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人伤害民事咋担责 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八旬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狗子惹事谁担责?
责任比例:若小女孩行为直接导致狗挣脱并绊倒老人,其监护人需承担部分责任;但若狗主管理失职是主要原因(如未拴牢狗绳),小女孩监护人责任可能减轻。责任分担的两种律师观点 观点一:狗主不知情无需担责,小女孩监护人全责若小女孩偷偷牵走狗,中断狗主管理责任,且狗主无过错(如狗绳拴牢、无管理疏忽),则小女孩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在此事件中,狗主人、小女孩及其监护人需承担相应责任,老人无过错不减轻责任方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狗主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由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本案中:饲养人罗某:作为狗的合法饲养者,需对狗的行为负责。
该事件中法律责任应由养狗人(狗的监护人)承担,12岁小女孩因未成年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养狗人存在明显监护失职行为。 以下为具体分析:事件核心与责任归属事件起因是12岁小女孩遛狗时,狗因兴奋挣脱狗绳,绊倒88岁老人致其头部着地死亡。
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应由狗的实际管理人和牵狗女孩(若其存在过错)共同承担该事件的法律责任。首先,从事件经过来看,一名老年人被一只“脱缰”大白狗的狗绳绊倒,导致头顶部碰地后晕厥,较终不幸去世。而牵狗的女孩在事件发生后带著小狗离开了现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遛狗人(未成年)因使用狗绳不当导致老人绊倒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其为未成年人,故由其家长承担。过错责任:如果狗主人在事件中存在过错,如未对狗进行合理管控等,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那么狗主人也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要由饲养人或管理者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无过错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除非有特定免责事由,饲养人或管理者都应承担责任,不论其是否有过错。
根据《民法典》*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由于动物致人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饲养人的责任,小孩行为过分的,甚至饲养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饲养动物致害谁担责?--《民法典》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基本原则,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地方性规定:部分城市(如北京)通过《养犬管理规定》明确禁养犬种及体高标准,饲养此类动物致害的,饲养人需承担严格责任。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根据《民法典》*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或逃逸的动物在脱离饲养人或管理人控制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仍需担责。
饲养的宠物狗咬人,狗主人是否需要赔偿的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狗主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仅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才可以依法减轻或者不承担其动物饲养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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