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夫妻间的关系包括抚养关系吗(民法典中夫妻间的关系包括抚养关系吗对吗)

民法典婚姻孩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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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孩子抚养,夫妻本是同林鸟,有什么事情都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孩子也是一样的,但是很多人会有疑问离婚了孩子怎么办,下面我和大家分享民法典婚姻孩子抚养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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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小孩的抚养权有哪些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二、抚养权与监护权有什么区别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对于处于父母保护之下的`未成年人来讲,法律已详细规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些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人就是他的父母。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以及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他人保护的权利也是监护权。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1、监护权从法理上区分,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但是,监护制度更强调的是国家对个人的强制性和个人对家庭和社会利益的服从性。从这个意义来讲,监护具有公法上的义务属性似乎更为妥当。

2、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是对等的,但抚养权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其亲生子女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承担赡养义务,抚养权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血亲而产生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如果是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一方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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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1、确定子女直接抚养主体的基本考量

确定子女直接抚养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离婚后的子女直接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2、确定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

(1)对不满两周岁子女的抚养

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一方面是因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多数还在母乳喂养期。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另一方面,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年纪太小,事多,带起来较为复杂、麻烦,宜由有细心、耐心的人直接抚养比较好。

但这一原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4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第45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当母亲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4条规定的3种情形或者父母双方协议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不满两周岁子女也可由父亲直接抚养。第44条中的其他原因,可能是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1084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经由父母协商,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或者由母亲直接抚养,或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的解决,法院都是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无法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6条的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已满八周岁子女的抚养

《民法典》1084条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在离婚时,不管是父母协商确定由谁抚养,还是人民法院决定,都要事先听取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在子女提出自己的意见后,再根据其年龄、社会经验、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等,探求、尊重其真实的意愿。

(4)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7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8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52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子女直接抚养归属的变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5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第5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对直接抚养子女的归属予以变更。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抚养子女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一方要求变更(第55条、56条)。二是双方协议变更(第57条)。

另外,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0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二、离婚后抚养费的负担问题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2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抚养费的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2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抚养费给付的一般原则

(1)抚养费的数额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51条规定:“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2)抚养费的给付方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0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通常,有工资收入的,应按月或定期给付现金,农民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现金、实物。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但对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取一次性给付的,要注意掌握条件,以下情况可以一次性给付:一是出国、出境人员;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四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

(3)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3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41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也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有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超过18周岁,但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非因主观原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应当继续支付抚养费。

(4)抚养费的变更

《民法典》1085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此外,还有减免父或母一方抚养费的情况,一般有两种:(1)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立承担全部抚养费;(2)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某种困难,确实无法或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但减免是有条件的,一旦被减免方情况好转,有能力给予抚养费时,应依照原定数额给付。

变更抚养费,原则上限于子女提出或根据子女利益,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名义提出,但权利主体只能是子女。

三、对拒不履行有关子女抚养义务情形的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1条规定:“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民法典关于孩子抚养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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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是否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指夫妻在生活上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律责任,扶养义务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夫妻共同负担日常生活费用,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需尽力照顾等。

夫妻离婚后女方有没有义务抚养子女

一、夫妻 离婚 后女方有没有义务 抚养 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并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 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一种保持其基本生活的义务。这种抚养义务具有一定的无条件性,包括生活和教育的全面性以及一定的长期和持续性。同时,父母对于非婚生未成年子女之的抚养义务我国也予以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 非婚生子女 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由此可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对于父母对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尤为如此。 二、离婚后夫妻双方还有抚养的义务吗 《 民法典 》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互相 扶养 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离婚时该义务随着配偶身份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离婚后不再有抚养费的给付义务,只有当一方生活存在困难时,另一方才具有“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该义务不是支付扶养费的义务。 三、关于 抚养权 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 再婚 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 赡养 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也就是说,双方离婚后,子女对父母都应该履行赡养义务,这与哪一方抚养孩子没有关系。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夫妻离婚后根据相关法律依据决定孩子的抚养权到底归属于谁。如果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在抚养过程中由于一些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抚养权利,法院有权收回抚养权给到夫妻的另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的 监护人 继续履行抚养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孩子不满两周岁,抚养权基本都归属于女方。

新的民法典描述的夫妻关系是怎样的?

《民法典》关于夫妻关系的相关规定中明确了夫妻相应的权利义务、具体关系、财产归属问题: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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