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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八种分类)

2023-04-04 法务资讯 案件

物证的解释

物证的解释

[material evidence]

从证物分析而得出的关于案件的证据 详细解释 法律 名词 。对查明案件事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等。 《人民日报》 1979.7.21:“某一个物品成了案件的物证,是因为它的存在、所处的位置和自己的形状、特性、 特殊 标志等外部 特征 ,能够 反映 一定 的案情,可以根据它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真相 。”

词语分解

物的解释 物 ù 人以外的 具体 的 东西 :事物。生物。物体。货物。礼物。文物。物价。 物质 。地大物博。物极必反。 内容,实质: 言之有物 。 指自己以外的人或跟自己 相对 的环境:物议( 群众 的批评)。待人接物。物望所归(众望 证的解释 证 (证) è 用人物、事实来表明或断定:证明。保证。证实。作证。对证。论证。人证。物证。 凭据, 帮助 断定事理的东西:证据。凭证。证书。出入证。证章。有诗为证。证券。 笔画数:; 部首 :讠; 笔顺编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

物证与书证之间有明显的不同,其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点:(1)物证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书证则以文书或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2)法律对物证无特殊的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物证;对书证则不同,法律有时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了特定的程序后,才具有证据效力。(3)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而书证是一定主体制作的,反映了人的主观的意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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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八种分类)

请问什么是物证呢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拭、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证据 。 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在 诉讼 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诉人 、 辩护人 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 证人 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 代理 人的意见。

刑事证据种类中的物证是什么?

一、刑事 证据种类 中的物证 1.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物证包括实物和痕迹两类。前者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后者包括两个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如脚英指纹等。物证是 刑事诉讼 中广泛使用的一种 证据 ,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书证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书证必须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或者表达了人的一定思想的物品,而且其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能够为人们认知和理解,可借以发现信息; 第二,该项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或者所表达的思想,必须与待证明的刑事案件事实有关联,能够借以证明案件事实。 3.区分书证和物证。区分书证和物证的关键是看其是以何种方式证明案件的。如果是以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起证明作用的,属于书证。如果是以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起证明作用的,属于物证。既能够以记载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又能以外部形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4.物证、书证的收集和运用。物证、书证属于无意识的证据材料,只有经过人的能动作用才能进入 诉讼 轨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 犯罪嫌疑人 有罪或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5、物证、书证的运用应遵循原物、原件优先原则。根据司法解释,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即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盖章。 我们都知道, 刑事证据种类中的物证 包括证明案件的实物和痕迹。一般来说,刑事证据中的物证更能够体现案件的事实所在。往往物证是突破一个案件的关键所在。只要掌握了物证那么就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走严格的法律程序正确维护自身的权益。并且要将违法乱纪的人绳之于法。

物证的特点

物证的基本特征是物质具有特有的外部特征、明确的内在属性及特定的存在方位;物证具有案件与调查对象的同时联系性;物证具有不可替代性;物质具有较强客观性和可靠性;物证具有较强稳定性;物质具有证明的被动性和片段性。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内在物质属性及其存在方位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体和痕迹。物证的物体形式通常是以固态、液态和气态形式体现;物证的痕迹形式是指在外界因素作用下一个客体留在另一个客体上的印迹。

扩展资料:

在物证收集、固定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物证收集种数不全面、物证来源不清晰、形状特征记载不具体、文书制作不规范、程序履行不严格。

在审查调查过程中,一是对物证的收集不够全面、彻底。应该发现、提取的物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发现、提取,存在遗漏物证的情况;二是提取、扣押的物证,没有注明从何处提取、扣押,或者标注不够具体、准确,导致物证来源不清。

三是提取、扣押物证相关笔录记载的物证发现、提取的位置和现场照片、录像反映的位置不一致;四是相关笔录记载的物证的性状特征与提取、扣押清单中的记载或实物特征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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