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债权人起诉的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三十日内,态吵判起诉破产人,以便收回债权。如果碰竖债权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起诉,则视为放弃债权。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起诉的时候,破产案件已经结案,则该债权帆改人的起诉也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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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 *** 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之一条竖蔽数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 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并前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 *** 的财产;(四余首)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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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修改《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1.将引言修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2.将第四条修改为: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弊物的分割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租扒液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 *** 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将第三十条修改为: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 *** 给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 *** 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二) *** 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5.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 *** 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此蔽付了 *** 价款,但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 *** 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 *** 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二) *** 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6.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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