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后登记制度民法典出台居住权后登记有居住权的房子断供后会不会被银行收回

民法典后登记制度,民法典出台居住权后登记有居住权的房子断供后会不会被银行收回?

居住权并不是针对业主的,而是针对租户的,而且需要进行居住权登记才能有用,且不能转让和继承。

如果业主断供,银行当然有权处置被抵押的房产,但是登记过的居住权不受影响。银行大不了就是把房子拍卖了,这套房子就不是业主的了,但是具有居住权的租户可以继续租用。虽然业主换了人,但居住权不受影响。

所以,业主不要想着靠居住权来违约,不还房贷;租户也不用担心业主不还房贷导致自己无房可住。

按时偿还房贷,是业主的义务;

当业主违约,不能偿还房贷时,处置被抵押的房产是银行的权利;

登记有居住权的租户,在租约内占有并使用该租赁房,是租户的权利。

补充一点,居住权人是进行居住权登记的人,并不一定是租户。有的二房东,如果把房子转租出去,但是登记的居住权是二房东,那么因为居住权不能转让,所以转租的那位是不享有居住权的。

民法典225条原文?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转让人将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二: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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