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校园(民法典校园欺凌法律条例)

2023-04-20 法律资讯 民法典

民法典关于校园暴力的规定

法律解析:

民法典 校园暴力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第三人侵权导学生在学校受伤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校厅宏段园欺扮誉凌是发生在校园内外、以学生为参与主体的一种攻击性行为,它既包括直接欺凌也包括间接欺凌。校园欺凌不等同于校园暴力,校园暴力包含校园欺凌,而校园欺凌是最常见的一种校园暴力。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绝春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民法典校园欺凌法律条例是什么?

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慎陆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宽茄顷【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纳念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校园欺凌法律条例的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校园欺凌条例具体如下:

1、对于校园欺凌和暴力构成犯罪镇迅的,司法机关要根据案件事实、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方面,依照法定的标准来认定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学生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御散此虽然因不满十四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建议公安机关会同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育;

3、对于已满十四周岁掘悔不满十六周岁的学生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学生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少量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要加强对其进行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

4、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追求精神刺激,多次对其他学生强拿硬要、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校园(民法典校园欺凌法律条例)

民法典校园侵权责任如何划分

民法典校园侵权责任的划分是幼儿园、学校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人原因造成伤害的,学校承担补指轮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握悔,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唯皮信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对学校事故和责任的规定

法律分析:认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学校是否有过错。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所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仔颂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念启郑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旁铅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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