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诉讼应将全部的继承人作为被告起诉吗(继承纠纷诉讼时是否所有继承人都到场)

继承纠纷案件原、被告地位如何列明?

1、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原告,被请求对象是被告,其他人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2、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会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为原告。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继承纠纷诉讼应将全部的继承人作为被告起诉吗(继承纠纷诉讼时是否所有继承人都到场)

继承纠纷要如何列被告

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赠人中有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据此,如原告只起诉部分继承人为被告的,法院会追加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继承人不愿意做原告又不愿意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作为被追加的共同原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出现继承纠纷要将所有继承人列为被告吗

除了被起诉的继承人,其它继承人一般作为共同原告,即便其它继承人放弃继承,也应列为共同原告。

在继承纠纷的案件中,争议的主体一般是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大多是至亲。所以,发生争议后,可能只是部分的当事人对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人不满。现实中,很少对所有的争议相关人员都提起诉讼。但是,因为继承的财产具有同一性,一个继承案件会对所有的继承人产生影响。所以,如果只有部分继承人起诉,法院原则上都是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四条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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