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技术合同法,2021年民法典合同法有哪些内容?

民法典 技术合同法,2021年民法典合同法有哪些内容?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民法典 技术合同法,2021年民法典合同法有哪些内容?

民法典与合同法区别?

民法典与合同法的区别

民法典包含合同法的内容。

民法典与之前一系列的民事法律的关系,

立法就像建房子。

以前,我们立法技术不成熟,就建设了些“小平房”,他们叫《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等。

现在,我们立法技术成熟了,就把这些小平房组装起来成了一个完整的大厦,这个大厦叫“民法典”,这个大厦有七层。第一层叫“总则编“,其实和以前”民法总则“这个小平房的结构、内容一样。

“民法典”大厦第二层叫“物权编“,和以前”物权法“这个小平房的结构、内容一样,有小小的变动。

“民法典”大厦第三层叫“合同编“,和以前”合同法“这个小平房的结构、内容一样,也有小小的变动。例如增加了一些新的有名合同,例如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大厦第五层叫“婚姻家庭编“,和以前”婚姻法“这个小平房的结构、内容一样,也有小小的变动。

“民法典”大厦第六层叫“继承编“,和以前 “继承法”这个小平房的结构、内容一样,也有小小的变动。

“民法典”大厦第七层叫“侵权责任编“,和以前 “侵权责任法”这个小平房的结构、内容一样,也有小小的变动。

哎,是不是少了第四层?难道“民法典“大厦也很懂得要吉利吗。

不是,是第四层吧,是随着老百姓富裕了,追求的生活也更好,尤其是精神上,所以新出现了一层空间,安置大家的精神需求,叫“人格权编”。关于人格权的保护在之前也有,但是没有向民法典一样突出。

民法典和合同法的区别?

民法典与合同法的区别是性质不同、权利本位不同、对待劳动力的态度不同、两者调整对象不同。性质不同。民法属于纯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

劳动法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关于给付和对等给付的债权合同,相反它是一种带有很强人身权色彩的,关系到雇员生存基础的法律关系,因此无论如何应该被寄予希望给予生存和社会保护。

权利本位不同,民法属于个人权利本位法。劳动法属于劳动者权利本位法,是特殊的个人权利本位法民法属于个人权利本位法。劳动法属于劳动者权利本位法,是特殊的个人权利本位法。

对待劳动力的态度不同。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雇主义务本位法。民法中的雇佣契约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雇主义务本位法。民法中的雇佣契约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

技术合同法的基本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 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 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 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 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 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 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 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 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 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 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 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 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 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条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 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九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 无效。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百三十条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 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 合同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 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 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 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 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 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 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 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百三十九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 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 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 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 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 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三百四十一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 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 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 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 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 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 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 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 ,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 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 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 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 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 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 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 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 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 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 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 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 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 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 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 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 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 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 ;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 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 ,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 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 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 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

民法典与合同法出现冲突如何解决?

合同法优先。

在民法典颁布施行以前,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是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法通则都是单独的法律,民法通则规定的是民事基本原则,是民事基本法、普通法,合同法是专门法,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专门法优于普通法,所以当发生冲突时,合同法要优先适用。

但民法典颁布施行之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包含在民法典之中,就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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