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不要调解结案的简单介绍

千万不要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千万不要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千万不要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对人体造成损害时,公安机关就会对受害者进行伤害鉴定,鉴定完毕之后就希望小事化了,签署和解协议,下面为大家分享千万不要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千万不要签订执行和解协议1

一、强制执行一般不要和解是不是?

强制执行要不要和解主要看当事人的意愿。强制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双方可以订立执行和解协议,确定债务履行数额及期限的和解方式,并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强制执行。和解只能在执行前和尺塌执行中进行,执行后是无法进行和解的。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二、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和方式是怎样的?

(一)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1、申请

发生法律效信扰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 *** 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在法院的裁定结果出来后,被执行人不按照裁定的结果来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强制执行的程序,一般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变卖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等。

千万不要签订执行和解协议2

一、 要在执行内和解,不要执行外和解。

什么意思?就是双方不要私下签订和解协议。

有一个很经典的案例,大致情况是这样的:

夫妻二人共同申请执行一家公司,期间男方生病成植物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女方继续申请执行,经过协商,女方和被执行的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这时候,夫妻二人的女儿以法定 *** 人的身份申请法院继续执行该公司,法院同意继续执行。公司就不服了啊,我跟你妈都签了和解协议了,况且都履行完毕了,你还来执行 *** 啥?公司就上诉到中院,中院维持。公司不服,上诉到高院,高院支持了公司,这女儿不服,告到更高法,更高法最终支持了这女儿的诉求。

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双方私下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我们来看《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滑困旦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根据以上法律可以总结出三项:

1、执行和解协议必须双方自愿。

2、执行和解协议必须是书面

3、要经过法院

4、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

二,预防和而不解的情况:

1、要防止执行法官为了结案,避免案件超期限,极尽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不审查和解协议是否能够落实,造成和而不解的情况。

强迫和解,这种情况还是存在不少的。

执行和解与法院的调解不同。

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任何第三者参与,它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只要不违背法律都应允许。

而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动员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为解决其争议的活动,法院不得主持调解。

为此人民法院在审查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应分别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以验证双方对和解协议的达成及内容是否真实意愿。

2、要防止被执行人的拖延战术。

部分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往往并非真心与申请人协商,主动找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是为了以和解协议的.名义,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故,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执行人员不应将案件束之高阁。

申请人也不能坐等,把希望全部放在被执行人良心发现,主动履行上。

应随时关注被执行人的动态和消息,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的,应及时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三、因执行和解协议,反而增加另外的诉讼成本。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不履行怎么办?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1、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2、 另行起诉

麻烦不?很麻烦。

风险在哪里?

如果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法院把之前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给解除了、被执行人在此期间转移了财产,那么恢复执行后就会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或者法院干脆就不给恢复执行程序,这对申请人会是极大的被动和不利。

如果双方对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有歧义,那么还要采取另行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无疑会给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和折腾。

所以说,签执行和解协议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如果非要签,那么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各事项也要约定的非常的清楚,避免一些可能会出现的风险。

执行案件要比诉讼案件复杂的多、它并不像很多人想象的那样,把案件交到法院,自己什么都不管,坐等拿钱了。它变化难测、随时都可能出现意外状况,容不得半分松懈,往往要比诉讼案件付出更大的精力和心血。

千万不要签订执行和解协议3

轻伤千万不要签和解协议

并不是千万不能签订和解协议,但对于事故赔偿不清晰的情况不要去签,例如涉及人身伤害的情况就不要和解,多数受害者都希望快点拿到钱,眼光看着不长远,只顾眼前的利益,就很容易出事。虽然有些案件可以简单快捷用钱了事,但只对于事故赔偿清晰的情况。

若涉及人身伤害,病情是一下检查不清楚的,可能后续又会出现新的伤情,就无法向肇事者索要赔偿了。轻伤和解不能刑事和解原因可能是当事人五年内出具有故意犯罪的历史,就是有前科的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轻伤达成和解后能不能反悔

轻伤可以定故意伤害罪了,既可以调解,也可以刑事拘留,并且可以以故意伤害罪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检察院不提起公诉,为自诉案件。

既然已经调解,还签了协议的话,如果签的协议中书面明确不要求追究法律责任的话,检察院如果非必要一般不会另行提起公诉。

欠钱千万不要诉前调解

欠钱千万不要诉前调解

欠钱千万不要诉前调解,现在社会上的借款纠纷也是非常多的,因为欠钱不还的人实在是太多了,对付这肆雹样的人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制裁的,下面为大家分享欠钱千万不要诉前调解。

欠钱千万不要诉前调解1

诉前调解包括两种情形,一为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一为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

调解制度主要包括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个部分。法院调解又称司法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对民间纠纷当信帆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活动。他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

由三种调解的概念,可以看出,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他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审理活动,其形成的调解文书具有强制力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其性质是合同。

而实践中,诉前调解的重要特征则在于:调解程序的发生在提起诉讼之前,所以可以看出诉前调解不应属于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人民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滑雹雹,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欠钱千万不要诉前调解2

一、欠钱调解好还是判决好?

