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烟叶(民法典关于吸烟的规定)

2023-04-11 法律资讯 民法典

大学校园超市里违规卖香烟给学生怎么办?学校规定大学不能吸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5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第59条等法律规定,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禁止卷烟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等法律规定。同时,《民法典》第17条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年龄作出具体的界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也就是说,年满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活动。因此,超市经营者向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校大学生出售卷烟的不能视为违法因素,不应受法律的限制。(注 明:“周岁”年龄是以自然人出生的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针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大学生在校园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已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章)第18条第1款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

第五条第二款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

第二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民法典烟叶(民法典关于吸烟的规定)

惠民政策有什么?

1.为让所有孩子都能上得起学、上好学,高度重视教育发展和教育公平,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全国农村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国家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农村1.5亿中小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普遍减轻。推行“一费制”,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十一五”时期中央财政将投入100亿元,实施农村初中学校改造计划,地方政府也要相应增加这方面的投入。

2.对减轻农民负担和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历来十分重视。2004年3月,总理在两会上宣布:“除烟叶外,取消农业特产税,每年可使农民减轻负担48亿元。从今年起,要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宣布:延续2600多年农民种田交税的历史终结了。2006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支出3397亿元,比上年增加422亿元。

3.党的十六大提出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今年8月,《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下发各地执行。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都已部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预计年底前将实现农村低保制度全面建立、低保金发放到户的工作目标。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城市低保资金补助力度,由2000年的8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151亿元,覆盖人数由2000年的400多万人增加到目前的2200多万人,基本实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

1.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2.解决农民工问题

3.农村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

4.取消农业税

5.基本卫生保健制度覆盖城乡

6.形成积极就业政策体系7.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 好像现在农村没有耕田了,老年人每月发放养老补贴

以上都是

你好,我想问一下,商家向未成年人售卖香烟违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第59条规定,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同时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警示标语、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消费者出示身份证件。

如果,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者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警示标语;或者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等违法事实确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第123条规定,由烟草专卖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

第五条第二款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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