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可以仲裁吗 债权人代位权 民法典
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的法律依据
法律客观:《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析产诉讼指法院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债务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依法代替被执行人(债务人)提起的析产诉讼。
法律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法律分析:执行标的物提起代位析产诉讼需具备对标的物的执行处分性权益,轮候查封不具备执行行为的生效条件,故此,轮候查封债权人不具备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条件。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 ,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在法律依据部分,文章指出了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法律基础,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以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对债权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
2、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律师解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等。
3、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代位权诉讼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一些
1、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注意以下问题: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债务人应当积极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若其怠于行使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则债权人有可能代位行使。
2、综上所述,代位权诉讼的注意事项主要集中在法律确认的债权、时效期间与担保权的相互关系上。确保债权的合法性、适时行使代位权以及在担保权与代位权之间找到平衡点,是成功行使代位权的关键。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当充分了解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自身权益的合法实现。
3、《民法典》对代位权诉讼的标的范围进行了扩充,允许非金钱给付债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已支持过如房屋等非金钱给付债权作为代位权的标的。但这些权利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自身权利。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也有可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但需注意权利的属性。
代位权与其他权利交叉时如何处理
代位权与其他权利交叉时如何处理现实中,除合同之债外,还有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无论债务的原因为何,只要是合法之债,到期之债,均可以与合同之债并列,成为代位权诉讼中两个债务中的一个,或者任何两种债务组合,都是《民法典》规定的本意。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处理应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代位权成立时,债务人的相对人应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在债务人存在其他债权人或进入破产程序时,应按债权比例确定清偿数额。债权人应关注债务人的债权情况,确保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受偿。
首先,根据《合同法解释》第73条,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其诉讼方式必须是通过法院,即代位权诉讼,不允许双方自行约定仲裁。同样,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的法律基础。
具体包括: 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判决丙直接向甲履行清偿义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禁止丙直接向乙履行债务,防止乙受偿后转移、隐匿财产; 未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执行程序中发现乙对丙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通知丙向甲履行。
财产保全之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的顺序是按照债权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执行的。在财产保全之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财产保全就自动转化为对财产的查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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