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店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夫妻有连带赔偿责任吗
公司注销追加股东为被告的法律依据
法律客观:《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 *** 股权,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公司注销后该主体已经消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已经注销的公司不符合条件,无法起诉该公司。若该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足或者注销后有公司财产剩余的,可以起诉该公司的股东。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
法律依据:《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 *** 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分析:在起诉公司时,若要追加股东为被告,需满足以下条件: 股东存在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债务等情形。 法院可以根据职权追加股东为被告。
在股东损害公司利益、不按照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等情况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告到诉讼中来,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法律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哪几种情形?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合伙中的连带责任。因 *** 而承担连带责任。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2、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有,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公司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3、具体来讲,法律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4、连带责任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两个或多个当事人对同一债务或责任承担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八种可能产生连带责任的情形:共同侵权行为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这些主体应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实缴出资后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股东实缴出资后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公司经营有失当行为,股东可以被追究个人责任,除非他们证明已经尽到了审慎义务,并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在公司注册时,股东需要实缴出资以购买公司的股份。但实缴出资并不意味着股东对公司没有任何责任。如果公司发生了违法行为或者管理不善,股东可能会因此面临法律追责。
实缴后股东不承担债务。因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若是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实缴出资后股东是否承担责任 股东如实履行出资责任后,以股东的出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要分情况分析一般来说已经实缴投资的股东是在你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不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已认缴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法人是公司股东之一,且认缴出资并持有公司部分股权时,当公司出现债务的情况,只要履行完出资义务后就不会承担其余责任。反之,则应当在未缴足数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如何判断公司与股东之间人格混同?
1、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较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
2、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较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较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公司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和生产设备确以及财务的混同三个方面。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是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的重要证据。
3、股东的个人收益和公司的盈利不分,这混淆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可能表明人格混同。财产登记与使用情况:公司财产直接登记在股东名下,并由股东占有和使用,这进一步模糊了财产归属,是判断人格混同的重要标准。
4、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较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较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5、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在诉讼中证明人格混同的关键在于提供充分的证据,显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存在无法区分的混同状态。这需要通过转账记录、收据、账户交易明细等直接证据,以及合理的解释与证明,来支持人格混同的认定。同时,法院也会考虑股东对款项支出的合理说明,以判断是否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6、构成人格混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 更是直接规定了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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