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

刑法修正案十一配套司法解释什么时候出来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

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

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条)

妨害药品管理罪

第一百六十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

(取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罪名)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

袭警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

冒名顶替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

高空抛物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

催收非法债务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

(《刑法修正案(十》)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取消侮辱国旗、国徽罪罪名)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条)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条)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取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

陆生野生动物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条)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取消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

2021天津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刑法修正案十一之犯罪主体的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5日施行。当中修改了哪些条文,条文当中又有哪些关乎到我们的考试内容呢?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犯罪主体——自然人的年龄。

众所周知,近年来未成年人有犯罪行为越来越多,犯罪年龄越来越低的倾向,并且很多案例中,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尤为恶劣。因此,在《刑法》第十七条中第二款之后增加了一款内容,法条内容如下: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条解读:由此可知,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可分为: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12周岁的人。不满12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刑法禁止的任何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比如:10周岁的甲实施杀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二)相对责任年龄

(1)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

首先,主体特定

其针对的主体为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已满”包括12周岁本数,“不满”不包括14周岁本数。刑法中,“周岁”的计算是指行为人生日的第二天。如行为人2000年1月1日出生,则2012年1月2日为已满12周岁。

其次,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有限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只限于两种情况:其一,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其中,“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这一内容应当做补正解释,即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而不指代罪名。比如,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罪名定为绑架罪一罪,但是其中有杀人行为。

其二,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情节恶劣。

再次,追究刑事责任的最后一个前提是必须要经过最高检的核准,我国的刑事案件采取国家追诉主义,检察院可以代表国家进行追诉,而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告不理,故需要经过最高检的核准,而非最高法核准。

(2)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此条文“以上”包括14周岁本数,“不满”不包括16周岁本数,需要注意的是,在法条中规定了8种行为,而非8个罪名,总结口诀为:烧、杀、淫、掠、伤、贩、爆、投(注意:“投”已经由“投毒”行为改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反之,8种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比如,15岁的甲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再如,15周岁的乙入室盗窃,不构成盗窃罪并且不负刑事责任。

(三)完全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的人。已满16周岁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人实施违反刑法的行为,需要根据刑法条文定罪量刑。

【试题演练】(单选)下列关于刑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周某在16周岁生日当天实施抢劫,他无需对此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22周岁的精神分裂症患者陈某发病时杀害汤某,陈某需负刑事责任

C.13周岁的甲故意杀人,情节恶劣,经过最高检核准追诉,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D.26周岁的王某酒醉后丧失意识,失手将人打死,王某对此行为无需负刑事责任

【答案】C。解析: A项,由于周岁是从生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周某在行为时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此年龄段需要对 8 种行为负刑事责任,为“烧杀淫掠,伤贩爆投”。其中,“掠”为“抢劫”,因此,周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A错误。B项,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时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在精神状况正常时,需要对违反刑法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B 错误。C项,已满12不满14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的行为符合法条表述,应当承担刑事责任。D项,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王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故D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2021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时间

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生效。2020年12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

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生效。2020年12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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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生效。2020年12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对《刑法》中不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有关条文,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予以修改、补充,加以完善的《刑法》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该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拟从六方面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共修改补充30条。

2020年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草案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奸淫幼女罪,草案指出,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2020年12月22日,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审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均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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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

刑法修正案十一配套司法解释什么时候出来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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