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住所冲突)

民通意见的正文

【法规标题】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更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乎闷慎】

【颁布时间】1988-1-26

【部分条款失效】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罩樱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 1988年1月26日更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全文】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1月26日更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岁敬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民法通则的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否废止?还是其中部分废止?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数桐问题的意见共两个版本,分别是(2008年12月24日戚毕慧修正版)和(1988年4月2日试行)。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高答见(1988年4月2日试行)于2008年12月24日废止。

因其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更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统治集团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参考资料:中国 *** 网网页链接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住所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

更高人民法院胡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物举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罩做碧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在是否有效

因为从2017年10月1日起,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经生效,取码庆代原来的《民法通则》。在母法已经迟兄握失效的现实意义上,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尘皮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在当然已经无效了;就是我在9月的民事案件庭审中,关于时效(民法通则是规定两年)问题的争辩,也因法院要在2017年10月1日后判决的,法官要依据《民法总则》规定三年时效的,也将时效责任问题在辩护时失效。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的规定是否还有效?

有效。

但该条款规定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该条款不适用企业法人之间的借贷。目前关于自然人、法人之间借贷的法律是《合同法》,还有司法解释《更高人民销含槐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扩展资料:

《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老缓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之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亏友本规定。

参考资料:

百科-民间借贷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海报

上一篇 婚姻律师在线咨询(婚姻律师在线咨询网站电话是多少)
下一篇 律师法修改(律师法修改建议)

长按图片保存到手机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住所冲突)

【法规标题】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正在为您获取最新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