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公房同住人该用什么方法 公房认定标准

2026-01-14 法律责任

公有住房同住人应该怎么认定

一般认定条件户口条件:需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这是基本前提。若因特殊历史原因(如政策限制)或客观原因(如户籍迁移手续延迟)导致户口未迁入,但实际长期居住的人员,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实际居住条件:需在房屋内实际居住满一定期限(通常为一年以上),且以生活、居住为目的。

无本市常住户口,但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在房屋内居住满五年,也可视为同住人。因家庭矛盾或居住困难外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且他处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可视为同住人。

结婚居住未满一年: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026年公房同住人认定标准

1、照顾性居住:为照顾房屋内老人、病人等特殊成员而迁入户口并实际居住的人员,若符合一定条件(如无其他住房),可认定为同住人。户籍迁出后未获福利房:因服役、求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迁出,且未在本市获得福利性住房的人员,或知青子女政策回沪者及因家庭矛盾外居者,若他处无福利房,可被认定为同住人。

2、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一半以上由单位补贴购买的商品房;公房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含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

3、结婚居住未满一年: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公有房屋的同住人如何确定

居住困难:若他处有房,需满足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法定较低标准(如上海市规定为人均7平方米)。例外认定情形即使不完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以下人员仍可能被视为同住人:因结婚迁入户口: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即使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公房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具体认定标准如下:基本条件:户口要求: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需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居住要求: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公有住房同住人的认定方式如下: 户口要求: 同住人应当在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本市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已从按人口补偿安置转变为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因此户口管理规定也作了相应调整,新核发拆迁许可证基地内的本市常住户口不再进行“冻结”。

公有住房同住人的认定方式如下:户口要求 同住人应当在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的转变,目前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已经实现了从按人口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

本市常住户口:同住人应当在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这意味着,为了被认定为同住人,个人需要在该公有住房内拥有有效的本市常住户口。居住时间要求: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同住人需要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认定公房同住人该用什么方法 公房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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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定条件户口条件:需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这是基本前提。若因特殊历史原因(如政策限制)或客观原因(如户籍迁移手续延迟)导致户口未迁入,但实际长期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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