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立案必要条件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职务侵占是一种涉及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侵占公共财产的违法行为。对于职务侵占的立案,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以下是职务侵占立案必要条件的详细解析。
一、明确的职务关系
1.职务侵占:
案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涉案人员与公职机关之间的职务关系。被指控的人员必须是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只有具备明确的职务关系,才能将行为划定为职务侵占。
2.滥用职权:
是职务侵占案件中的核心要素之一。被指控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违法的方式占有、使用、处置公共财产,违背了其所担任的职务。这种滥用职权的行为往往表现为违法的支配、处分、调拨、使用公共财产的行为。
3.占有、使用、处分公共财产:
是对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被指控人员以违法的手段,占有了原本不属于个人的公共财产,或者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私利。这包括但不限于将公共资金、物资、土地等侵占为个人所有,或者违法处分公共财产。
4.违反法定程序:
职务侵占案件通常伴随着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被指控人员在滥用职权、占有、使用、处分公共财产的过程中,往往会违反法定的审批、核准、审核等程序,直接跳过合法程序,以非法手段达到个人私利的目的。
二、数额较大
案件的立案来说,涉案财物数额的大小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法律对于数额较大的职务侵占行为通常给予更为严厉的惩罚。具体的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但通常来说,数额较大是指侵占数额在一定的法定范围内,足以触发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明文规定最为重要的是,职务侵占行为必须符合刑法的明文规定。在中国刑法中,对于职务侵占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包括相关的罪名、刑期、罚金等。职务侵占的罪名可能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具体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罪名。
主观故意职务侵占的立案还需要证明被指控人员的主观故意。这表示被指控人员在涉及职务侵占的行为中是故意的,而不是出于无意识、疏忽或错误。证明主观故意通常需要调查证据、证人证言等多方面的综合分析。
在证据确凿在职务侵占案件的立案过程中,需要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涉案人员的违法行为。证据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等多种形式,这些证据需要有力地支持指控,并清晰地表明被指控人员的滥用职权、侵占公共财产等违法事实。
公益诉讼、检举揭发职务侵占案件中,公益诉讼、检举揭发是推动立案的一种重要方式。社会各界、公民组织、媒体等可以通过公益诉讼,向有关部门提供涉嫌职务侵占的线索,促使相关机关依法展开调查。检举揭发不仅是社会监督的一种体现,也可以为职务侵占案件的查处提供线索和协助。
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提供了一系列规定。相关机关在立案时需要遵循刑诉法的程序,确保立案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刑诉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初查、立案、侦查程序,以及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审理等程序。这些程序规定有力地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为职务侵占案件的立案提供了法定依据。
法定期限刑事案件的立案通常受到法定期限的限制。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的初查和侦查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如果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如果涉及的职务侵占案件符合法定期限的要求,相关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立案程序。
合法证据获取在职务侵占案件的立案过程中,相关机关需要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证据。合法证据的获取是立案程序的关键一环,不仅需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常见的合法证据获取方式包括搜查、调查、取证、勘验等手段。
立案还需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相关机关在调查和侦查过程中,需要全面、深入地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梳理各种证据,确保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掌握。只有案件事实清楚,才能够为后续的起诉、审理提供有力支持。
三、职务侵占罪的管辖视情况而定
(一)职务侵占罪一般由公安机关负责管辖,但如果发生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内的职务侵占行为,立案侦查的主体则由检察机关负责。
(二)我国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管辖原则上应当以犯罪行为地为主,即由犯罪嫌疑人公司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调查。这样的安排更有利于公安机关深入调查犯罪事实。
四、职务侵占罪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 事实条件:即存在犯罪事实或有客观、真实的证据证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所谓“有犯罪事实”主要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存在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并非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在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抓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二) 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予以惩罚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会予以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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