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法律案例网站)

商法学案例分析

营食堂期间其自主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会统筹保险等福利由其自理;郭双民有权自主聘用调用工作人员,郭双民自聘人员必须在中保公司备案,经该公司审核同意后才能上岗;承包期2007年10月8日至2009年10月7日。之后,郭双民开始经营该员工食堂,并于2008年5月23日聘用张胜利做厨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0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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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

某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委托深圳新国通商品拍卖公司拍卖一批布料、服装和染布设备。康金玲系安徽淮南市人,常往返于安徽与深圳之间,是日,恰巧从拍卖广告中看到了这一消息,于是来到现场。

康金玲拿到拍卖方提供的拍卖清单后仔细查看,发现编号为A2的一批小方巾很特别:60包,每包200打,总计144000条,市价约值10万元,但是清单中标明的起拍价仅为475.20元。她感到怀疑,询问工作人员是否有误。没想到工作人员很干脆,说没错,还劝她如果觉得便宜可以去买。

康金玲认为这可能是拍卖公司的一种标价手段,故意采用特低价起拍。不料,小方巾无人竞买,她仅以起拍价买到了这批小方巾。就在她交清价款和佣金、领到成交凭证准备取货时,拍卖公司拒绝交货,解释说,己方工作人员失误,清单上的标价弄错了两位小数点,原价应为47520元。

双方诉诸公堂。罗湖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方对拍卖物底价发生了重大误解,拍卖合同撤销。

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失误,致使被告将A2号拍卖品以底价的10%价格卖出,被告对拍卖品的起叫价(底价)发生了重大误解。被告请求法院撤销对该拍卖品的拍卖行为,应予准许。被告在这次拍卖中有过错,应返还原告所交的价款和佣金,并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9月20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新国通拍卖公司对A2号拍卖品的拍卖行为。

二、被告新国通拍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康金玲交付的价款和佣金5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和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款日止;赔偿原告康金玲经济损失人民币1690元。

三、原告康金玲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人康金玲诉称:我参加竞拍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拍卖一经落槌即为成交。被上诉人新国通拍卖公司工作失误不能作为民法上的重大误解。要求二审法院改判,确认该拍卖行为有效。

被上诉人新国通拍卖公司辩称:双方未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行为是无效的。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一个与商法有关的案例

我们从车子的占有权的归属来分析此案件,题目就简单多了!首先张有权请求分享卖车所得的钱.其次银行因为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所以没有权利处置你货车,但可以通过诉讼诉讼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赵某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最后李某无权要求用9万元购买回货车,因为货车得主人现在是钱某了!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 生产这种机床。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 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 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 险。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问:我方应否办理?

买方要求不合理。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0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 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②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 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③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如果买方要求卖 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 CIF温哥华。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在CIF术语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 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另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凭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还有,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应由议付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处理措施:我方首先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只要全套单据 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其次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提出严重交涉,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 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最后,我方可以协助买方办理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但责任坏人费用要由买方承担。

国际商法案例与分析

法理引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rticle 17[第十七条]:“An offer, even if it is irrevocable, is terminated when a rejection reaches the offeror.[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

分析:因为卖方12月1日的发盘构成要约,有效期到12月31日,但买方在12月10日拒绝了该报价,导致发盘终止要约失效。虽然买方12月15日(要约有效期内)改变主意,接受发盘进行了承诺,但是未能构成要约-承诺的合约关系。

结论:合约不成立。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1、甲、乙、丙、丁主张都不成立。

甲、丁主张不能成立,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主张在能成立,理由: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理由见上。

3.由乙、丙、丁按出资比例分担,理由:

《合伙企业法》亦规定,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对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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