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2003)

上海生育政策有哪些变化?

教育成本、养育成本和房价依然是影响生育意愿和生育水平的三大因素。为了解三孩生育政策下上海市育龄妇女生育状况、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和上海社会科学院联合开展调查,抽样涉及对象为全市16个区20-49周岁常住育龄妇女,最终获得有效样本数19314份。

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与人口发展研究所周海旺研究员介绍,在已生过孩子的调查对象中,上海户籍育龄妇女二孩和三孩率低于在沪外省市育龄妇女,其中上海户籍育龄妇女二孩率不足13%,在沪外省市育龄妇女二孩率接近三分之一。本次抽样育龄妇女总体生育意愿多为1个,在沪外省市户籍育龄妇女生育意愿显著高于上海户籍育龄妇女。住房面积越大生育意愿越高,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生育意愿更低。在不打算生(再生)孩子首念的原因中,养育成本(吃穿用)、教育成本、房价是最主要的三大原因。

上述调查还发现:无论生育几孩,其衣食住行支出均占其总支出的比重更高,其次是教育支出;上海户籍孩子衣食住行、兴趣班和学业辅导支出普遍比在哗芹段沪外省市户籍孩子高。

周海旺对此建议,应加大社会倡导力度,逐步形成与三孩政策相适应的新型婚育观念,并通过不断完善住房、教育等生育相关配套政策,加大财政投入,提高生育福利,完善就业保障和生育保险制度,降低企业雇佣女性员工所产生的生育成本,保障女性合法权益,大力发展托育事业,减轻家庭育儿负担,打消育龄家庭的后顾之忧。

当前,初婚年龄不断推迟、未婚未育女性人工流产率居于高位是抑制生育水平、导致总体生育力下降的重要因素。

英国皇家妇产科学院荣誉院士程利南教授、上海大学亚洲人口研究中心暨人口研究所陈蓉副研究员等指出,基于最近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和日常生育统计数据分析发现,年轻人推迟结婚的趋势也很明显。在婚内生育仍为主流的中国社会背景下,晚婚即会导致晚育,结婚的不断推迟会导致初次生育时间的不断延后,客观上降低再生育行为的发生概率。与之相对的是居高不下的人工流产数。临床证明,多次人工流产对女性生育力影响较大,这也是国内不孕不育发生率逐年增高的主要原因之一。

加大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力度,将生育力保护与修护“关口前移”刻不容缓。

海军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生殖医学中心颜宏利教授等指出,从2020年全国大学生性与生殖健康调查结果来看,当代大学生普遍性观念较开放,而性知识较缺乏,只有一半左右的同学表示在学校接受过正规的性教育,还有将近20%的同学不清楚自己是否在学校接受过性教育。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生殖健康理念,学校社会都有责任也有义务面向育龄储备人群尤其是大学生开展生殖健康科普,树立青年群体生育力保护意识,将生育力保护与修复关口前移,助力改变群体生育力宏观趋势。

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和相关科室应随着生育政策的调整、生育需求的改变及时“升级换代”。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戴继灿教授等介绍了男科医生在保护人群生育力中不可或缺的作用。近20年全球乱誉数据显示,男性不育症发病率整体呈增高趋势,我国男性总体生育水平也呈逐年下降趋势,男性生育力保护,可以通过医学科普教育、生活方式和环境因素干预、自精冻存、药物干预、手术治疗、分子生物学技术应用手段,对面临或处于不育风险的男性提供帮助,为其产生遗传学后代护航。男科医生是男性生育力保护的主力军,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具有独立男科的综合性医院仍然少之又少,在男科专科人才培养、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特殊人群生育力保护、临床科研和应用转化,以及行业监管等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痛点和难点。

复旦大学人口研究所任远教授提出,在施行三孩生育政策的当下,需要“升级计划生育”。当前人们生育意愿平均是生育1.6-1.9个子女,已低于政策允许的“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而生育打算低于生育意向,人们的生育结果也低于生育打算。这表明存在着家庭夫妇具有生育意向,但是没有生育打算和生育行为,或者有生育打算和希望怀孕,但是最后没有生育结果的现象,即人们生育不仅存在“不想生”“不敢生”,也存在着 “生不出”的现象。这意味着生育政策也要应对“生不出”的问题,对生育力保存科研攻关和技术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要求计划生育制度需要回归到家庭计划的基本原则。

上海之一妇婴保健院计划生育科何晓英副主任医师等对女性生育力保护相关工作进展及成效做了详细介绍。她指出,除年龄因素、病理因素、生活习惯和环境因素外,目前对女性生育力影响比较明确的是医源性因素,最常见的医源性损伤是人工流产。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一级巡视员、市计生协常务副会长张梅兴认为:“在总体生育水平日益下降的今天,要重视育龄期及育龄前期生育力保护的重要性,积极传播生育力保护与健康生育科学知识,促进学术繁荣,推动生育力保护的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助力提振生育信心、提高育龄人群总体生殖健康水平和人口整体素质。”

上海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2022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可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兄乱雀付;无用人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乡) *** 、街道办事处支付。

持有光荣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办理退休手续时,对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在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

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羡早60周岁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 *** 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可陪伍按规定在退休或到指定年龄时领取1万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上海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

根据上海新修订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在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农民在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其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分配面积。

(三)在年老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2003)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区卫生健康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民政、统计、教育、市场监管、药差做品监管、房屋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 ***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 *** 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 *** 人员。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配咐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第九条 市和区人民 *** 根据上一级人民 *** 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 发展改革、卫生健康、统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开展人口总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结构、人口迁移等人口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综合调控决策提供依据。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 *** 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第十二条 市人民 *** 对区人民 *** ,区人民 *** 对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任务情况进行考评。第十三条 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 *** 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第十四条 市人民 ***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确定人口发展规模,调控常住人口总量。

市和区人民 *** 应当完善生育调节政策,建立常住人口流入流出调控机制,合理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第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 *** 虚卖衡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时,应当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引导城乡人口合理分布。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和实施产业、住宅、交通、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专业规划时,应当与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相适应。第十六条 本市制定、实施的生育调节、人口迁移、人口流动等制度和措施,应当有利于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母婴保健工作,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本市提倡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孕产期检查。市人民 *** 应当制定有利于公民自愿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孕产期检查的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提供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以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医疗卫生机构在为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孕产期检查时,应当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并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预防和减少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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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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