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694条的解释,民法典692条解读?

民法典694条的解释,民法典692条解读?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 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 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草案第692条属于合同编里保证合同部分。这一条是从担保法中间移过来的。相关的有好几个条文,包括692条,693条,694条。这几个条文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保证责任期间。

这一条在法律适用的实践中间长期存在争议。以前没有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时候,围绕着担保法25条26条存在很大的争议。有了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之后,围绕着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了新的争议。民法典草案在这个问题上做出了比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价值判断结论更进一步的改进。

这个问题首先涉及到保证责任期间是个什么期间。保证责任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对特定类型的请求权去进行期限限制。保证责任期间里边没有请求权存在,所以它不是诉讼时效期间。而且从民法典草案确定的规则我们能看出来,它是一个能够和诉讼时效期间衔接的期间。

在保证责任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用法律所认可的方式主张保证责任的承担,就可以取得指向保证人的一个现实的让保证人去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是进行赔偿责任承担的一个债权的请求权。如果没有能够在保证责任期间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承担,那过了保证责任期间,债权人就不可能取得要求保证人代债务人进行债务履行,或者让保证人去进行赔偿责任承担的债权请求。因此其类似一个或有期间。

接着看下一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句话的意思是一般保证中间由于保证人通常是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中间的债权人所采用的对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承担的方式是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承担,不用通过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法,可直接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承担。

再下面一条体现了保证期间和诉讼期间的衔接。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 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有先诉抗辩权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承担了,还只能等先诉抗辩权没了,保证人拒绝承担后,这个时候才开始计算债权人指向保证人的让保证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

民法典694条如何理解?

民法典》第694条将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起始日期修改为“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原《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规定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始日期为“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

本条款修改的原因在于,根据原《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在判决或裁决生效后到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消灭前,债权人事实上无权请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这显然不符合诉讼时效的制度本意,无疑减损了债权人的时效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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