法院的调解好。因为能借给钱。证明两个人还是很有感情的。调解的原因就是希望能够各自让一步。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如果有法院进行判决。很可能两个人的关系已经恶化,没办法进行调解。需要法院强制性的判。

一般判决钱法院都会调解,调解不成的会有法院判决。一般调解都是兼顾两方意见进行磋商,可能债权人要牺牲少部分利益,但是效果是:见效快。比起判决债务人执行积极性相对较高。判决更多的体现法理的公平,但是被告抵触心里相对大一些。

二、处理借贷纠纷应贯彻以下原则

之一,借用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履行返还义务,即向出借人返还与借用物种类、数量、质量相同的物;出借人不能要求返还借贷的原物;如果由于客观原因,借用人不能返还实物时,可用与借用物实际价值相同的物代替或用金钱返还。未约定期限的,出借人可随时提出偿还期限,但应给一定的宽限期,允许借用人作偿还准备。

第二,出借人可按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借用人收取利息。利率必须合理,禁止高利贷和“利滚利”。

第三,出借人由于故意或过失,没有把借用物本身存在的、足以损害借用人的故障告知借用人,致使借用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借用人在借贷期间不得不支出的、确实是为保存借用物所必须的、由于紧急情况又无法通知借用人的非正常支出原则上由出借人承担。

因借用引起的债务纠纷

处理借用纠纷应贯彻以下原则:

之一,借用人应按期返还所借的原物,并应保持借用当时的状态。

第二,借用人在借用期间,对借用物负完全的保管责任。

处理借贷纠纷的案件,应该按照一定的准则进行,借用的物品应当按照原本的状态归还,而且有保管对应物品的义务,如果武平丢失,应该承担赔付的责任,在诉讼中,法院倡导调解为首,能自行调解可以节约资源。

欠钱千万不要诉前调解3

一、债务人欠钱调解好还是判决好?

这个问题不是法定的,调解也不是强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调解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七条 调解书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 *** 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债务纠纷法院调解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法院调解是诉讼内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的方式比较多,如民间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等,但是除法院调解以外,其他方式的调解都不具有诉讼的性质,其所达成的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法院调解作为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调解过程中,审判组织扮演着较审判模式中更为积极、主动的角色,从而使调解带有浓厚的诉讼性质。同时经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在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等同的效力。

2、法院调解,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和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并且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法院调解的权威性双方当事人对该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认同。

如果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愿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人民法院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否则便会使法院调解丧失其存在的基础。同时,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始终,之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都可以适用调解;开庭审理前可以进行调解,开庭审理后、判决作出之前也可以进行调解。

3、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在我国“审判模式”和“调解模式”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两种基本形式。调解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诉讼终结的法律后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对调解协议提出上诉,其提起再审的理由也受到严格限制。

三、欠钱不还怎么起诉?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制度并没有规定过在债权人起诉以后,法院必须要用调解的方式来处理债务纠纷,不过,如果原告和被告均接受人民法院的调解,而且已经在调解书上签字,在签收调解书以后,调解书当即发生法律效力,对调解书是不能上诉的。

千万不要签订和解协议?交通事故不和解谁吃亏

;     并不是千万不能签订和解协议,但对于事故赔偿不清晰的情况不要去签,例如涉及人身伤害的情况就不要和解。

      多数受害者都希望快点拿到钱,眼光看着不长远,只顾眼前的利益,就很容易出事。虽然有些案件可以简单快捷用钱了事,但只对于事故赔偿清晰的情况。若涉及人身伤害,病情是一下检查不清楚的,可能后续又会出现新的伤情,就无法向肇事者索要赔偿了。

      

交通事故不和解谁吃亏

 余氏     交通事故不和解的话,双方都吃亏。若受害一方经济受到损失时,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通过法律上述的形式来索要赔偿。那么根据相关流程,起诉到拿到赔偿也要一定的时间,通常要一两个月左右。若与肇事方和解的话,能够快速得到对方保险公腊碧司的赔偿。

      对于肇事方来说,不和解的话,此次交通事故案件就无法结案,会影响到车辆的年审、过户的问题。若公安机关交通部门需要对此交通事轮毁举故进行查证,可能会扣留车辆及行驶证,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滞纳金。

      

交通事故怎样和解才能不吃亏

      首先当事人要了解交通事故后所要赔偿的项目及金额是如何规定的,以此作为和解的基础。其次要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心理,双方当事人都希望快速解决赔偿问题。受害方希望尽量多的赔偿,而责任方尽量少些赔偿,双方协商出一个尽可能达到心理预期的一个的赔偿款。当然不同的当事人也可能有不同策略及想法。

