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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设备发明专利侵权行为 设备发明专利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

2025-07-09 侵权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下,设备发明专利在各行业的创新与竞争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随着市场的日益繁荣,围绕设备发明专利的侵权纠纷也愈发频繁。设备发明专利究竟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这一问题不仅关乎专利权人的核心权益,决定其能否凭借创新成果收获应有的回报与激励,持续投入研发创新;也深刻影响着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若侵权行为无法得到精准认定与有效遏制,将导致 “劣币驱逐良币”,打击企业创新积极性,阻碍行业的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

如何认定设备发明专利侵权行为 设备发明专利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

一、侵权认定的基石 ——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专利权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核心依据,说明书及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时,需精准解读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表述,明确各技术特征含义与边界。例如,某设备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描述 “一种具有 X 结构的机械臂,其特征在于 Y 连接方式”,就需明确 X 结构具体构造、Y 连接方式的操作细节等。若说明书中有对该结构或连接方式更详细说明,也应纳入考量,以准确划定专利保护范围。​


二、技术特征比对的关键原则

(一)全面覆盖原则​
被控侵权设备若包含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无论文字表述是否相同,均构成侵权。如专利要求设备具备 A、B、C 三个技术特征,被控侵权设备同样具备这三个特征,即便在具体实施方式上存在差异,如 A 特征在专利中通过某种材料实现,而被控侵权设备采用另一种等效材料实现,仍构成侵权。反之,若被控侵权设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技术特征,通常不构成侵权。​
(二)等同原则​
当被控侵权设备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存在差异,但这些差异在功能、效果、目的等方面基本一致,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即构成等同侵权。例如,专利中某关键技术特征采用齿轮传动方式,被控侵权设备使用链条传动,二者在机械传动领域功能、效果相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这种替换,可能被认定为等同侵权。在判断等同时,需综合考虑技术手段、功能、效果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等因素。​


三、侵权行为的多样表现形式​
(一)制造侵权设备​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与专利设备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设备,是常见侵权行为。如某企业在未获授权情况下,生产与他人专利设备技术方案一致的设备,即便未进行销售,制造行为本身已构成侵权。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专利权人制造权,损害其经济利益与市场竞争力。​
(二)使用侵权设备​
使用侵权设备包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侵权设备进行加工、制造产品等行为。例如,某工厂明知所使用设备侵犯他人专利权,仍用于生产产品,以此降低成本获取利益,该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即使使用者并非设备制造者,只要其使用行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且设备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就需承担侵权责任。​
(三)许诺销售与销售侵权设备​
许诺销售指通过广告、展示、展销会等方式表明销售侵权设备的意图。销售侵权设备则是将侵权设备实际交付给购买者。例如,某商家在网站上宣传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设备,或在实体店铺陈列销售侵权设备,无论是否完成实际销售,许诺销售与销售行为均侵犯专利权人的相应权利,扰乱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四)进口侵权设备​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将侵犯专利权的设备进口到国内,同样构成侵权。随着国际贸易发展,此类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例如,国外某企业生产的设备侵犯中国专利权人权利,国内进口商未获授权进口该设备,侵犯国内专利权人在国内市场的权益,破坏国内专利保护制度。​


四、侵权抗辩的有效事由
(一)合法来源抗辩​
被控侵权人若能证明侵权设备有合法来源,如从正规供应商处通过合法交易购买,且不知该设备侵权,并能说明提供者信息,虽仍构成侵权,但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免除赔偿责任。例如,某零售商从有资质批发商处采购设备用于销售,后被指控设备侵权,若零售商能提供采购合同、发票等证明合法来源,且无主观过错,可免除赔偿责任,但需停止销售侵权设备。​
(二)先用权抗辩​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设备、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制造、使用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比如,某企业在他人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研发并小规模生产某设备,当该设备被授予专利后,该企业在原有生产规模内继续生产,不构成侵权。但需注意,先用权范围受 “原有范围” 限制,若扩大生产规模或改进技术,可能超出先用权保护范围而构成侵权。​
(三)专利无效抗辩​
若被控侵权人能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如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等,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无效。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侵权指控将失去基础。例如,被控侵权人发现涉案专利在申请日前已有相同技术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可以此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无效,若成功,将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专利无效程序复杂,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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