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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法(遗产法律规定)

2023-04-09 法务资讯 案件

中国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行政法规有:《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另外各地有不同的地方性法规,建议查阅当地人大网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遗产法(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

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

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

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

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

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

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

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

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

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

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

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形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

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

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

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

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

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

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

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

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嘱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

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

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定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

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

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

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

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

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遗产法是怎么规定的

遗产法是怎么规定的《民法典》对于遗产的规定是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有遗赠扶养斗弊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遗产;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财产;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遗赠的,则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对遗产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空并族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蔽帆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产法(遗产法律规定)

遗产法中的遗产处理原则

法律主观: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分割遵循的原则有:1、均分原则,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2、照顾原则,即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适当多分遗产。3、特殊原则,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配适当的遗产。

法律客观: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规定情形,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的法律性质、流程以及适用法律等一直是保险理论和实践中困扰已久的问题,其原因在于,现行保险法第64条规定存有诸多模糊和歧义之处。基于此,保险法修订案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第65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我们认为,保险法修订案从立法角度明确了保险金与遗产法律关系,有助于厘清争议,纠正误区,并正确指导实践。一、明确区分保险金和遗产的法律性质。我们知道,遗产与保险金概念不同,法律性质迥异。保险法中的保险金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标准,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赔偿或者给付的金额。保险金因特别法律关系(保险合同)而产生,有特别受让对象(被保险人、受益人)。而遗产,依照《继承法》,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收入等7项。现行保险法第64条规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从条文逻辑上考察,存在几个模糊之处,继承人是受益人吗?保险人给付的究竟是保险金还是遗产?这笔保险金是否需要交纳遗产类税?是否需要提前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和税款?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如果是法定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全部继承人?继承人领取保险金需要履行那些手续?保险法修订案明确了在规定情形下,保险金为继承法意义下的遗产性质,继承人不是受益人,并明确保险人需要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给付方式和要求履行给付义务。二、明确遗产处理适用法律标准,防止法律冲突。依照现行的保险法规定,保险金成为遗产后的处理方式是,保险人直接将保险金给付继承人。但是,我们知道,遗产继承是很复杂的过程,涉及的关系人包括死亡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等,《继承法》第四章专章就遗产处理进行规定,作为遗产的保险金究竟最后给谁,需要按照遗产处理的现实来决定,如此,就产生了保险法和继承法的冲突,让保险实践左右为难。保险法修订案给出了答案。三、明确法定继承人不能被指定为受益人。我们知道,日本和我国台湾保险立法和实践都承认可以直接指定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而我国许多保险公司在保险实践中也认同这样操作。我们认为,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是不支持这种模式的。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保险法修订案对上条规定没有修改),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只承认指定特定受益人(1人或数人),不承认指定所谓概括受益人(如法定继承人),如果投保单上写明指定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应该推定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不明),保险金当作遗产来处理。保险法修订案相关规定明显支持这样的观点。有人认为,保险金是被保险人通过特殊的制度来对后人的进行安排,不应该被清偿债务或者被征收税金。我们认为,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国法律体系和社会现实,对相关利益进行科学且合理的制度平衡,理由如下:其一,保险金特殊的功能(安排后人)已经完全可以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指定特定受益人时得到满足,如果不指定,可以推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放弃权利;其二,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其三,保险金当作遗产先清偿债务也有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过分夸大保险金规避税收和债务功能,并不有利诚实守信和正直和谐社会风气的培养,甚至容易滋生道德风险(如日本常出现为谋取保险金而自杀的现象);其四,如果我们支持在投保单上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那保险法第64条规定,“因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为遗产的规定”,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和价值,因为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在投保单载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推定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如此又能规避税收和债权人,百利无一害,不亦乐乎。

新遗产法房产怎么分配

法律分析:1、先将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

2、先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他的父母(如果还在的话)、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然后再依照这种规则继承后去世一方的遗产;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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