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哪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什么)

法律规定的监护人有哪些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按照顺序担任其法定监护人。

根据监护设立的方式不同,可以将监护分为指定监护、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及意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的监护,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以及通过协议确定的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其他个人或者有关组织按顺序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其他个人或者有关组织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并且协议确定监护人要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哪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什么)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否作为监护人,有哪些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关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监护人的责任有了新的规定,虽然在表面上的不同不是很大,但是其深层的价值观变化还是很大的。新的条文如下: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它一般包括8周岁以下的儿童以及精神病患者,这部分人由于生理上的原因无法辩认自己的行为,因此他们在从事一些违法活动时不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这并不代表他们没有民事权利,他们的民事权利由其监护人或代理人代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可以作为监护人的有哪些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确认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上条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哪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监护人 有哪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法定监护人 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是小孩,也可能是精神病人,这些人是需要法定监护人的。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 诉讼 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法定监护人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及“罪责自负原则”,刑法没有规定监护人要为其被监护对象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监护人不可能因为被监护对象的犯罪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 共同犯罪 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有对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如果符合教唆犯的 犯罪构成 ,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范围及选择和 民事责任 如下作参考 《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 代理 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综上所述,可以知道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只是说的是未成年人,而相对于未成年人比较特殊的是患有精神疾病的病人,这些人群可能由于一直没有治好疾病导致一直都需要监护人的,而未成年在达到一定年龄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则不再需要监护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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