千万不要诉前调解被告如何提起调解

千万不要诉前调解被告如何提起调解

千万不要诉前调解被告如何提起调解。生活中是很容易和他人发生纠纷的,在现实生活中判消,针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很多时候诉讼至法院之后,往往是会先进行调解的,下面看看千万不要诉前调解被告如何提起调解。

千万不要诉前调解被告如何提起调解1

诉前调解包括两种情形,一为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一为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调解制度主要包括法院调解、

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个部分。法院调解又称司法掘厅知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政策、法律,

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

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活动。他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由三种调解的概念,可以看出,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他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审理活动,其形成的调解文书具有强制力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

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其性质是合同。而实践中,诉前调解的重要特征则在于:调解程序的发生在提起诉讼之前,所以可以看出诉前调解不应属于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人民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都要先去法院起诉立案,然后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可以进行调解,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调解,最后只能通过判决结案。有的法院有诉前调解程序,去法院立案庭,有专门的法官负责。

提交书面手续即可受理,且不用交诉讼费。但诉前调解不成时,再转入诉讼程序。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千万不要诉前调解被告如何提起调解2

一、法院调解主要步骤

(一)法院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开始

法院调解无伏余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二)法院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进行

法院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

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 *** 人或者法定诉讼 *** 人签名。

(三)法院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结束

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二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二、法院劳动调解后还能起诉吗

法院调解书一经签收即生效,无法撤销,可以申请再审。

法律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书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所以一般情况下你是可以反悔的。但是,如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自双方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可以反悔。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法院劳动调解后在调解书签收之前可以起诉,但是在签收以后是不能反悔也不可以起诉的,只能申请再审。

三、法院调解存在的问题

职权主义浓重,影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和解。”

由于调解过程中法官的主导作用,导致了法官的作用大而当事人的作用小,法官主动而当事人消极,法官权力大而当事人权利小的职权主义诉讼格局,法官的中心地位决定了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事实能否查清楚。

决定了在包含复杂法律问题的案件中能否正确运用法律,这其中或因法官素养不高(体现为执法不公,偏袒义务人方),或因法官功利心驱使(体现为尽快结案),或因趋利避害影响(表现为不敢下判,害怕上诉改判、

影响个人业绩),调解往往是以权利人(通常是原告)和向义务人(通常是被告)作出单向让步,也就是说,让有理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某些权利,作出让步,以求得案件解决,从而造成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不足,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反悔权没有适当限制,使得调解权被滥用

调解原则是中国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原则,贯穿于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法院调解可在诉讼中结前的任何价段进行,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可分为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等。这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可以多次提出调解或终止调解,进入诉讼,从而给恶意拖延提供了机会。

忽视了程序公正

程序对审判而言具有特殊的意义,不仅审判的前提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步骤进行,任何程序上的违法都可能导致判决的无效。程序的严密而合理的设计保证了审判和判决的公正性和可依赖性。

调解调解四、调解效力不稳定

调解调解

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法院调解是一项严肃的司法活动,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协议,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磋商的结果,也是法院 *** 调解书的直接依据,如果允许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并进而可以拒签调解书,将使法院裁判文书的效力受到当事人意志的左右,诉讼行为的严肃性受到挑战,司法权威亦受到严重损害。

违背了诉讼效益的原则。当事人在诉讼调解过程中的草率行为,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加大了诉讼成本,造成恶意拖延的当事人有机可乘。

损害了善意调解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恶意当事人参与调解,使希望能够妥善解决双方存在的争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只是借助协议拖延诉讼或达到其它个人目的,善意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得到履行的合理预算就会落空。

千万不要诉前调解被告如何提起调解3

原告被告法院是怎么调解

法院调解相当于组织双方对相关利益进行相互妥协,必然如谈判一样有讨价还价的过程。尽管是法院组织,但是和解毕竟是双方的事情,因此法院不可能强制介入去制定一个标准。调解成与否在于当事人双方的让步程度。

法院的调解模式一般会有两种,一种是当面调解,顾名思义就是让双方陈述各自的要求、理由,不一定是法理,也可以是情理,法院法官在了解双方争议焦点之后会同时做双方的工作;一种是背靠背调解,就是分别让一方回避、

与另一方面谈,陈述利害、了解当事人真实想法;现在法院一般都是两种模式结合起来进行调解。调解相对审判来说没有那么严肃,法官也一般不会完全依据死板的法条来做当事人工作。需要一定程度的辩论,但是主要还是围绕赔偿问题。

调解成功的话法官会当场 *** 和解协议,并且快的话会当场送达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具有相当于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书义务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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