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公职监护人的范围有哪些(公职监护制度)

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包括什么

法定监护人 的范围: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 监护人 。 2、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是哪些?

(1)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2)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3)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 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 民政部门。 (4)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公职监护人的范围有哪些(公职监护制度)

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什么?

一、 法定监护人 的范围和顺序    依照《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 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祖父母、外祖 父母; (2)兄、姐。 依照《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 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 在诨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 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二、法定监护人的设立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1.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作监护人。 2,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作监护人。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作监护人。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作监护人。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作监护人。 3。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其要件为:不能依照当然设立和协议设程序产生监护人,尤其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由主管组织指定。关于主管组织,《民法典》规定是未成年人父、 母所在单位(当夂母不在同一单位时,则由两个有资格指定的机关指定〉,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指定单位为解决监护争议依法指定监护人时,只需将指定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 通知被指定人,该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应依法承担监护人的职责。但是,主管组织的指定,不是终局性的。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诉诸法院裁判。 如果被指定人对该指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指定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 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指定监护人的原则采取特别程序进行审理,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法院为指定监护时,原则上应依顺序并同时考虑是否对被监护人有利。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27条第3款或者第28条第2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监护人需要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还要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等等。 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如果监护人不负责,没有履行对监护人的合法义务,其他拥有 监护权 的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取消其监护权。

监护人的范围和职责

监护人的相关规定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对被监护人的管理和教育义务;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_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_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_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_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是什么?

法定监护人 范围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有什么范围

法定监护人有以下范围:1、如果被监护人是未成年的,其法定监护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2、如果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其法定监护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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