依据。

居住权与民法典,民法典丨如何才能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

您好!

不敢说了解,只是就其中有关规定,谈谈个人看法。

为便于理解,尽可能少的用一些术语,多用白话。

从关于“居住权”的条款说起

在《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一共有六条规定。我们用一个例子,来重点说说其中四条比较重要的规定。

父亲名下有一套房子,打算提前过户给儿子。但是,父亲要求:房子可以过户给儿子,必须要保留父亲在这个房子中的永久居住权。

俩人意见一致,签订了一个《居住权合同》,并且去不动产机构办理了房产过户、居住权登记手续。

1.居住权,是谁为谁设立?

居住权,是产权人为他人(非产权人)设立。如上例中,父亲将房子过户给儿子之后,需由儿子为父亲设立。根据《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这个定义的意思就是:

居住权的设置,属于一种“合同”行为。居住权,指的是自己对别人的房子具有合法居住的权利。

所以,在后续条款中就规定了:

要想设立居住权,必须得由产权人与居住人之间签订一个居住权合同。

2.签订合同,是不是就有居住权了?

但是光有合同还不行,“居住权”必须要同时办理登记才生效——“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能享有多长时间居住权?

因为居住权是一种合同行为,所以,时间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民法典》原文是这样阐述的: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可以这么理解:合同约定了,按照约定期限;没有约定期限,直至居住权人死亡(可以理解为永久)。

同样,办理居住权时要登记,居住权消灭的时候也要办理注销登记。相当于居住权要办理两次登记。

4.居住权,能转、能传么?

居住权,不能转让、不能继承。

如上例子,父亲有这个房子居住权。假设还有一个女儿,父亲百年之后,房子居住权不能传给女儿、由女儿居住——因为居住权已经消灭了,不是遗产。

适用情况

按照关于居住权设立双方的关系,笼统区分两类情况:

一类情况是,设立双方没有什么亲属关系。一类情况是,设立双方有亲属关系。

居住权是不区分设立双方关系的。但是,正常情况下,从适用性角度,第一类发生的可能性很小——毕竟,没有亲属关系的,很难有谁乐意将自己的房子无偿给别人居住。

所以,个人认为,设立居住权行为,比较适合于这种情况:一方将房产给到另一方,同时作为条件,另一方需为己设立居住权——尤其如开篇示例,房子提前分掉,但是保留居住权。

所以:

父母将房子提前给到子女,同时要求子女为自己设立居住权。父母均同意将房子给到子女继承。但是,任何健在的一方,都必须有房子居住权。再婚家庭,房子给到自己的子女继承,但是要保留再婚配偶的居住权。

以上这些情形,个人认为,更适合于居住权的应用。

居住权与产权的关系和影响

既然居住权是通过合同,由产权人为非产权人设立,那么,居住权和产权之间是什么关系?

事实上,两类权利没什么关系——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利。

产权,或者叫所有权,可以认为是“最高权限”,可以对房子使用、居住、处置等。居住权,仅仅是一个可以合法居住的权利,不改变房产的归属。产权人的变更,不影响居住权的合法有效性。

二者之间不冲突,但,有时候确实会产生影响——尤其是“居住权”对“产权”的影响。

还拿上面的例子延伸一下:

儿子打算把父亲这套房子卖掉,父亲不同意。

这时候,父亲(作为居住权人)同意与否没有决定性,因为他不是产权人,不能阻止房子出售。房子卖不卖,由作为产权人的儿子说了算。

但是,儿子能不能把这套房子卖掉,就会受到“居住权”影响了。

因为居住权要登记,所以买家是可以知道这套房子有没有居住权的。结果买家一看,这房子设立了居住权,意味着即便自己买下来,房子依然可以由别人居住,犹豫了……

所以,这也是为什么前面提到“适用情况”时的个人认为——房子给你,为我设立居住权,制约你对房产进行处置,保证我的居住。

其他看法

关于居住权规定,个人认为,距离落地还有非常大的差距。例如,居住权的房子能不能出租?租客与居住权人之间产生冲突怎么办?居住权需登记,配套的登记系统变更了么?万一没有告知房子设有居住权、出售了,买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等等……

毕竟,简单六条能把居住权说明白,恐怕很难。后续还需要一系列的实践验证、解释等,来支撑居住权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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