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分类ppt)

行政行为的7类行为

行政行为的7类行为:

1、行政征收;

2、行政征用;

3、行政给付;

4、行政奖励;

5、行政裁决;

6、行政处罚;

7、行政确认。

行政行为分类含义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行为的划分: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4、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6、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1、是指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减免义务的行为;

2、是指设定或确认义务,或者限制,剥夺或拒绝确认权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分类ppt)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不同分类】是指依照不同的标准和目的对行政行为进行的划分。如依照行政行为的方式,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依照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行为;依照行政行为的性质的不同,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实体行政行为和程序行政行为;依照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职权行政行为、授权行政行为、委托行政行为;依照决定行政行为时参加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或多方行政行为等。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大致分为行政立法、行政解释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三种。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或外国组织作出的,或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能够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或外国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一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行政法规;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行法律、法规或规章,使其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的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征收等。

【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或民事纠纷加以裁决的行为,如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

行政行为有多少种类型

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简述如下:

第一、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

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

4、不行为,或不作为。

第二、按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划分,可分为:

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2、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第三、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划分,可分为:

1、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

2、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按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1.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2.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3.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 4.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5.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 行政处罚法 》第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 行政处罚 的,依照本法由法律、 法规 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您好

分类的标准不同,行政行为的种类不同:

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如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做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已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而允许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7. 行政行为以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为标准,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8.行政行为以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分为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

9.行政行为以其相对人的身份为标准,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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