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房屋遗产有诉讼时效吗(最新民法典房产遗嘱继承程序及费用)

房屋遗产诉讼时效是多久

房屋遗产纠纷的 诉讼时效 是三年,因为法律对于房屋遗产纠纷的诉讼时效并没有特殊规定,所以这种纠纷就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三年的诉讼时效。 这个诉讼时效自 继承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困余察侵犯之日起计算。 《 民法典 》第汪茄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 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毁裂求支付 抚养费 、 赡养费 或者 扶养 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房屋遗产继承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房屋遗产继承诉讼时效是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晌伏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形则中止诉讼时效:

1、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拿伏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2、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消谨携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房产遗产继承不受诉讼时效

房产遗产继承不受诉讼时效

房产遗产继承不受诉讼时效,在我们现在的社会中,有很多的财产问题,特别是遗产方面的是特别多的,很多人对于房产遗产都不是特别的了解,那么,房产遗产继承不受诉讼时效大家知道吗?

房产遗产继承不受诉讼时效1

从遗产继承诉讼的时效上来讲,有三个重要的时间点:六十天、三年、二十年。

从老一辈留下来的房产继承上,不受时间限制。

以下分别就这这两个方面,做一个说明:

遗产继承中涉及到的诉讼时间节点

遗产继承中涉及到的诉讼,归根结底还是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这里涉及到三个重要的时间点:

1.六十天。

依据《民法典》中有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芦庆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也就是说:如果涉及到有遗嘱、并且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不是法定继承人的,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在知道这件事之后的六十天之内(《继承法》中规定的是两个月),必须做出接受表示,否则视同放弃。

所以,如果是属于遗赠性质的遗嘱继承、超过了这个时间点没做出接受表示,而又想得到财产,就没办法了——无法再提请诉讼——视同主动放弃。

2.三年。

在最新《民法典》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简单解释就是:

如果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从这个时间点开始算起,在3年之内要提请诉讼。如果超过了3年,就不能再提请诉讼。除非有特殊原因(例如,得知之时患病无法提请诉讼)。

另外提示一点:

之前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上,《继承法》规定是二年,而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所以就产生了模糊:到底是以哪个为准?是以总则为准,还是以《继承法》这个“细则”为准?

这次在《民法典》中做了统一:按照三年执行。

3.二十年。

还是依据上述一百八十八条。

如果发现自己利益受到侵害了、超过了20年都没有提请诉讼,将不能再提请诉讼。

那么,针对2、3这两种情况,如果超出时间点要求、无法诉讼了怎么办?

这时候,只能按照有关继承的法规要求执行——有遗嘱且遗嘱合法有效的,按照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执行。

房产继承,有时间限制么?

房产只要属于去世人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就能被继承,不受时间限制。除非房产(财产)灭失了。

房产遗产继承不受诉讼时效2

继承人间的房屋遗产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此时继承已经完毕、继承权已经实现。其后的房屋遗产权属纠纷是物权纠纷而非继承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继承权虽因身份而产生但具备取得遗产的权能,因而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当遗产为物时,就存在与物权产生冲突的可能。但实践中,由于放弃继承情形的存在,继承权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取得资格,也即对遗产物的或然性所有。而我国法律设置的拟制继承,显然有助于消除此种权利的不安定状态。申言之,通过法律的拟制,将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从而加快了遗产物的继承过程,将待定的物之或然性取得变更为确定的物之必然性共有。在这一过程中,以“取得”为特征的继承权纠纷也被技巧性地转化为以“确认与分割”为特征的物权纠纷。

 枝腊  此过程大致存在三大步骤:

一是继承的拟制接受或称继承的拟制完成,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陪搭握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是确定继承之物的权利状态,《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三是依照一般物权纠纷的相关法律,根据当事人的诉求作出相应裁判。

在案件性质被确定为物权纠纷后,时效的探讨已失去实践意义。这是由于我国主流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只约束债权请求权,目前立法未对物权进行特殊时效限制,并且也欠缺取得时效制度。但若进一步讨论,各类物权纠纷不适用时效的原因则不尽相同,常见的物权确认诉讼与物之分割诉讼,分属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分别对应权利体系中的支配权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是其性质使然。而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对应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三大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原因是我国制度的立论基础不同,域外立法明文规定时效制度同时约束物、债两类请求权者并不鲜见。

房产遗产继承不受诉讼时效3

《继承法》是1985年通过并生效的,而《民法通则》是198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对《法通则》颁布生效以后怎样适用这两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作出了司法解释:“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这条司法解释有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在继承权被侵害时提起继承诉讼的时效适用《继承法》第八条关于2年或20年的规定;

第二,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接受继承但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不适用《继承法》关于继承权的诉讼时效,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共同共有的所有权保护的诉讼时效;

第三,继承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关于房产继承的诉讼时效的规定与《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是相冲突的,两者不协调。这表现在:一方面,从《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字面看,显然是指自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期限界满后,权利人 (房屋继承人)便丧失了起诉权(当然就更谈不上以受理为前提的胜诉权),适用这一条规定,就必须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前即发现时效已届满的)或裁定驳回起诉(在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时效已届满的);另一方面,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规定的“不予保护”的字面看,显然权利人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丧失的只是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胜诉权,其实体权利的现实存在并不因此丧失,而且权利人仍享有起诉权。当适用《民法通则》这两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来处理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起诉时,必须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同时,二者的冲突之处还表现在这两种诉讼时效的期限起算日期也是不相同的。继承的20年诉讼时效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中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是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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