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分析及答案(继承法的案例分析题)
继承法案例分析,求解
1、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可知: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故20万元由丁继承、房屋3间由丙继承、汽车由乙继承。
2、没有之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3、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之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李某和王玲是同一顺位继承人,对王某的2万元遗产各继承1万元。诉讼费用由王玲承担。
4、李四死后楼层三间先分割一半给张三(夫妻共同财产),剩余一半作为遗产继承。遗腹子因出生后第二天死亡,故有继承权,所以剩余一半的遗产由张三及其孩子继承(题中没有交代李四是否还有母亲,故不作考虑)。
继承法案例分析
1、没有之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之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李某和王玲是同一顺位继承人,对王某的2万元遗产各继承1万元。诉讼费用由王玲承担。
3、分配方案一:王利不参加继承,高玉芳、冯小丽各得5万,冯仪、冯啸鸣各得3万。分配方案二:王利参加继承,王利、冯仪、冯啸各25万,高玉芳、冯小丽各125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4、在本案例中,明显的是女儿张丙没有继承人,应该是更先死亡的,至于父亲张乙和母亲王某系辈分相同,故同时死亡。
5、李四死后楼层三间先分割一半给张三(夫妻共同财产),剩余一半作为遗产继承。遗腹子因出生后第二天死亡,故有继承权,所以剩余一半的遗产由张三及其孩子继承(题中没有交代李四是否还有母亲,故不作考虑)。
6、冯强先死亡,推定冯长根先于冯勇死亡,冯勇最后死亡。冯长根有遗产9万元,有三个继承人(冯强、冯勇、冯仪),冯强的份额3万元由冯啸鸣代位继承,冯勇的份额3万元由高玉芳、冯小丽转继承,冯仪的份额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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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法定继承和遗赠的问题,甲因代位继承而享有其生父应继承的份额。甲的祖母将房产证交给甲,并为明确表示将此房产遗赠给甲。所以,甲和其叔父各占二分之一。
2、年9月,儿女们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 庭审中有以下的问题需要解决: 儿女们提出母亲的遗产就是房产,继承意味着可以进来居住。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假设王某妻子和女儿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首先,推定王妻先死亡,王女后死亡。
5、要求学员就地取材,通过选择本地区范围内一至两个婚姻继承法案例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大作业具体要求如下:1:作为素材的案例属于婚姻继承法的范畴2:案例素材要求来自学员所在地区的生活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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