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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调解后伤情加重可起诉吗(在派出所调解后验出轻伤还可以追究吗)

2023-04-09 法律资讯 司法

派出所按治安案件处理后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诉做伤情鉴定?

当然可以,应该说派出所也是司法机关,但是派出所调解的案件只具有合同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双方不按调解协议执行,那就只有到法院起诉了。在公安受理案件24小时内就可以做伤情鉴定的,如果在打架后出现了受伤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在伤情稳定后再进行鉴定的,一般情况下伤情鉴定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

法律分析

伤情鉴定流程是什么:1、委托:(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3、初次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4、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5、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派出所调解后伤情加重可起诉吗(在派出所调解后验出轻伤还可以追究吗)

我昨天被人打了经过警察调解以后我今天的伤情加重我该怎么办?

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做伤情鉴定,如果构成轻伤则对方要负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打架属于故意伤害,通常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情节轻微只会受到罚款或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层含义:其一,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医疗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其二,必须使他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包括人身组织的损害和身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损害两个方面;损害的程度可以分为轻伤、重伤、致人死亡三个层次。实践中,对于伤害结果的鉴定,应以伤害当时的伤势同治疗后的结果相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量,同时也应兼顾受伤部位同被害人职业的关系等因素。本罪主体方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已满十四周岁的人就应负刑事责任。实践中查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对区分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有决定性意义。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他人是死是伤均是持放任态度,应当根据行为人使用的手段和工具、打击的部位是不是致命等因素综合考查,以确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还是损害他人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派出所调解后伤情加重可起诉吗

需要看案情,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交警部门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之后,一方当事人因新情况、新理由又起诉至法院的,应综合当事人的受损程度及责任大小来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和数额,不能以原先已存在的调解协议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打架调解后伤情加重怎么办

法律分析:受害人属于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之后,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现在伤情加重,不可以再次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如果属于工伤,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费用自理;没有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并可以申请复查鉴定,伤残程度加重可以按新的鉴定等级享受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我被打伤接受了派出所调解后来伤情加重还能起诉吗

派出所调解具有法律效力,跟法院判决和裁决同等效率。伤情加重一定要有司法鉴定,且伤势为原发性伤势,对加害方提出的异议一定有较强的说服能力。

伤情鉴定做了后也调解了,但现在伤情加重怎么办?

受害人属于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之后,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现在伤情加重,不可以再次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如果属于工伤,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费用自理;没有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并可以申请复查鉴定,伤残程度加重可以按新的鉴定等级享受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并按新的认定和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第三十三条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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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调解后伤情加重可起诉吗(在派出所调解后验出轻伤还可以追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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