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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会导致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5-07-08 侵权

在复杂的经济往来与法律关系中,连带责任问题始终是各方关注的焦点。连带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当事人对共同产生的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全部责任,并由此引发内部债务关系。这种责任形式的存在,极大地强化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然而其适用情形与相关法律规定纷繁复杂。

哪些情形会导致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连带责任​

(一)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在承揽合同中,当共同承揽人接受定作人的任务后,他们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明确约定,只要共同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出现问题,致使定作人遭受损失,定作人有权向任何一个或多个共同承揽人请求全部赔偿。例如,甲、乙共同为丙制作一批定制家具,若家具存在质量瑕疵,丙可要求甲或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后甲、乙之间再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分担比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六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建设工程分包中的连带责任​

在建设工程领域,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时,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比如,A 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将部分工程分包给 B 公司,若 B 公司完成的工程部分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整体无法按时交付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A 公司与 B 公司需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以确保工程质量与责任的有效落实。​

(三)相继运输中的连带责任​

在运输合同中,若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一旦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需承担连带责任。举例来说,甲与乙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乙公司安排丙公司进行其中一段路程的运输,若货物在丙公司运输区段受损,乙公司与丙公司要对甲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条明确了这一责任划分,保障了托运人的合法权益。​

(四)共同委托中的连带责任​

当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时,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甲委托乙和丙共同为其采购一批设备,在采购过程中,若因乙、丙的共同过错导致采购设备不符合要求,给甲造成损失,乙和丙需对甲承担连带责任。这在《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旨在促使受托人在共同处理委托事务时相互协作、谨慎履职。​

二、因侵权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

(一)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向任何一个或多个侵权人主张全部赔偿。比如,张三和李四共同殴打王五,导致王五受伤,张三和李四需对王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对此予以明确规定,以遏制共同侵权行为,保护受害人权益。​

(二)教唆、帮助侵权中的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若教唆者或帮助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促使他人实施侵权,仍积极为之,那么其与实际侵权人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甲教唆未成年人乙损坏丙的财物,甲应与乙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对这种行为的责任认定进行了规范。​

(三)共同危险行为中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但如果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同时向楼下扔石块,其中一块石块砸伤了路人丁,若无法确定是哪个人扔的石块致伤丁,那么甲、乙、丙三人需对丁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有效解决了此类情况下受害人的求偿难题。​

(四)分别侵权中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并且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比如,甲、乙两家工厂分别向同一条河流排放污水,每一家工厂排放的污水都足以导致河流污染,使养殖户丙的鱼大量死亡,那么甲、乙工厂需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对这种分别侵权但后果严重的情形作出了责任判定。​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情形下需承担连带责任。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况,却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将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某网络平台明知有用户在其平台上发布侵权内容,却未进行处理,那么该网络平台需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分别对这两种情形作出规定,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监管义务。​

三、特殊主体间的连带责任​

(一)合伙人连带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合伙经营过程中,若合伙组织产生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例如,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一家餐厅,因经营不善对外欠债,债权人可要求甲、乙、丙中任何一人偿还全部债务,之后该合伙人再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自己多承担的部分。《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明确了合伙人之间的这种连带责任关系,体现了合伙经营中风险共担的原则。​

(二)挂靠机动车中的连带责任​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个体运输户甲挂靠在乙运输公司名下,驾驶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损,甲和乙运输公司需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旨在规范挂靠经营模式下的责任承担,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

(三)买卖拼装、报废车中的连带责任​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拼装车和报废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法律严格禁止此类车辆上路交易,若发生事故,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比如,甲将自己拼装的机动车卖给乙,乙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甲和乙需对事故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对此作出规定,从源头上减少此类危险车辆带来的交通安全风险。​

(四)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甲非法占有乙保管的危险化学品,导致泄漏造成他人损害,若乙不能证明自己对防止甲的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乙需与甲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通过这一规定,促使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加强管理,防止非法占有情况发生。​

(五)建筑物等倒塌、塌陷中的连带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比如,某建筑物因质量问题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他们能证明自身不存在质量缺陷。《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保障建筑物安全,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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